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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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当事人朱凡因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即本案被告人朱凡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条件:(1)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要求有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平生命的犯罪故意,只是具有伤害的故意。
然后,在客观方面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表现为非法剥夺张平的生命的行为。
虽然我的当事人有实施用椅子打被害人张平,也用绳子勒过她的脖子的行为,但这些都不是要剥夺她的生命,只是想利用这种暴力、威胁的方式来达到我的当事人想复婚的目的,并没有想真的杀了被害人张平,说杀她只是一句气话以及威胁她,逼她和自己复婚。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条件:(1)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在主观方面我的当事人有非法伤害被害人张平的身体健康的故意,我的当事人就是想通过这种暴力威胁的方式达到自己复婚的目的,想通过给被害人张平的身体施加疼痛来使被害人张平答应自己的复婚要求。
然后,在客观方面我的当事人表现为非法损害被害人张平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如用椅子打被害人,以及用绳子勒被害人。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具有破坏他人的肢体、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
3、 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及证人证言证明力表示质疑。
作为其近亲属的
父亲和伯父的证词具有偏向性,而另两名证人的证词也是有限的,证词里面过多使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以及他们的主观判断,如“好像”、“听说”、“没注意”等。
并且对公诉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相关性。
而被害人基于报复心理对当时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的陈述具有夸大描述和错误的判断。
4、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公诉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不成立。
鉴于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属于轻微伤害,具有轻的量刑情节,且被告人朱凡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又有悔过之心,所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马某 孙某
2012年4月20日
附:
1、本辩护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