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两改”后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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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两改”后农村
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8.29
•【字号】闽价[2001]商字348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
“两改”后农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348号2001年8月29日)
有关市、县(区)物价局(物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
为保证“两改”后农民能真正得到实惠,经商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两改”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电价通知如下:
一、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电价继续实行分类电价,具体分为农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工业用电三类。
二、省电网直供营业区经过“两改”尚未实现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每千瓦
时暂定为:农村生活用电0.48元、农村工业用电0.63元(均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中厦门市农村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另加每千瓦时1分的供电贴费),以上两类用电现行执行的电价水平低于调整后的电价水平的,仍按原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0.25元。
原由省电网直供并抄表到户的按省物价局闽价(2000)商字272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
省电网供到乡、村台变的电价和个别地方未经过“两改”的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到户电价仍按原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电价的紧急通知》(闽价(1999)商字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两改”后省电网直供营业区的农村电价实行“四到户”管理,即由省电力局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同时实行“五统一”和“三公开”制度,即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电价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以增加农村用电管理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电、安全电。
四、“两改”未完成的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农村电价要随着“两改”的进程逐步降低,即“两改”完成一个村,农村电价要相应降至本通知规定的农村到户电价水平。
五、各地物价、电力部门应大力宣传“两改一同价”政策,坚决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农村电网改造后的行政村,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种行为,应坚决给予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的用电量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