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与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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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引入了损伤参与度的概念,使有这种情况的护理依赖评定更加客观、 公正。 ◆ 为合理确定不同护理依赖级别的赔偿数额,附录B给出了三种不同护理依賴程 度赔偿费用的参考计算比例。
◆与《工伤标准 》相比该标准更细化、客观 、操作方便。
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国标
• 2.《人身损害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T521-2004
(行标,公安部发布)
由中国法医学会组织制定,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率先将该标准引入,具统计 2006-2007年使用标准核赔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评定的案件达 1万多宗。这个标准条款清楚、使用简 易,理赔人员很容易掌握。目前,许多司法鉴定机构 都开设了这个评定项目(误工费)。
• ◆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 该法
第63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说医院过度检 查,患 者可索赔偿。那么在交通事故救治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 过度医疗的行为,除了我们理赔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 外,《救治指南》和《评定规范》则是认定的依据。 《评定规范》中对各类伤都有相应的条款,可帮助理赔 人员对医疗检查、药费项目等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和认定。
此例为一典型的过度医疗检查。
举例2
• 张某,男。某日执某医院出具的一份“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 证明书到司法鉴定部门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法医鉴定人员对 其伤耳进行检查后,发现“鼓膜穿孔”不具有“外伤性鼓膜穿 孔 ”特征,穿孔部破裂整齐、周围仅有很小很小血痂。随后在 公安机关的询问压力下张某承认:某日与邻居王某发生矛盾,被 王某打了一耳光,多日心中气闷。为报复王某,找到在医院耳鼻 喉科工作的孙某,孙某用耳科针人为地在张某的鼓膜上穿 了一 个孔(一般鼓膜穿孔,经过一段时间基本都能自愈,且目前鼓膜 穿孔修补术也非常成熟,孙某做为耳科医生非常清楚)。虽然这 是个“伤残”鉴定的案件,但在保险理赔中,自伤耳、眼,或利 用伪聋、伪盲进行理赔欺诈的案件非常多。假如张某也买商业保 险 ,有可能会侥幸申请保险理赔。此例说明法医鉴定有甄别真 伪责任。
举例3
• 简要案情
周某,男,66岁,2006年3月20日因交通事故 造成右锁骨远端骨折、右第5肋骨骨折、头皮裂伤、脑 挫伤、眼部裂伤等。入院后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 治疗,25天后出院。出院后数月出现双眼感染。2007年 4月18日(伤后1年),当地鉴定机构鉴定:周某右锁骨 远端骨折,脑挫伤,双眼感染后无光感,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2.2.C条 评定为II伤残。 因对鉴定结论有争议,要求重新鉴定。
2010年5月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公安部交管局 6月21日)
• 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7726起,造成4687人死亡、20540人 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413.2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6%、 6.2%、 5.3%和8%。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 起。 全国共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283379起,同比上升 23.1%。 (据未经核实的数据称,中国汽车保有量仅占全球3%,但交通 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年均死亡人数飙升至10万 人以上,占全球16%)
理赔人员案件审核应注意问题
• 过度医疗检查,医疗用药等问题;
• 伪病,诈病,造作伤,自伤、残等问题; • 伤病关系分析问题;
• 影像学资料同一认定的问题。
举例1
某女, 50 岁。因交通事故造成8根肋骨骨折。于 2009年4月15日—6月10日在某一部队医院住院救治 (共住院 55天)。住院期间拍摄影像学检查片共计25 张。其中胸部三维CR片 14 张、CT片 7 张、其它部位 CT片4张(入院6天后,平均每3-5天拍一张CT/CR)。 另入院前6天,平均每天CT/CR(共计拍片30余张)。 保守治疗共花费医药费 5万多元。
• 3.医疗救治水平的差异,也是影响鉴定结论一个因素 (如:伤情重,但结果好;伤情轻,但结果差) 。
• 4.不排除个别鉴定人(或机构),出现背离职业道德 水准的行为。
如何看待法医鉴定的问题
1.法医鉴定结论是给付理赔额度的一个依据。 2.有的法医鉴定结论,会让核赔人员感到很棘手。如使用法医鉴 定会让公司出现高额赔付;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满意。如 遇这些情况核赔人员可依据自已业务水平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如 有疑议可再向法医进行咨询,或提出复合鉴定。 3.一般情况下,法医伤残评定结论是“就高不就低”。(基本上 是大家共识的认可,也是对伤者(弱势群体)的一个精神补偿。
法医鉴定在理赔中常涉及的内容
• • • • • • • 1、当事人身份的鉴定; 2、出险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3、死亡原因的分析; 4、起火原因、爆炸原因、事故原因的鉴定; 5、身体状态、伤残等级的鉴定; 6、毒品、毒物、酒精等的定性、定量检验与鉴定; 7、笔迹鉴定(如,病历的真、假性)。
第二部分
(6、7虽不属法医鉴定范畴,但在实际案件中常会涉及。如对病历的真伪,量否改写、 改写时间进行鉴定)
法医鉴定在保险理赔所涉方面

• • • • • • • • •
一、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二、 交通事故 三、伤残事故 四、中毒事故 五、 高坠事故 六、 溺水事故 七、 电击死亡 八、 精神疾病 九、 疾病判定 十、外伤与疾病并存
法医学鉴定的分类
1 法医病理学鉴定: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 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 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 法医临床学鉴定: 对活体进行检验。如:人身损伤程 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程度评定、性功能障碍鉴定、医疗纠纷(过失)鉴定、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 断等。
同一种损伤,由于引用的标准不同可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如一侧眼球摘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可评定为五级(伤残率60%);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只能评定为七级(伤残率40%)。这二个标准 对应的赔偿方式也有所不同。为了避免在鉴定中因引用不同的标 准做出不同的结论,务必严格区分各类损伤,严格套用各类标准, 且只能按照公布的法规、标准来执行 。但交通事故伤即可做工 伤“伤残”评定,也可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举例
某人有糖尿病史,一次交通事故后出现伤口不愈合,出现 合并症。此种情况有的鉴定人会注重伤者的伤情结果;有的鉴定 人会引用伤病参与度,考虑了原有疾病对此次损伤的因素,这个 鉴定结果可能会使伤者得到的赔偿少。 注:伤与原有疾病的关系一直是法鉴定的有争议的热点问题(主 要是不同认识上的差异)。目前有学者提出了:伤情鉴定不考虑 “参与度”;残疾鉴定可考虑“参与度”。
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救治项目评定规范》 (GA/T769-2008 行标 公安部 发布)
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险行业协会和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是为“交强险”实施的一个配套项目标准。前者是为交 通伤的救治提供救治的指导用书(规范行业自律行为), 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指定使用手 册;后者主要针对医疗救治过程中诊疗项目(如用药、 治疗、各项检查等),进行合理性、必要性评估。使医 疗资源和保险资源,能够合理使用,减少和杜绝乱赔、 错赔以及惜赔。
综上所述在寿险和财产险理赔事实的认定中借助于法医的技术支持对特殊的疑难的案件委托法医进行鉴定是保证赔偿准确性合理性公正性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提升公信力的一个重要保障
车 险 部 法医鉴定与保险理赔 2012年04月
我国法医的基本框架 第一部分
我国法医的基本框架
• 公安系统设有法医 (刑侦法医、交警法医) • 检察系统设有法医 • 部分医学院校设有法医学院或法医学系
)
这个标准是评定“劳动能力”和确定“工伤”致残等级的一个 标准。评定“工伤”是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来评定。司法鉴定机 构是没有评定“工伤”的资质。 目前,对于一些伤害案(事)件(除交通事故外)由于国家没 有相应的“伤残”标准,当伤害案(事)件发生后,司法鉴定机 构用这个标准进行伤残评定,法院认可。
《道标》与《工标》的差异
法医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第三方介入; 提供技术支持; 判定各类案件(事件)的性质; 为客观、合理、公证、快速、和谐理赔提供依据。
受理车险理赔的鉴定机构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简称2.28决定)决定中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 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法医物证学鉴定: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 属认定等(DNA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 力、监护能力、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对精神损伤程度、 智能障碍等进行鉴定。
毒物学检验: 毒品检验、毒物检验、中毒检验、酒精含量测定 等;
文证鉴定:笔记鉴定、书写时间鉴定、印章鉴定等; 7 微量物证的鉴定:对物质中的微量元素测定。
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80-2008(行标,公安部发布)
◆ 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 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是对残疾者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赔付 的一个标准。标准设定了人身损害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的“十项”指标;精神 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十二”项指标。采用“计分”方法进行量化综合 评定。
法医受理委托鉴定的程序和材料
• 要有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 要写明委托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如,伤残鉴定、误工损 失日鉴定等); • 提交与案件(事件)有关的材料,如,医院的病历、手 术记录、各种检验报告、各种影片、医疗费用清单、诊 断证明书等; • 必要时要对受害人进行查体; • 交付鉴定费(每一项鉴定费不一样,有收费标准规定)。
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 1.首先要看引用是那个标准,因各标准的条款不同,鉴定结论是 不同的。
• 2.在伤与病共存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可能会有不同。有的鉴定人 会引入伤与病的参与度(伤情鉴定结果轻),有的鉴定人不引用 (伤情鉴定结果重)。在这点上由于标准上没有明确的使用条款, 也缺少与标准配套释议,所以不同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有差异。
根据这个决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医不再接受民事鉴 定,全部由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承办 。所以,目前能接受委托 保险理赔的鉴定机构都是社会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名册可在各省、 市司法局的网站上可查到。
与车险理赔有关的内容
• • • • • • • 伤残程度评定; 受伤后误工损失日评定; 致残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医疗救治项目及医药费合理性的评定; 残疾辅助用具费的评定; 后续治疗费的评定; 营养费的赔付等.
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标准
•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特定标准。 标准将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尽管“标准 ”在实践中已暴露 出一些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但目前在没有进行修订前仍是全国 进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评定的唯 一标准 。
(主要有6大院校:中国医大、中山医学院、华西医大、同济医大、山 西医大、西安医大)
•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法医专业人员
(目前全国有近二千家鉴定机构,北京有法医鉴定资质的机构约 20 家
登陆司法部或北京司法局网站可查找名录
各系统法医的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围
• 公安系统: 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伤害案件的伤情鉴 定,交通事故的勘验、鉴定等。 • 检察系统:自侦自检案件,监所案件。 • 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学、科研,某些案件的协助鉴定,目前一些 院校都设有司法鉴定中心,承担社会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 • 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除刑事案件外,社会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 如:交通事故及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医疗过失鉴定等。
《工标》与《护理依赖程度》的差异
• “工标”分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 动。
•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分十项:进食;床上 活动;穿衣;修饰; 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未;大便始未;用厕。及精神障 碍者护理依赖十二项。
• 护理依赖程度:二个标准都分三级(完全、大部分、部分)。但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将目上述项目进行打分,用分值来确定 护理等级,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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