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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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外来人员以及与本厂有关的生产、经营、管
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本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员工转岗、晋升或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及整
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结果”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第十六条本厂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