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2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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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25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店铺为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家复习参考。

欢迎阅读了解。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

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资格,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的辩护⼈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犯罪嫌疑⼈的辩护⼈
D.洪某可以律师⾝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刑诉解释》第三⼗六条规定,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辩护⼈。

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从⼈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但作为被告⼈的监护⼈、近亲属进⾏辩护的除外(选项A)审判⼈员和⼈民法院其他⼯作⼈员的配偶、⼦⼥或者⽗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但作为被告⼈的监护⼈、近亲属进⾏辩护的除外(选项D)本题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再担任法官,所以其妻⼦洪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

选项B.C错误。

《律师法》第三⼗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案件中为双⽅当事⼈担任代理⼈,不得代理与本⼈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据此可知,不同被告⼈之间虽然其地位、作⽤、因果关系等认定⽅⾯在⼀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的,各⾃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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