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_郭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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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这是没有异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某些并不具有法律地位的部门或机构,也被误认为是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主体,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多头执法”或“多头税务检查”状况,使纳税人疲于应付,苦不堪言,也使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
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就已形成的社会财富这块固定的“蛋糕”而言,国家税收越多,便意味着其他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分配的份额越少。
于是乎,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置国家、全局、整体利益于不顾,巧立名目、另设机构,侵蚀税基、淡化税收,通过削弱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权利,达到对某些社会财富占有的目的。
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法律地位的取得和形成有着严肃的法定性、严密的组织性和规范性。
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规范,其它主体不能随意取代、任意干涉。
税务行政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唯一合法主体可以从以下3方面来认识:
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着严肃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能。
这部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法律,明确规定将税收征管权限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并未将此与其它任何部门分享。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释义》对该条的解释又对综合执法附加了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综合管理领域
要实行综合执法,并合并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只能在一些综合管理领域,如城市管理、市场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则不宜合并执法。
(二)不得违背专属处罚的规定
对有些管理事项,需要进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法律赋予特定机关的管理权不能交给其它行政机关行使,这就是专属管理权。
如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权;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权等等。
(三)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是法定的,改变或合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也必须符合法定的程
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
唯一合法主体
◆郭勇平税收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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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如果是授权,从形式上来说,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
国务院的“通知”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以此为依据显然站不住脚。
而国务院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本意只不过是加强对税收、财务、物价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而不是让“大检办”来行使税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的权力。
所以,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严肃的法定性,是不能动摇的。
二、税务机关有着严密的组织性
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有着严密的组织机构,在税收征管中根据自身组织分工进行既相分离又相协调的征、管、查职能,才使其承担起作为税务行政执法唯一合法主体的重任。
税收征管是一项科学、严密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它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来实现,同时更需要有一整套组织严密、协调有序、相互配合、协同分工的组织机构做保证。
由于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合理,使其在税收征管中不仅能完成税收征收解缴入库工作,也能完成围绕征税活动而形成的整个税收管理工作。
同时,它还能够依法对纳税活动进行检查核实,既防止应纳税款的流失,有效防范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又能有效地规范税务机关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防止发生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这些特性是其它组织所不具备的。
三、税务行政执法所应当具备的执法的严谨、规范,使得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作为国家公务行为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体现和反映的是从国家取得授权、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的执法活动的具体要求。
而执法活动的依据是法律,具体体现为执法的规范性,尤其是这一执法活动是通过(或借助于)行政行为相对人———纳税人反映出来时更是这样。
税务行政
执法还有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从选案调查到
立案查处、从税务检查到听证处罚等一系列
的过程,无不贯穿着法定的程序化、规范化。
这一过程本身是确定不变的,不以任何人的
主观意志而改变。
这一确定性本身也同时说
明了只有税务机关应当而且也能够严格按照
这一法定程序的要求逐项进行,这是其它任
何部门所无法替代的。
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
主体,其严肃的法定性、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
的规范性三者相辅相成,互相联系。
没有法
律赋予的实体权利,就谈不上程序的规范性;没有严密的组织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严格的、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曾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对税收法制化要
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其局限性、不规范性所带
来的副作用已相当明显。
税务机关作为税务
行政执法主体,在税收行政执法领域的地位
和作用不但不容怀疑,而且不能动摇。
主要参考资料: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5年出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
法规》(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第1版)。
作者简介:
郭勇平,男,1962年出生,现为国家税务总局扬
州培训中心、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法学系讲师。
曾发表
法学论文数篇,参与编写《税收基本法研究》、《机关
企事业应用文》、《税务稽查》等书。
(责任编辑:窦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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