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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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
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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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室指定管辖或者协商管辖,集团纪检监察组与河北、山西、贵州、云南等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了“室组地”联合办案,积累形成了“混编成组、发挥优势、共同研判、一体推进”的有益经验,也探索建立了“集团纪检监察组或者有关室协调指导+专案组执纪审查+地方监委执法调查”的办案模式,先后完成了数起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也总结了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现结合已审结有关案件情况,笔者从审理视角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实践与思考。

关键词:审理视角;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思考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等,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具体规范。

一、有关概念及要求
“室组地”联合办案,主要是指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时,
在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统筹协调指导下,通过协商或者报请
指定管辖等方式,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
理案件的工作模式。

它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
益探索和实践,对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目的是使“室组地”三方
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既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任务,又扬优势
补短板,并肩作战、契合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充分释放
“1+1+1>3”叠加效应。

同时还能够有效解决监督执纪执法人手不够、能力不足,以及裙带关系、熟人社会等问题。

实践中,针对大案要案特别是留置案件,以审查调查为牵头部门,抽调一定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实行办案力量统一调配、混
合编组,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大案要案,有效破解跨层级、跨
地域、跨系统查办案件面临的协调取证难问题,做到快查快结、高质高效。

“室组地”联合办案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系统思维和“三方协调”的统筹意识,其关键是各个主体务必准确把
握自身职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确保协作配合优质、高效。

与此同时,“室
组地”三方均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
作指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手续,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联合办
案的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指定管辖或者协商管辖是串联“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纽带,直接影响着协作配合的质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
监督检查室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与派出纪检监察组共同协
商拟指定的地方纪委监委,并及时与联系地方的有关室及有
关地方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介绍案件背景及相关情况,沟通一致后,再由派出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具体
对接。

二、实践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政治保障
联合办案的每个专案组都由集团纪检监察组分管组领导进行统筹协调,指定至少一名所属有关单位纪委书记或者组内
有关室等同志任组长或者副组长,同时明确外查组、内审组、综合组等负责人,专案组定期形成工作简报,分管组领导和
组主要领导不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集体研判线索处置,提出
案件查办重点方向等。

(二)整合人力资源,组建高效团队
经组领导批准,组内有关室协调集团所属有关单位纪委或者监督中心,抽选部分专业人员,集中力量、聚指成拳,组
建“室组地”联合办案专案组团队,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及
专用设备等。

专案组成员定期召开案件工作例会,分析研讨
案情,总结办案经验,充分发挥团队成员主观能动性,有效
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专案组成员积
极配合地方纪委监委参与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
的工作效果。

(三)打造实战平台,发挥“传帮带”作用
以联合办案为契机,要求所有专案组成员全程参与办案,每个专案组内部分组时,综合考虑人员搭配问题,采取“1+1”模式,对工作经验欠缺的成员,由办案经验丰富的纪检骨干,从办案纪律、措施使用、审批程序等“手把手”传授,以案
代训、以干代培,干中学、学中干,以“老”带“新”,分
组分片参与收集证据材料、与涉案人员谈话等,提升了他们
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警示教育,做好“后半篇文章”
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注重把惩治腐败的“治标”成果转化为预防教育的“治本”成效,有
关专案组对真实案例的主要特点及其危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及教训进行全面分析,及时拍摄制作了数部警示教育专题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带给广大干部群众强烈的思想触动和
心灵震动,也促进领导干部以案为戒、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一体推进“三不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统筹协调成效有待提升
专案组主要负责人受所在单位日常繁重事务影响和着眼于个案办理,推动线索核查过于依赖集团纪检监察组及有关室
的指导谋划,甚至机械式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够,与地
方纪委监委沟通协调的主观能动性还不够;有的“地”全局
观念不强,向“组”沟通反馈案件材料不及时,“组地”混
编专案组在调查取证、内审外查、信息互通、成果共享等方
面配合度不够;专案组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配合还不
够顺畅,建立系统、规范且具实操性的团队管理模式以及协
调机制还有待完善与提升。

(二)人力资源调配有待改善
“组”与“地”受制于各自的中心工作或者其他任务,专案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等负责人员在有限的办案周期内,全力
参与专案查办的投入不够,且专案组内部分工或者授权不太
清晰明确,专案组成员基本属于临时抽调,有可能需同时兼
顾各自工作任务,团队协作需要磨合,个体素质与能力参差
不齐,特别是到审查调查接近尾声或者移送审理后,但尚未
完全办结之前,专案组只有极少数“留守”人员,这直接影
响到“室组地”联动办案的有序推进和整体效能。

(三)办案安全保障有待加强
“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主要从组内有关室、集团所属有关单位等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其政治敏感性可能还不够强,
专案组成员的综合政治素养有待实践考验,个人业务能力与
工作技巧等需要实务磨练,这些都对办案安全及保密工作等
带来风险与挑战。

(四)审理职责定位有待深化
实践中,有的专案组负责人仍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法定职责与“政治之审”定位等存在理解偏差,甚至误认为审理组及案件审理部门应为专案查办提供服务与
后勤保障等;对审理发挥“关口”“出口”“窗口”作用的
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审理就应发挥好“临门一脚”的功能,
一起将案件查办“圆满”收官;对审理时限的规定也存在一
定认识误区,将案件移送审理反馈需补证受影响的时间等,
均纳入审理时限内而误认为是因审理影响了整个专案查办进度,甚至在“拖后腿”,从而导致了“先移后开”等情况;
对“三个效果”相统一落实不够,片面强调政治效果,未正
确理解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总觉得有的程序手续属内部
协调解决事项可以后续补充完善,有的重要证据的补证或者
证据转换可以随后再补办理等。

(五)案件质量问题有待重视
一是主体身份方面。

如主体身份证明资料调取不齐全(民主党派和“代表或委员”特定身份证明);未及时调取最新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文件(留置期间被免职)等。

二是办案程序方面。

如有关程序手续的时间逻辑不严谨;需“同案同处理”的其他涉案人员的后续线索处置手续不太
完备等。

三是定性处理方面。

如对违纪构成四要件的把握不够全面、认定不够精准;对违纪行为“数错”涉嫌重复评价等。

四是证据质量方面。

如对于旁证、其他证人证言较多使用情况说明代替“走读式”谈话;有的笔录出现“答案
式”“定性式”提问等。

五是文书格式方面。

如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基本以有关谈话笔录直接转换而成;未原汁原味反映被审查人态度和认识的
转变等。

六是案卷归档方面。

如未按规范要求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卷,目录、编号、页码等不太清晰明了。

七是涉案财物方面。

如涉案财物虽在有关报告中列示,但除违法犯罪所得随案移送可能被收缴以外,违纪所得收缴力
度不大且后续追缴难度大,基本无法做到案结款至等。

八是其他方面。

如有的专案组成员对审理反馈意见不够重视,对补证时间把控不严;对留置“硬限制”临近而觉得时
已至此,与审理配合度不够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一)强化统筹协调成效
在“室”“组”“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集团纪检监察组及有关室增强牵头抓总意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深入了解帮助解决“组”“地”在联合办案中遇到的实
际困难和协作需求,科学把握办案的节奏、力度和目标;专
案组主动加强与地方监委的沟通协调,共同提升联合联动的
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努力实现系统内外的协同推进、上下
左右的贯通融合、横纵连接的集成高效,推动形成一盘活棋。

(二)优化专案团队调配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室组地”人员的日常业务与专职办案的工作矛盾,加强沟通、合理调配,并肩作战、协作互补,
形成专业团队的高效管理模式,特别是由集团纪检监察组指
定的专案组组长、副组长和选派的内设综合组、外查组、内
审组负责人等,不断优化团队人员搭配,扬优势补短板,挖
掘专案组成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理论+实战+总结”等方式,培养专精尖办案能手,稳步提升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
有效促进“室组地”模式更好更强的高效运转。

(三)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在保证办案的保密性和审理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地方纪委监委及联合办案专案组的沟通协
调工作机制,在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努力找到病症、
给出药方,做到敢善说“不”、做好“减法”与勇善说“行”、做好“加法”相统一。

加强与专案组交流沟通、互
信协作、互通进展、共商案情、凝聚合力、同向发力,特别
是提前谋划对留置期限临近届满案件的应对措施,由专案组
指定或者授权专人积极主动与地方监委沟通协调,及时规范
调取到被调查人职务违法涉嫌犯罪的全部必要材料,确保按
期按质完成案件审理任务。

(四)加大标本兼治力度
坚持查改并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治本,从查处个案向规范治理拓展,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深刻剖析案例,梳理廉洁风险点,印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强化对系统性、行
业性、领域性腐败问题的惩治、震慑和警示教育,统筹推动
专项整治,彰显综合治理效能,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

五、结语
随着指定管辖或者协商管辖查办案件的常态化、规范化,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流程,固化沟通协作机制,极大释放叠加效应,高质量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锤炼“纪检铁军”,打造“铁案工程”,共同构建案件质量责任共同体。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8.
[2]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987.4.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6.
[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指引》,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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