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设计方案的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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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根据创造性的定义和所处环境,对一个创新或者创造性产出进行评价。

对于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来说,特别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因素,因为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涉及到科学、工程和商业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评判的过程就需要更加全面和综合。

本文将讨论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价。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

科学性指的是创新是否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是否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可证伪性。

在技术领域,一个创新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因为科学是技术的基础,只有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的技术创新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创新的实用性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一个技术创新只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创新。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

在商业化的过程中,技术产品需要考虑市场规模、市场需求、竞争力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创新的成功与否。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判断其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实现商业化产出。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技术创新如果能够改善社会生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那么就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这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新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被考虑,一个技术创新如果不能够长期持续,不能够持续地解决问题,那么它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还需要考虑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团队和个人。

一个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团队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团队的整体表现,包括合作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等。

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贡献,判断其在创新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成就。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商业化潜力、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原创性和独特性、以及团队和个人的表现等多个因素。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对于某一创新性成果或行为进行评价和判定,根据其独特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定。

在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至关重要,因为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需要不断地评估和改进。

在进行创造性评判时,技术领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技术的独创性、实用性、可行性等。

本文将对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探讨。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独创性是最为基本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个技术成果或创新理念的独创性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在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该技术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所差异,是否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技术才能被认为是创新的,因此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独创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技术的创新不仅需要满足实际需求,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评判技术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需要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例如是否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是否能够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

只有符合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才能够被认为是真正具备创造性的技术,因此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还需要考虑其与现有法律法规的符合度。

技术的创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其无法被认可和推广。

在进行技术创造性评判时,要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量诸多因素,包括独创性、实用性、可行性、社会和环境影响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够做出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从而促进技术领域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在技术领域中十分重要,它能够帮助鼓励创新和推动科技的发展。

创造性评判可以帮助确定哪些创意和创新的设计值得进一步发展和实施,以及鼓励人们提出更多创新的想法。

1. 创新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创新性是非常重要的。

创新是技术发展的驱动力,评判者需要考虑该创意是否具有独特性和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创新性评判要鼓励创新思维和尝试新的方法,避免对过去的技术和解决方案的简单重复。

2. 实用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实用性是评判创新性的重要因素。

创意需要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和解决现实的问题。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是否能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在现实中实施,并且是否符合现有的市场需求和趋势。

3. 可行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可行性是判断其实际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技术创意需要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在技术上是否可行,例如是否存在现有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来实现该创意。

评判者还需要考虑技术创意在实施上的可行性,例如是否存在足够的资源、财务和人力来支持技术的实施。

4. 可持续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可持续性是评判其长期发展和影响的重要因素。

创意需要考虑其在长期内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社会经济环境的积极影响。

评判者需要考虑创意是否具有长期发展和增长的潜力,以及是否能够带来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5. 利益分析:技术创意的评判还需要进行利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是否能够创造经济利益,例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以及创造社会效益,例如改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等。

创意的利益分析需要全面考虑技术创意的各个方面,以及与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平衡。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设计地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设计地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在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要防止跑偏编者按:“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专利复审委专家提醒,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原标题: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弁言小序】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均应当基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整体考量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式,在“三步法”的适用过程中,整体考量往往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虽然判断方式均符合“三步法”步骤,却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技术领域是一个快速发展、不断创新的领域,对于创造性评判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在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难度
技术难度是评价技术领域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技术难度高的创新项目,需要有更高深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这就需要创新者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养。

因此,对于技术难度高的创新项目,评判时应当注重创新者的技术实力和在此方面的成果,同时要考虑到其社会价值和实用性。

二、创新性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创新性自然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创新性的核心在于创新性思维,需要创新者具有创造性思维和跨学科的知识结构。

创新性并不只是新颖和独特,更需要关注其实际应用价值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通过这些方面的评价综合来评估其创新性。

三、应用性
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需要更加注重应用性,即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

技术成果的使用效益和实际效果,是判断其应用性和社会影响的标准。

因此,评判时需要考虑到项目的实践效果和对社会和行业的影响,同时要对其在未来的发展潜力做出评估。

四、影响力
技术领域的创新项目也需要考虑其对于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力。

评判时应当注重该项目的知名度、引领能力和推动效应等,通过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来判断其影响力,从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总之,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重点考虑技术难度、创新性、应用性和影响力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重判断该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市场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其未来的发展潜力。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物的创造性表现进行评价和判定的过程。

在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尤为重要,因为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

在进行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技术的原创性、可行性、实用性、社会影响等。

本文将针对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创造性评判中的原创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技术领域,原创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新点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原创性的评判需要考察技术的研发过程以及技术的核心原理和理论是否是全新的,是否摆脱了传统的束缚,是否打破了常规的思维模式。

原创性的评判还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的同类竞品,以确定其在同类产品中的差异化程度。

在评判原创性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情况,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原创性。

创造性评判中的可行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可行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即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的可行性评判需要考察技术的研发和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技术上的难度和挑战性,是否需要突破技术瓶颈和解决技术难题。

还需要考察技术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以确定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在评判可行性时,还需要考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情况,以确定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评判中的实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实用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是否能够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

技术的实用性评判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特点,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实际的应用功能和效果。

还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在评判实用性时,还需要考虑技术或产品的用户体验和用户友好性,以确定其在用户群体中的受欢迎程度。

第四,创造性评判中的社会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浅析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的“整体考量引言: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将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从对发明目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以对两者各自的技术构思做出整体考量,进而判断上述发明所做出的智慧贡献,而不应将两者仅仅进行技术特征比对。

比较过程中,应当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不仅需要对所述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也需要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关键词:创造性现有技术整体把握技术启示割裂评述在适用“三步法”(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第一步、第二步分别是将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进入第三步即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易犯以下几类错误:一是,带着发明的问题去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信息的解读,未将其放入到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中进行;三是,脱离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进行单独考量。

以上错误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忽视技术构思的整体性而导致的。

如果忽视技术构思的整体性,则会表现出对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或错误、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较为片面不够客观、以及在进行技术启示的分析时容易事后诸葛亮。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把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所用到的现有技术进行多要素比较,即包括对发明目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的比较,以对他们的技术构思做出整体考虑,进而判断出该发明所做的智慧贡献,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特征比对。

这一过程中,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不仅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而且也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如何在创造性审查中进行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往往是主要环节,而技术启示的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对技术启示作出准确的判定。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一、技术启示的判定创造性评价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才会对技术启示进行判定。

以下可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4)现有技术中虽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1]。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一[2]1. 一种用于新能源客车的储能系统的温度调节装置,尤其是用于调节设在客车顶部的储能系统的温度,包括独立于乘客舱的空调系统设置的储能空调系统、连接储能空调系统和储能系统的风道以及设在储能系统外的防护罩;所述储能空调系统设置在所述防护罩的外部;所述防护罩的内壁设有隔热材料;所述防护罩上设有至少一个风机;所述储能空调系统的出口通过风道直接进入储能系统的进风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直接通过风道连接到储能空调系统的入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储能系统的进风口的上部以减少固态颗粒伴随出风进入储能空调系统内;储能空调系统由电池管理系统进行控制,电池管理系统设在防护在内且位于储能系统的外部。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在创造性技术设计中,如何评估和判断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文本将探讨判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以及环境可持续性。

首先,技术可行性是评估技术方案的重要因素。

技术可行性的考虑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实现难度、所使用的资源和技术的世界范围的可用性等。

在评估技术可行性之前,因此需要考虑到技术可行性的影响,例如能否达到开发新技术的实际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技术的足够成熟度,所使用的资源是否充足,并且能否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开发的新技术。

如果一个技术方案在技术可行性方面存在大的问题,则这个方案可能不适合进一步开发和实现。

第二个重要的因素是经济性。

在决定选择的技术方案时,需要考虑成本資源并进行经济评估。

这包括开发和实施技术方案所需的资金,人力和时间。

在经济考虑方面,一个更好的选择是利用已有技术资源,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开展开发和实施新技术。

如果一个技术方案不能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实现,或无法得到足够好的经济效益,则选择这个方案就毫无意义。

第三个重要的因素是社会性。

新技术方案应该对社会具有积极的贡献,并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

技术方案必须尊重文化和道德观念,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考虑社会性因素可以帮助判断技术方案的成败,因为社会接受度在未来技术发展和应用中起着重要作用。

这就需要将社会、文化、政治和伦理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考虑。

最后,环境可持续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

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应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必须考虑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在开发新技术方案时,技术应该更好的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并促进环境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有效地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

总之,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性以及环境可持续性。

评估方案时还应考虑到附带条件、未来预期和各项风险等其他因素。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1 引言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其判断标准是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一般性的判断方法是三步法,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是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三步法第(2)步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在审查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分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是,无论是本发明还是现有技术,技术方案都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上述分解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将技术特征孤立出来,仅仅考虑该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而忽略技术方案整体的问题,造成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使创造性评判陷入僵化、教条的误区,令申请人难以信服。

笔者以下就通过两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分三种情形阐述是否考量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影响。

2 案例1某复审案,涉及一种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如图1所示:其权利要求1为:包括至少一个充电线圈12a、箱子接收区域和保持装置壳体16a,保持装置壳体具有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第一外侧面18a,保持装置壳体16a具有在至少一个运行状态下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基本上垂直于第一外侧面18a 取向并且在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上布置充电线圈12a;该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还具有保持装置26a,保持装置26a用于可松开地固定手持式工具箱子,其特征在于,保持装置26a具有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与第一外侧面18a邻接地布置在箱子接收区域的两个对置的侧面上。

浅谈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

浅谈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

浅谈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摘要:创造性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为用得较多且较为重要的条款,创造性的正确判断对于发明创造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至关重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在“三步法”的运用过程中,不管是本申请还是现有技术,对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比较容易忽视。

本文主要根据两个实际案例来浅谈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整体把握1前言创造性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为用得较多且较为重要的条款,创造性的正确判断对于发明创造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至关重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并且《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涉及创造性判断中有多处涉及到“整体“原则【1】,其中涉及到“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和“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也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考虑整体把握,包括对于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

在“三步法”的运用过程中,不管是本申请还是现有技术,对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比较容易忽视。

本文主要根据两个实际案例来浅谈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

2案例分析以下将结合两个创造性判断结论有误的实际案例来分析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在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性。

[案例1]一种眼镜技术问题:质量检测由于主要通过人眼直接检测,因此导致Mura的检出率和准确性与检查员的检查能力有很大的关系,而检查时所使用的强光会造成检查员的眼睛疲劳,长期下来对检查员的眼睛也是一种损伤,而这也会对检查的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技术方案:一种眼睛,应用于彩膜基板的检查,包括:镜框;滤光片,所述滤光片由多段单色子滤光片构成,所述多段子滤光片的颜色包括红色、绿色、、蓝色、黄色和透明中的至少两种;设置在所述镜框相对两侧的第一卷轴和第二卷轴,所述第一卷轴和所述第二卷轴的相对位置固定,且分别与所述滤光片的两端连接,用于卷绕所述滤光片;其中,沿所述第一卷轴到所述第二卷轴的方向所述单色子滤光片的长度与所述第一卷轴到所述第二卷轴的距离相等或近似相等;所述眼镜还包括嵌于所述镜框内的透明镜片,所述透明镜片用于在所述滤光片移动过程为其提供支撑;在所述眼镜用于彩膜基板的检查时,根据需要使所需颜色的子滤光片移动至所述镜框内,以在检查彩膜基板宏观色差时,能够过滤检查时的杂光,仅接收有利于斑痕检查的光信息。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

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

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

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

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

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

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

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摘 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如何评判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以及如何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改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创造性评判中,考虑技术领域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技术的独创性技术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独创性的技术发明和创新。

评判技术的独创性需要考虑该技术在技术领域中的新颖性和差异性。

具有独创性的技术往往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润。

技术创新必须解决实际的需求和问题。

在评判技术的实用性时,需要考虑该技术对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才能获得市场和用户的认可,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持续的改良和完善。

3. 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评判技术质量和可靠程度的重要指标。

技术领域的创新要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才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技术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

技术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是评判技术实现和落地的关键指标。

技术创新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才能将技术应用到实际的生产中,实现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5. 技术的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

在评判技术时,需要考虑技术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判断技术的社会价值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 技术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问题技术创新和发展需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技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的技术创新会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并且能够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社会价值。

2. 技术的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问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问题。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用户口碑,以及技术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只有符合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技术创新才能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评判一个作
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中,技术可谓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在技术的考量中,应该
关注哪些方面呢?
其次,技术应用的实用性也需要考虑。

技术成果的价值往往与它的实用价值相关,因
此在评判技术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它能否被实际应用也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在技术成果的考量中,还需要考虑它的可行性。

一个技术成果是否创新,不仅
仅看它与现有技术的差异,还需要考虑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如何。

例如,在一些科
幻电影中常常出现的高科技仪器,虽然看起来非常具有创新性,但是如果不能实现或者实
现成本极高,那么它的可行性就非常低。

此外,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也需要考虑。

创意的价值往往也在于它所需要的实现过程。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基础,那么它的创造性就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
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复杂,需要经过多次失败尝试和改进,那么它的创新性就很高。

最后,需要考虑技术成果的独立性。

技术成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评判它们是否具有创
造性的关键之一。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在以前某个技术基础上的改进,那么它的独立性就
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从头开始研发的,并且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那
么它的独立性就比较高。

总而言之,在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创新程度、实用性、可行性、实现
过程和独立性等方面,不断更新评判标准,以便更好地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在技术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不断增加,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在技术领域中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以便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实用性。

即使一个技术产品再创新、再独特,如果它缺乏实际的应用,那么它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否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是否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

这些都是判断一个技术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原创性。

一个技术产品如果缺乏原创性,就很难被认为是真正的创新。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新点,是否在技术上有突破性的进展,是否能够带来全新的技术理念或方法。

只有具备了原创性的技术才能真正被称为创新。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社会影响。

技术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还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对社会的影响,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

一个有创造性的技术产品应该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技术的实用性、原创性、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等。

只有全面考量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的评判和引导,促进科技的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这些因素,为科技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

【这是一篇关于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相关因素的文章,希望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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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只有将“三步法”从简单、机械的特征对比和拼凑转变为还原发明创造的获得过程,才能准确、客观地对创造性进行评价。

当然,与发明实际的产生过程不同,创造性判断中还原发明创造的获得过程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假设的“人”来进行的。

让我们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还原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

首先,他并不知道该发明的存在;其次,他知晓本技术领域中与该发明相关的一项现有技术(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某种技术缺陷,从而使他产生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再次,他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中能够克服该缺陷的技术手段;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上述其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一项发明。

整个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无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其他现有技术,都是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出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前的。

因此,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其他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的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

正确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第一,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现有技术的文字记载,可以应用所具备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分析、推理、实验等能力,对现有技术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改造。

第二,对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具体到“三步法”中,应当对在创造性判断中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而不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尤要把握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包括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不但要考察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还应当考察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对技术启示的影响,判断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客观上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

不是仅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明确记载的技术缺陷,而应当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所能客观确定其具有的全部技术缺陷。

举例来说,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ABC,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D,根据“三步法”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对应特征为AB,区别在于特征C,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

至此,我们还需要考虑特征D的存在。

“三步法”最科学的一面在于永远从整体性出发去努力还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例子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ABD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如果特征D的存在使得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与X相一致的技术缺陷,则不论是否存在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克服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实质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员发现之前确定的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则需要反思该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往往审查员将撇弃该对比文件1,或者另寻更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认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其他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即判断对比文件2中是否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这需要具体关注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在对比文件2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与三步法第2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及其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

如果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作用,能够完全和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及其作用相同(下称情形1),则通常认为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较为复杂和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是: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相同(下称情形2);对比文件2记载了与区别特征不同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下称情形3);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技术手段及其作用与三步法第2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及其作用均不相同(下称情形4)。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情形2,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客观地确定该技术手段是否在对比文件2中实际起到与区别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作用。

如果是,则通常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借助该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不是,则得出相反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既不能将该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认为相同的技术手段客观上必然能起到相同的作用;也不能仅仅基于对比文件2的记载来确定其作用,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就不能被确定为该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而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判断。

对于情形3,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在不超出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利用其所具有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次实验的能力,对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与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改造以获得该区别特征。

如果是,则通常认为对比文件2中存在克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不是,则得出相反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变必须基于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改变后的技术手段置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不应影响其作用。

当改变后产生的技术效果发生了一定的变优或变劣或者新增其他作用时,这种变化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变时就能合理预测到的。

对于情形4,实际上是情形2和3的混合,此处不再赘述。

典型案例分析以下3个案例分别涉及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和对其他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中的情形2、3,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一——渔业用绞机。

某专利涉及一种渔业用绞机,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渔业用绞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承架;一绞集部,该绞集部至少具有左绞集部及右绞集部,且该左右绞集部分别单独被动力单元所传动;2动力单元,每一动力单元包括有动力箱、设置在动力箱内的油压马达、与油压马达联结的传动齿轮以及传动筒;2离合器,该离合器联结在动力单元的传动筒与该绞集部之间;一支承轴,该支承轴是穿设于该绞集部、离合器,传动齿轮、传动筒,该支承轴的二端头则被动力箱所支承;其中,该离合器内具有环状齿条,该传动筒具有条状齿轮。

”现有技术中存在2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渔业用的拖网绞车,其包括左右2个卷筒和马达、离合器、传动筒等,并且马达可以分别控制卷筒的缠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械用的离合器,其包括离合器和动力传动轴,其中离合器具有环状齿条键槽,传动轴具有条状齿轮,二者通过环状齿条键槽和条状齿轮相互嵌合,从而实现动力的传递。

按照“三步法”对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

第1步,将对比文件1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2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中的离合器内具有环状齿条,传动筒具有条状齿轮,其作用在于在离合器和传动筒之间提供一种连接机制,使二者能够相互套合以便实现动力的传递;第3步,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首先,基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整体是否客观上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

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拖网绞车有其特有的工作方式,该工作方式决定了其传动筒和离合器之间不能相互套合并配合使用。

可见,对比文件1排除了将离合器和传动筒连接使其配合使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存在为二者提供连接机制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存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这种改进的技术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不可能想到“要将离合器和传动筒连接起来使它们相互配合使用”。

在此情况下,即便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离合器和传动筒配合的技术手段,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这样的技术缺陷和改进任务,甚至排除了这种改进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这样的改进,从而也就无法获得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启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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