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企业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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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筹建 (3)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资质的认定 (4)
第四章工作制度 (5)
第五章试验检测活动 (6)
第六章试验检测人员管理 (7)
第七章试验检测仪器的管理 (8)
第八章委托试验管理 (9)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移交 (10)
第十章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考核 (11)
第十一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的监督,规范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设备、资料及质量体系运行的管理,确保被授权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授权工地试验室,是指因工程需要,经中心试验室授权,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试验室。
被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接受中心试验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筹建第三条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由工程项目部以书面形式向中心试验室申请组建工地试验室。
申请获批后,由中心试验室指派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筹建工作。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的筹建,应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颁布的现有行效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作为筹建依据。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地址的选择应根据交通运输方便、水电使用方便、行政管理方便的原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扯。
若工程进场前期由公司指定的筹建组统一选址,应征得中心试验室的同意。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用房面积及环境条件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满足工程检测实际需要、满足承包合同及业主正当要求
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力求节约。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情况拟定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经中心试验室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地的具体空间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科学合理。
相关的平面布置图应报中心试验室进行审核。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组织试验仪器设备的交验、安装和调试工作。
安装调试正常后,报请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有相应检定资质的检定机构对仪器设备进行量值溯源。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及具体检测参数数量的实际需要,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中心试验室审批后配备合适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建立起人员、设备、环境条件等档案资料,并在检测工作中相关人员或设备等的变化情况做出及时更新。
有关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上墙资料,应报中心试验室审批。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资质的认定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将工地试验室的筹建情况书面上报中心试验室,并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及
相关规定,上报申请工地试验室资质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中心试验室应对工地试验室资质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由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其他试验人员进行授权,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报请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通过备案验收合格后,由中心试验室下达机构成立文件及印章启用等文件后,工地试验室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未经中心试验室审批、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未经中心试验室授权的,不得以中心试验室的名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按照中心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遵循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是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必须贯彻实施中心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中心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业主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结合工地试验室的实际情况,在中心试验室质量手册的框架下,制定工地试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并报送中心试验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全体检测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密切合作,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岗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各自负责的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检测活动中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利害关系单位的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要求有利害关系单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在中心试验室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出中心试验室授权范围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无效。
对超出授权范围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给中心试验室带来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树立防火、防毒、安全用电等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仪器使用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检测工作安全。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密切配合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好与所服务单位的关系,保持工作的一致性,为服务单位提供快速、准确、科学的试验检测数据。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做好内外业资料,及时整理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统一报告编号,按要求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
定,规范检测行业用语,为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明确本合同段的检测任务,定期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对行业规范和检测业务的学习,减少试验检测过程中报告的差错率。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定期向中心试验室报送工地试验室的整体运行情况、试验检测工作完成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等工地试验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在运行过程中遇到需要中心试验室协助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中心试验室。
第六章试验检测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由持检测工程师证书人员担任,且其证书专业应满足本工程检测需要及相关合同要求;其他检测人员也均应持证上岗(检测师/员),且证书专业覆盖范围应能满足本工程检测任务的所有参数要求。
必要时,可依据实际需要配备个别试验工,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内业资料档案管理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三十条中心试验室对工地试验检测人员授权前,可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权。
工地试验室所有检测人员应在被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试验检测工作,对中心试验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中途因故需要更换时,应报中心试验室批准,由中心试验室重新聘任新负责人。
新负责人到岗进行工
作交接后,原负责人方可离岗,否则中心试验室将不审批其离岗申请。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直至工作交接完成。
第三十二条除中心试验室直接委派的更换人员外,其他更换人员应征得中心试验室同意,否则不予授权。
更换人员工作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岗,否则不予批准离岗,直至工作交接完成。
第三十三条中心试验室可根据各工地试验室的需要及人员能力情况,调配各工地试验室间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撤换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三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检测业务及检测管理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章试验检测仪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仪器的维护:试验检测仪器在使用前,相关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使用后应擦拭干净。
试验检测仪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三十六条仪器的采购:工地试验室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少量仪器设备的,应由工地试验室提出采购申请。
其中低值易耗品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审批后采购;固定资产由工地试验室申请,中心试验室审核确认后,按控股公司相应的采购制度发起OA审批流程,批示完成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七条仪器的维修:工地试验室需要维修的仪器,由工地试验室填写仪器维修单,报中心试验室审批;对于维修费用较高的仪
器设备,由工地试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试验室审核后,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仪器的报废:已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采取报废处理,由工地试验室填写试验仪器报废单,由中心试验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试验室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报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到现场检定或校准。
工地试验室应逐步开展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工作。
第四十条仪器的出借:工地试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给外单位。
确需出借的应由工地试验室提出,由中心试验室批准后方可出借。
出借仪器归还时,工地试验室须检查所出借的仪器,确保仪器完好,配件齐全。
中心试验室各工地试验室间的借用,由中心试验室备案,工地试验室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八章委托试验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超出中心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无法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检测工作的参数,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且业绩良好的检测机构完成。
第四十二条选择委外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计量认证情况、技术力量、检测业绩等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考虑检测费用择优选择。
初步确定外委检测机构范围后,及时上报中心试验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确定外委检测机构。
第四十三条进行外委试验前,工地试验室应收集并留存外委检测机构相关资质等级证书等的相关复印件,同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中心试验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建立外委试验检测台帐,并上报中心试验室备案。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的移交
第四十五条试验检测成果的移交:工程结束时,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组织相关试验检测人员,及时整理好所有检测资料(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并建立移交台账,在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的监督下向中心试验室进行归档移交。
暂不能移交的检测资料,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安排相关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妥善保管,直至可移交时按以上程序进行移交。
第四十六条试验室内业资料的移交:工程结束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整理好工地试验室的相关印章、临时资质文件、授权书、委托合同、主管部门对工地试验室的行文(若有)、行业规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建立移交台账,在中心试验室行政负责人的监督下,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向中心试验室进行移交。
第四十七条试验仪器设备的移交:工程结束后,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一遍,同时建立好移交台账,在中心试验室的监督下进行打包包装。
包装完毕后,在中心试验室的主持下将其移交至新的工地或临时存放地,同时移交相关仪器设备档
案,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十章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中心试验室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采用检查记录表打分形式,满分为100分,其中:
1.检查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试验室为运行良好试验室;
2.检查结果在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试验室为问题试验室;
3.检查结果在80分以下的试验室为不合格试验室。
对问题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责令其自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至中心试验室;对不合格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工作开展,并监督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检查记录表详见附表)
第四十九条中心试验室对其授权工地试验室的检查结果,也将作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中心试验室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授权工地试验室,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授权资格或按本公司人力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1.授权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2.超越授权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3.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
4.玩忽职守,酿成试验检测事故;
5.不接受中心试验室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合作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否则中心试验室将不予授权或取消授权。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心试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工地试验室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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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工地试验室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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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