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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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
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组织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
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地方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
研判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食品科学、食品安全、营养学、卫生学、
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流程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的程序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控制。
第九条信息收集:通过监测、检验、调查、举报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确定食品安
全风险的性质、程度、范围和可能的影响因素。
第十一条风险交流: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等进行交流,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加强对食品
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标准和监管措施的重要
依据。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便于企业、消费者等了解和查询。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参考,提高
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
安全风险研判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