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新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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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架空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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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 算 规定
3 、新条文: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图2 地下室出入口 1--计算1/2投紫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
4--封闭出入口侧墙;5-一出入口城道
A-A
3
二、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 规定
2、 新条文: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 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
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
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
原条文:3.0.24第6款,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 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 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面积。
条文解释:3.0.24第6款,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 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
图8斜围护结构 1-一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2--不计算建巩面积部位
六、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新条文: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 筑面积。 (3.0.27.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3.0.20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 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 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图1 坡地建筑吊脚架空层
二、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 算
规定
1 、新条文: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 积。(建议:出入口坡道顶盖后增加,可减少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 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 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 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四、 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新条文: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 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27.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 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八、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新条文: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 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
条文解释:3.0.10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 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 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原条文: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 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原条文: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 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 规定 5、新条文:3.0.27.6勒脚、附墙柱(指非结构性装饰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 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图6),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原条文: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原条文: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 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 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 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 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七、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新条文: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 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3.0.2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原条文: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解释:建筑物的阳台, 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条文解释: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原条文: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图4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1--栏杆;2-一架空走廊
图5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麻
注意:伪飘窗将不能偷面积
五、 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新条文: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3.0.9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车库、立 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 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二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 规定 4、 新条文: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原条文: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 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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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修订了落地橱窗 、 门斗 、 挑廊 、 走廊 、 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
新条文: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 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门斗(图7)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
原条文: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条文解释:3.0. 17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 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原条文:3.0.24-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 爬梯,不应计算面积。
原条文: 3.0.24.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均不属于建 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 定 6、新条文:3.0.27.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解释:3.0.18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 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 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 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 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
图3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1--柱;2-一墙;3--吊脚架空层;4-一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原条文: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图1)、 深基础架空 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部位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 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 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 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图解新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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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新条文: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 3.0.7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 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 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
原条文: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解释:3 . 0 .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 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 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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