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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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工作,保障矿山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
山安全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有从业人员,并对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提
出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三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是指对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采、运输、加
工等环节中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工作程序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第四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矿、标本兼治的原则,遵
守保障人身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要求,维护煤矿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确保
煤矿生产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肃、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要
求进行。

第六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实行责任倒查、问题追责,建立健全检查反馈机制和安全
提醒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七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煤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确
保煤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第二章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组织管理
第九条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矿
山工程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煤矿工程安全的现场检查和督导,发现并及时处理存
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煤矿工程的安全监督
力度,确保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确保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综合性,对发现
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工程安全检查的档案资料,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监督检查,形成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涉及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健全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的信息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督办问题,确保问题迅速得到解决和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矿工程安全检查规程,规范各类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工程安全检查的检查员队伍,对检查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查员的专业水平,确保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矿山工程安全检查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体系,确保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各级煤矿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巡视指导责任,加强对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矿山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矿山工程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档案,对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矿山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全程配合、配合说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工程,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追究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问责。

第四章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开展全面、有针对性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注重实地检查,对矿山工程实施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全面、细致和有效。

第三十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矿山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依法设立检查组织,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表格和检查手册,对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逐一核查,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

第三十三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矿山工程安全检查整改与复查
第三十四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督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督导。

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和妥善解决,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三十七条煤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的效果评价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进步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改进措施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矿山工程安全检查的保密与公开
第三十八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严格保守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给外界,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九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和数据,提高社会各界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第四十条矿山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报道和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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