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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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定价研究
摘要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产物。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社会公众信心,防范和化解银行恐慌,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安全。
它是西方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入,金融业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同时加入了 WTO 后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也逐步接近。
如何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保证存款的正常支付,从而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并解决的问题。
首先,本文在主要介绍了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成果后从存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开始,阐述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然后,分析了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并通过对美国的实践分析和总结,提出克服存款保险负面效应的方法。
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国情,论证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及积极意义,并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
关键词:银行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隐性存款保险
目录
第一章导论 (4)
1.1研究背景 (4)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5)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5)
1.3.1 国外研究概况 (5)
1.3.2 国内研究概况 (8)
1.4研究思路 (11)
1.5研究方法 (11)
第二章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2)
2.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12)
2.2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3)
2.3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分析 (14)
2.3.1 存款保险制度的正面作用 (14)
2.3.2 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作用 (16)
第三章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19)
3.1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19)
3.1.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形成 (19)
3.1.2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介绍 (20)
3.2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4)
3.3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 (27)
3.4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29)
第四章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分析 (31)
4.1我国银行业现状 (31)
4.1.1 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 (31)
4.1.2 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突出 (32)
4.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3)
4.2.1 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国家信用担保)的弊端 (33)
4.2.2 显性存款保险的优势 (34)
4.2.3 维护我国银行业稳定需要 (35)
4.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5)
第五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和参与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存款保险的对象界定和标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存款保险的费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存款保险赔付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我国存款保险定价及实证研究 . (45)
6.1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 (45)
6.1.1 Merton(1977)的期权定价模型 (45)
6.1.2 Marcus & Shaked(1984)方法 (47)
6.1.3 Ronn-Verma 方法(1983) (48)
6.1.4 Duan,J.C.等人对Merton 模型的发展 (49)
6.2存款保险期望损失定价模型 (50)
6.3我国存款保险定价实证分析 (51)
第七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55)
第一章导论
1.1 研究背景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血液,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金融领域是竞争最激烈而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
而如果金融领域出现危机,则可能会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是倒退,从而也会引发政治上的危机。
因此,如何保证金融安全高效地运作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无法回避的课题。
存款保险作为保护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众多国家政府的重视。
美国在1933年发生银行业危机之后,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开始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证其国内银行业稳健运营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来降低银行经营失败等系统性风险。
1962年印度建立存款保险及信用保证公司。
在60至90年代,菲律宾、德国、加拿大、黎巴嫩、日本、英国、比利时、智利、西班牙、阿根廷、荷兰、法国、瑞士、意大利、韩国及我国台湾省都以美国为蓝本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当投保银行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时,按照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除了实践需要外,还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银行等存款机构的存在是效率的选择,但同时又易于发生挤兑并可能迅速演化为银行危机,正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和危机上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而决定了它必然倍受欢迎。
可以说,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视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存款人、维持存款人对银行体系信心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希望借此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银行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对金融和经济发展起着重大影响,可以说银行的稳定就意味着金融的稳定,银行危机基本上等同于金融危机。
长期以来,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因此,中国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实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不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那么,中国怎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呢?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来创造适合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并使之有效率?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存款保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银行业整体上不良贷款率高、资本充足率低,国家信用担保下银行经营存在道德风险、储户缺乏存款风险意识,其中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
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一直是各国政府的难题,尤其对于转轨国家,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因此,分析存款保险与银行业稳定性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安排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使之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本文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剖析为基础,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设计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对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概况
1.3.1.1 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一、信息不对称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
信息不对称性将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从而在决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脆弱性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斯蒂格里兹以及魏斯(Stigliz & Weiss,1981)的研究表明,相对于贷款人,借款人对其借款所投资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最终的债权人-储蓄者对信贷用途缺乏了解,或者信息获得成本相当高,从而产生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如果不存在金融中介,由储蓄者和借款人进行直接的交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会变得相当严重,信贷市场就会萎缩乃至完全消失。
[1]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当储蓄者将他们的资金集中到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手中时,他们事实上委托了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对不同的借款人实施差别对待,即根据相对风险大小来对贷款进行定价,这样可以降低借款人的逆向选择风
险。
由于相对零散的储蓄者,金融中介机构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来监督和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后的行为,这样也限制了道德风险。
然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受到两个前提条件的限制:一是储蓄者对银行的信心,只有储蓄者不同时提款,才能保证金融机构将其对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另一个条件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高效率的,并且是无成本或者至少是低成本的。
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这两个条件的成立并不是绝对的,这样便产生了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二、“囚徒困境”论(Prisoners’Dilema)
当银行经营发生意外时,储户将面临个体理性行为和储户集体行为的非理性冲突。
如果其他储户的策略是挤兑,那么某一储户不挤兑则有可能丧失所有储蓄,而参与挤兑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则此时他的最佳策略是挤兑。
如果其他的储户策略是不挤兑,该储户则认为自己的挤兑与否均不对其储蓄的安全构成影响,所以,无论其他储户采取何种行为,对该储户而言,其最佳选择是参与挤兑。
既便全体储户事先达成共谋,即在金融机构遇到风险事件时不采取挤兑行为以提高共同利益,储户也不会有主动执行这种共谋的内在动力,单个储户的理性选择还是在银行尚有支付能力时抢先提款,因此银行存在爆发挤兑风波的极大可能。
三、委托-代理理论(Entrustment & Agency)
委托-代理理论能够有效地解释导致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制度性原因。
金融资产质量的突然恶化与管理者在经营业绩上获得奖励和受到处罚的不对称性有关。
储户作为委托人,由于储户的分散性,难以对银行的资金贷放形成有效的约束,这使委托人(储户)与代理人(银行)之间的约束机制弱化。
银行作为代理人,由于吸存的资金并不是自己的资金,出于对业绩的追求,在利益机制的激励下,银行管理者喜好作出银行和管理者均是高收益的高风险信贷决策。
这种高风险的信贷决策一旦成功,银行管理者将获得极大的收益。
既使失败,其最大代价也不过是暂时失业。
正是由于这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使得银行管理者好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项目,这加剧了银行的风险。
四、“公共汽车”效应论
货币金融理论认为,存款者不会同时提取存款和此存彼取的“公共汽车”效应使银行拥有一定比例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有效地解决了借贷双方在期限要求权上的矛盾和不对称性,在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满足投资人长期贷款需要的同时,又能保证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实现。
但这种理论分析并不能掩盖商业银行资产源于负债的性质,支撑这种“公共汽车”效用的关键在于储户的信任,一旦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崩溃,就会出现挤兑,如果银行不能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主要是贷款)转化成流动性强的资产而又缺
乏强大的外力援助,最终将导致破产。
五、风险扩散论(Financial Risk Contagiosity)
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发生贬损以至于其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快便演变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2]又因为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支持经济社会中的生产性投资,银行的倒闭使得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最后可能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崩溃。
1.3.1.2 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80年代,金融创新的放松管制导致银行追逐高风险经营,银行倒闭现象迅速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为此,美国学者针对现有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提出若干改革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私有化。
Peter Willison推崇存款保险私有化。
他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政府通过规章和监管取代市场的约束功能并不成功。
典型事例是储蓄和贷款危机直接导致相关的保险制度的瓦解—为S&L而设置的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机构(FSLIC)面临巨额亏损不得不归入联邦存款保险机构。
Willison赞成早在上个世纪就已出现的为防止挤兑、提高公众信心的银行间带有互助性质并受地方政府部分资助的非政府存款保险组织-票据交换所(Clearing House)。
[3]这种互助组织在美国1907年的挤兑风潮中表现出抵御风潮的能力。
票据交换所是一种会员组织,其以参与银行的总体资产为担保,在个别会员银行发生挤兑现象时,通过向挤兑者支付特殊存单(Clearing house certificates)予以互助,恢复存款者信心。
会员银行需在投资组合、对外贷款、资金备付、资本充实等方面遵守共同的规则或要求。
二、强化市场约束。
Mitchell Bellin. Anthony Saukders等学者认为,改革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从强化市场约束入手,即通过加强对银行所有者和对银行债权人(存款人)行为的约束,达到减少“道德风险”的目的。
加强对银行所有者行为约束的措施有:1、提高银行资金充足率;2、更多地通过对市场价值而非账面价值的核算来审查银行的资产净值变化情况;3、对资不抵债的银行尽早关闭;4、实行保险费率与银行的风险行为挂钩。
加强对存款人行为的约束主要是通过降低存款保险的范围和力度来实现,其采取具体措施如下:1、对倒闭银行的保险和非保险存款实行不同处置办法,只对保险存款全额保护;2、适当降低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并对设立多个账户的做法予以限制。
三、处置无偿付能力银行的若干方案。
一般来说,FDIC处置无偿付能力的银行有如下方案:1、传统的“存款清偿”方法,即对倒闭银行进行清算,对被保险的存款进行赔付;2、“承接购买”(Purchase and assumption)。
其基本做法是由其他银行竞价购买倒闭银行有价值的资产。
竞购者在收购这些资产的同时承担倒闭银行的存款债务。
在倒闭银行资不抵债的情况下,FDIC提供额外的资金予以填平缺口。
由于清算过程中银行贬值很多,因此承接购买方法常常比传统的清算偿付方法更能节约FDIC的资金,这也是FDIC不常采用清算处置的原因。
但近十多年来,FDIC较少的采用承接购买方式,而是采用“保险存款转移”的方式.不再对非保险存款进行补偿。
四、关于存款保险定价。
Merton 认为,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担保了银行的债务,则本质上存款保险机构便对银行的资产发行了一份看跌期权,它给银行管理者在银行破产时将银行资产出售的权利。
Merton将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运用于存款保险的定价。
而Marcus和Shaked对Merton期权定价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
[4][5]
1.3.2 国内研究概况
1.3.
2.1 关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唐凌云在“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上基本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其理由是:1、我国银行业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2、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银行风险,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3、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有限。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其理由是:1、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有限,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对局部性风险进行防范,进而阻止其演化为系统性风险;2、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不清,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应表现在宏观调控上,具体的监管细则应由其他机构如存款保险公司去实施;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作用并不是有限,相反,制度的建立必将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
[6]
1.3.
2.2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研究
一、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存款保险机制
张效冬在《金融研究》1998年第11期上撰文“试论存款保险产生的基础与性质”用博弈论现点分析,银行挤兑是经济生活低效率的表现,但并非无法避免的,在银行挤兑的博弈
中存在一个有效的纳什均衡,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加以调控,就能使博弈的结果出现有效率的均衡,避免出现低效率均衡,这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存款保险正是起着这种调控作用,通过给予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支付承保范围内存款本息的承诺,存款保险可以约束存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二、有关存款保险制度-一种心理支持制度的观点
陈彩虹在《金融时报》1999年7月3日的“存款保险制度:谁保谁的险?”一文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
保护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根本之道,在于商业银行自身。
在当前国内中小商业银行数量大增时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其客观必要性,但不可寄于厚望。
韩强、王德仲在《金融时报》1999年7月31日发表《怎样看待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家信用》一文,肯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信用保证”积极性的一面,同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局限性,定义它为一种心理支持制度。
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监管功能
李培育、刘士余等人认为,存款保险作为世界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本要素,在当前金融形势下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银行的处置能力。
戴小平在“存款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文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由国家垄断,从而在公众的意识中总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如果某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支付到期存款,应该由政府承担。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意识仍根深蒂固。
在我国已发生的为数不多的几起金融机构关闭、倒闭案以及各种违法集资案(这本不属法律保护范畴)中,就已出现了存款人冲击政府和中央银行,请求其解决存款损失问题的状况。
而政府和中央银行迫于社会压力,为保证社会暂时稳定,往往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出面,由政府拨款保支付,或由中央银行发行钞票支付,或由中央银行接管,或由中央银行安排其他银行接管,或由其他银行贷款注资。
这些做法既扰乱了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正常工作,也增大了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同时也加重了其他银行的负担,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问题银行的债务,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
而且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在事前协助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监管,及早发现风险苗头,通过向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融资支持和安排兼并等方式进行挽救,可以大大化解社会信用风险、减少社会震动。
[7]
万军在“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认为,存款保险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时,存
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管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进行援助,从而避免该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
存款保险还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如果出现无法挽救必须破产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依规定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8]
张圣翠在“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一文中,指出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促进金融法制建设、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9]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并根据我国的现状和相关的国际经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重点是:健全银行业产权法,完善银行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职能部门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加强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建设。
1.3.
2.3 有关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
邱泉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应建立由中央银行负责组建、直接领导和控制的政府、央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全国性存款保险机构,采取以强制投保、有限承保、弹性费率为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存款保险体系。
[10]
刘士余在“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机构类别费率制,即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可以考虑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等级的存款保险费率。
在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之间,则实行单一费率。
[11]李培育的《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对我们的启示》一文中将费率的确定扩大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行“等级费率”;第二阶段在同级银行之间也实行适度差别费率:第三阶段将市场机制逐步引入保险费率的确定过程。
[12]
魏志鸿在《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一文中,介绍了目前常用的两种风险定价方法:Merton的期权定价模型及扩展形式及期望损失定价法,并应用期望损失定价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适用费率进行了估计,得到0.04%-0.93%的费率区间。
[13]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影响的看法虽然不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存款保险还是有必要的,并且通过改善制度监管环境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避免存款保险的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虽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起步晚,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业内人士对我国金融问题产生担忧,建立存款保险的呼声不时响起。
现今我国人民银行已多次说明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已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