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来中国报复社会类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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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来中国报复社会型犯罪概述
摘要:
报复社会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本文中笔者通过查找资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展示了近年来中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原因和几点建议的解决办法。
笔者学习心理学时日尚短,文中难免有引用不、分析不严谨、不契合之处,因此本文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
报复社会型犯罪犯罪特征受剥夺和相对剥夺感挫折-攻击理论
正文:
一、选题的原因
报复社会型犯罪往往被打上“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标签。
而近年来,中国的恶性暴力、以报复社会为目的、无特定犯罪目标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关注报复社会型犯罪成为了新时期的焦点之一。
就在2013年6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公交车纵火案,笔者也是该事件的关注者之一,因此,笔者将本次课程小论文的主题锁定在了报复社会型犯罪问题上。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
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个人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报复性行为指向不特定群体或某一特定群体的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与行为人多是素昧平生,多是没有任何纠葛的陌生人,即犯罪行为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普遍规律。
三、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征
2001-2013年媒体报道的报复社会性案件据笔者所查得的有50余起,其中较为典型的29起如下表所示:
报复社会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以行为人实施侵害的内趋力和行为的指向性为基本依据从犯罪现象中划分出来的,其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最基本特点在于犯罪动机的特殊性。
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者实施犯罪并不是针对受害者本身,而是为了宣泄自我内心中的不满和愤恨,报复某一特殊群体,或者引起社会关注以实现自我诉求,这是与传统犯罪中打击报复特定对象或者图谋利益和钱财
的动机不同的。
由此决定了报复社会性犯罪在侵害对象和行为方式的选择等方面,会表现出与此类犯罪动机性质相适应的反传统特征。
从以上表列的29起典型案件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现阶段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从行为人方面看,作案人基本为来自社会底层的成年男性
1.在社会背景上,这类行为人在社会经济分层上大多处于社会底层,多数来自农村,大部分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或者面临失业状态。
在制造恶性事件的当时,他们大多处于日积月累形成的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压力境地。
2.从行为人的社会交往特征看,多数人与周围的亲友、同事或邻居关系基本正常,没有传统或典型犯罪人在作案前就具有的显性恶习或违法犯罪记录。
3.在年龄和性别分布上,作案人基本为30至50岁的男性,但在传统犯罪统计上,该年龄段的人群却是低犯罪人群。
4.作案方式为有预谋的单独作案,绝大多数人发案时精神正常,但性格上往往显现出孤僻、偏执和自卑感较重等心理特征。
(二)从行为样态看,侵害对象和作案地点的选择既有不特定性,又有明显的倾向性
1.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一般而言,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杀人、伤害类犯罪,总是针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尖锐矛盾冲突的特定人员实施的。
而前述系列重
大恶性案件,行为人一方面主要是针对与之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甚至素昧平生的不特定对象实施侵害的,另一方面在攻击对象的选择上又具有较明显的倾向性,即往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实施侵害后容易引起社会震动的人员作为攻击对象,如儿童、教师、执法人员等,而为了保证实施犯罪的成功性,犯罪者尤其偏向于针对缺乏防护能力的小学生和幼儿实施行动。
2.在作案地点上,行为人主要选择人员比较集中且容易造成重大损害的场所。
从前述典型案例看,在城市中,最为突出的作案地点是幼儿园和小学,其次是公交车、闹市区。
而在农村地区,尽管发案地点较为分散,但仍然表现出侵害对象相对集中的特点,如家里、厂矿区、茶楼、集市等。
3.在行为手段方面,以刀砍、爆炸、驾车冲撞为主,兼有投毒、纵火和枪杀等行为方式,其中以刀砍最为常见。
总体上看,这类犯罪的手段比较简单,犯罪工具大多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或容易接触的物品。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者的社会身份和所处的环境特征。
上述行为样态决定了,此类案件一旦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后果十分惨重,而且社会的信息化更加剧了这种社会危害的快速传播与社会震动效应。
(三)从从行为过程来看,行为的发生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行为动机的累积性和行为发生的突然性。
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动机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导致了报复社会犯罪动机的产生。
这些行为的起因或是一些小的利益冲突,或是人际关系摩擦、感情纠葛,或是生
活受挫、身患疾病,或是经济贫困,或是寻求政府解决的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公平的问题,等等。
就是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却可能引发当事人对现状的不满,累积发展成为仇视他人、仇视社会,进而采取攻击行为,以宣泄其内心的仇恨与不满,寻求心理平衡。
四、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现状
据公安部统计,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杀人案件的立案数量每年都保持在两万件以上,许多年份都在两万七千件左右。
在所有犯罪案件中,又以谋财型、家族成员间的伦理型、报复社会的重大恶性犯罪等比较突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在《关于我国凶杀犯罪状况的一个基础分析》一文中,以北京市、深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2932 例凶杀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完全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凶杀犯罪在犯罪总量中的比例为36.8%。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我国处于报复社会型犯罪频发的阶段。
五、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原因
导致我国现阶段报复社会型犯罪频发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原因。
笔者结合本学期所学知识,站在心理学的视角,从两个方面简单浅显地分析一下现阶段报复社会型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分析原因的学理基础:
1、剥夺与相对剥夺
“受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被侵占的一种不平衡的心理感受,而“相对剥夺”最早由美国学者S.A.斯托弗提出,其后经R.K.默
顿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
它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
简单而言,相对剥夺是一种感觉,这感觉是我们有权享有但并不拥有。
2、挫折-攻击理论
挫折-攻击理论主要由多拉尔德、梅尔、米勒等人提出。
指的是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发生的原因
1、剥夺与相对剥夺感的分析
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政府官僚作风、官员腐败、地方政府与民争利、贫富差距较大、征地拆迁矛盾、司法腐败、失业问题、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环境污染威胁、劳资关系恶化等因素是造成社会矛盾的罪魁祸首,正是由于这些因素,造成了许多人们的受剥夺和相对剥夺感。
而在分析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的特征时,我们发现这些人往往处在社会的底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容易产生这种受剥夺和相对剥夺感。
比如,以上的因素会导致人们特别是最后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群体感受到现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社会压迫、剥削、官商勾结这些问题,正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当这些人在生活中遭遇挫折时,他们会认定这些挫折不是由于自身或者公正的客观社会导致的,而是由于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的,也就是说他们会认为如果没有这些社会问题,没有官员、富人从中作梗,为自身极力地谋取利益,他们不会遇到这些挫折,
他们会过的比现在更好,即他们认为他们的利益是由于被他人所侵占而丧失的,这便造成了这些人心中的被剥夺感。
再比如,以上的因素特别是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导致人们特别是最后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群体感受到现在的社会普遍不公平,不公正,这些人对比他人后发现自己相较于他人缺少很多资源,如金钱、权利、社会地位等,而同时这些人还迫切地希望自己能够拥有这些资源,并且认为自己拥有这些资源是合理的,此时他们便产生了相对剥夺感。
综上,由于中国目前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容易造成人们的受剥夺感与相对剥夺感,并且他们认为造成自己这种感受的元凶是这个社会,或者说社会中的优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当今中国报复社会型犯罪事件频发也就有了合理的社会背景环境。
我们之前提到的许多案件中都明显体现了犯罪者具有强烈地受剥夺与相对剥夺感。
以郑民生为例,生活挫折使他认定是这个社会,社会里的“权钱”人士造成了他的失意,但是他没有办法直接向造成他失败社会优势群体报仇,作为绝望的失败者,他最终选择了被认为只有有钱有势人家才能进入的小学的学生来复仇。
案发后,被制伏的他仍高声嘶喊:“你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
他所说的“你们”也许指的就是那些他认定对他造成他压迫的有钱有势的人,只是无辜的小学生成为了他宣泄愤怒的对象。
再比如艾绪强在被捕后谈到在王府井杀人的原因时说,“因为那里是富人聚集地”,“只能选择在那里与那些富人同归于尽”也是同样的道理。
2、挫折-攻击理论的分析
首先,行为人的经济条件较差,容易遭受挫折。
从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例来看,“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不仅社会地位不高,而且经济上较为贫困,生活无望。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行为人为脱离困境做出的努力受阻,如郑民生拟开诊所迟迟得不到审批,骆效计拟经营个体营运被查处,郭云为解决经济问题外出打工遇骗无从救济,陈康炳因肝炎被歧视无休止停止工作,徐玉元被行政处罚后做生意失败,陈水总开小柜台买小食品多次被取缔等等。
在遭受挫折时,由于引起挫折的障碍因素不同,个人会有三种反应:一是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进行言语的、身体的攻击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从外界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即使不存在客观的外部原因,也会归咎于外部。
二是内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对自己进行谴责、虐待。
三是无罚反应,即在产生挫折后没有惩罚性反应,将挫折局限于最小限度或者完全忽视它。
其中,外罚性反应所引起的攻击还分两种: 一种攻击是有针对性的,谁使他遇挫,他就针对谁,报复的目标很明确。
一种是没有特别的针对性,而是泛化地指向社会。
如公共汽车爆炸案、破坏铁路公路等,行为人认为社会对他不公。
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如郑民生对南平实验小学的孩子们或者孩子家长无怨无仇,他是对整个社会不满,属于典型的外罚性反应。
由上我们已经知道在报复社会型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基本上都是在遭遇了挫折之后产生侵犯性行为从而造成了犯罪,而同时他们都选择了没有特别针对性的外罚反应,因此他们最后把犯罪形式定为报复社会型犯罪。
那么,遭遇挫折之后,引起的侵犯性行为有那么多种,为什么这些人会选择没有特别针对性的外罚反应,从而造成报复社会型犯罪呢?第一,造成这些犯罪行为人挫折的对象,也就是犯罪者想针对报复的对象并不明确(如社会上的官僚、富人、冷漠的人们),而且对其没有办法实施直接报复或直接报复难度大,所有他们把报复对象转向与实际想报复的对象有一定关系的,或者容易实施报复的,且社会关注度大的群体,如贵族幼儿园的小孩等。
第二,这些犯罪行为人本身有一定的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
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自身由于身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所经历的事件等原因,大都存在认知方式偏激,心胸狭窄,妒忌心强,容易冲动,情感冷酷,人际关系不协调等之类的人格障碍。
因此这些人在遭受挫折时容易产生仇恨,不管不顾,给社会、给别人、给亲属、给不相干的人制造难以弥补的灾难。
这些人格缺陷在特定情境或者特殊刺激下,就会引发极端行为,去报复他人和社会。
六、结语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会产生诸如报复社会型犯罪频发的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分析过原因,找到了问题的社会根源之后就有利于我们朝着更好地方向发展。
比如在减少报复社会型犯罪这个问题上,不断完善社会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社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教育理念、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提升社会资本、对特殊个体主动实行心理干预等等都是我们可以努力打方向。
希望在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中,我们的社会可以变得越来越和谐。
参考文献:
《关于我国凶杀犯罪状况的一个基础分析》——赵国玲
《“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王瑞山
《透视社会反社会型犯罪》——刘琪
《现阶段报复社会性犯罪的主要诱因及因果链条解析》——张远煌
《报复社会型犯罪问题研究》——王燕
《个体型恐怖犯罪刍议》——王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