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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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交经营管理,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公交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具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交经营活动中适用。
第三条城市公交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乘客的出行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城市公交经营管理应按照政府的管理要求和市场机制进行规范,促进城市公交服务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交车辆管理
第五条公交车辆应具备运营资质,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和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达到城市公交服务标准要求。
第六条公交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车辆运行安全,保障乘客安全。
第七条公交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内部环境清洁卫生,提高乘客的乘坐舒适度。
第八条公交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持车辆良好状态,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第九条公交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高车辆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交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保障乘客乘坐安全。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技术熟练,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责任心。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从事公交驾驶工作。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维持良好驾驶纪律,服从公司管理,保证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注重服务意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三章公交站点管理
第十五条公交站点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合理,便于乘客上下车换乘。
第十六条公交站点应标示清晰,方便乘客辨识,提供乘车指南和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公交站点应保持整洁,无障碍,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第十八条公交站点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交站点应设置防护措施,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公交站点应配备候车座椅,避免乘客长时间站立等候。
第二十一条公交站点应配备垃圾箱,防止乘客随意乱扔垃圾,保持站点环境整洁。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乘客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第二十三条公交公司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线路覆盖,提高运营频次,满足乘客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二十四条公交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和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乘车。
第二十五条公交公司应推行无纸化乘车,推广电子支付和手机APP购票方式,提高乘客
购票便捷性。
第二十六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客服热线,提供乘客投诉和建议反馈通道,及时回应乘客需求。
第二十七条公交公司应定期开展服务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乘客服务质量。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和驾驶员培训,提高运营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公交公司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车辆安全性和抗干扰性。
第三十条公交公司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事故处理和赔偿,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公交公司应配备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章处罚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交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交公司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包括罚款、停运、吊销资质等。
第三十三条公交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交公司的监管,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交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