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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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

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

浅谈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条是关于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规定。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又称为表现的自由。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书面表达的自由。

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

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政治言论自由、商业性言论自由、艺术言论自由、学术言论自由以及宗教言论自由等等。

狭义的言论自由通常被理解为政治言论自由。

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政治言论自由,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言论自由。

将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仅仅归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是不全面的。

但也需要注意,在广义的言论自由中,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言论自由,也是实现其他言论自由的基础,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的言论自由也很难完全实现。

而在实践中,法律对不同性质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对于政治言论,就应当给予最高的保护,因为政治方面的言论自由是人们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也是民主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而对于商业性的言论自由,就其在言论自由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程度就应当大为降低。

言论自由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同一环境中,对同一事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果在发言中有特权存在,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

第二,公民发表的言论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国家对言论自由都有适当的限制。

二、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各种思想见解以及其他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民通过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机构出版著作,直接表达思想。

此一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实际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是一种用书面形式表达的言论自由,所以经常被与言论自由结合起来,称为言论出版自由。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

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

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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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工作程序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工作程序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工作程序公司尊重並保護员工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確保公司活動符合當地法規和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

二、範圍:適用公司員工正常結社和集體談判行為。

三、定義:無四、權責:4.1人事部门协助员工选举产生自已的代表(即员工代表)或组建公司工会,由员工代表或组成的工会指导、协助员工成立自已的组织或相关社团,并通过投票方式公正、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或社团的代表,平等与管理层沟通。

4.2员工代表会议或工会组织,以及由其指导协助成立的员工自已的其它组织,可以代表员工、集中员工的意见或建议,集体或选举其代表同工厂管理层谈判或就有关涉及到员工利益的事项进行沟通与交流。

4.3工会成员或员工代表以及员工结成的其它组织代表的职权五、程序:5.1 员工可以自由结成自已的合法组织或参加工会,并拥有集体谈判的权力,或以书面形式打报告或写投诉书、建议书、意见书等方法进行诉求,达到集体谈判之目的,公司应该为其活动创造条件建立渠道。

5.2 员工结成的组织应关注和收集或监督本厂在童工,强迫性劳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环境、厂内厂外环境、生活状况、生活安排、质量效率、健康、安全、环保等各方面是否依法依章,有无损害社会利益、员工利益和其它方利益,并就此向公司最高管理层进行平等的谈判或沟通,员工的组织代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诉求。

5.3公司不可以因为员工自行结成的组织代表提出不同的意见,或对公司的政策或务实进行质问或提出意见,而对该员工采取的歧视、骚扰、胁迫或进行其它的处分、报复,或在晋升、工资待遇、培训等方面不会因员工代表的身份而受歧视。

5.4员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況下,有进行自由結社、集体同公司最高层談判的权利. 但严禁组织非法团伙、非法製制事端,破坏社会秩序。

自由结社和公司管理层談判时,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发生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行为.5.5员工自已的组织可以依据《工会管理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有组织地进行相关活动,比如平等地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谈判、沟通;员工自由结社的组织或员工个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员工申诉管理程序》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投诉,不受任何的条件制约。

反岐视及自由结社管理规定

反岐视及自由结社管理规定
3.2宗教自由: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3.3结社自由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
4.权责
4.1行政部责任:制定公司禁止歧视,结社、宗教自由政策;并收集员工意见,调查有关歧视方面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深圳市XX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SC-QESP-25
文件版本
A/1
反歧视及自由结社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
2022-05-10
页 码
2/2
1.目的
为了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使公司在聘用、报酬、培训、升迁、解聘、员工宗教信仰、自由结社等事项上不存在歧视行为,特制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3.1歧视:是公司不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在决定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职、降职或退休等劳动事务时不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作出决定,而是根据种族、社会阶段、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因素作出决定。
4.2各部门责任:宣导反歧视政策和执行反歧视规定的作业内容。
5.管理内容
公司不得采用歧视或支持使用歧视,主要包括:
5.1公司的政策和守则要依照国家法律制定,不能存在歧视内容或行为;
5.2性骚扰:公司禁止在工厂或办公场合有性骚扰行为,包括性强迫、威胁、凌辱或剥削性等有关的语言、姿势和身体的实际接触。
5.3宗教信仰:公司员工拥有宗教信仰自由,公司不强制也不歧视员工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4结社自由:员工有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社会团体、工会、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

论结社自由权

论结社自由权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曾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但他同时指出,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又是一切自由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

托克维尔所揭示的近乎于悖论的现象乍看起来令人费解,但从结社权的历史发展,尤其是从本世纪它在英美的发展历程看,它正反映了结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矛盾发展的丰富内涵。

本文拟从结社权的宪法地位,对结社权的保障与限制;结社权与不结社权、以及结社权中自由的两重性,建构结社自由权理论。

一、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社会团体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

近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结社逐渐演化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托克维尔对此有极好评价:“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1]。

因此说,结社权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世界各国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以此来显示其宪法的民主精神,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民主宪政意义上社团的国家。

但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幼年时代,结社仅仅是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特权,而对工人来说,结社是不可思议的。

从14世纪起到1825年废除禁止结社法止,英国工人结社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大致说来,社团是在20世纪合法地登上政治舞台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大多都有结社权的规定。

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利”;《西班牙宪法》第16条规定:“西班牙人民依合法宗旨并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集会结社”。

英国具有普通法传统,没有专门的社团立法。

同其他权利一样,只要法律不加禁止,人们就可自由的加以运用。

苏共为什么怕平民享有四项具体自由解读

苏共为什么怕平民享有四项具体自由解读

苏共为什么怕平民享有四项具体自由作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苏联的缔造者和领导者的苏共为什么害怕自己的平民享有四种具体自由:讲话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

苏联的权势群体尤其是特权群体对此有什么苦衷?自由是马克思想的核心价值观马克思非常重视自由。

自由是马克思思想和理想的核心价值和本质。

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的虚伪自由和贸易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由这面旗帜抛弃,而是追求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在这里,我反复地引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追求自由的话,他们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

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中,将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整个共产主义社会,简明地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

“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肯定的善”。

出版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出版物是个人表现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法。

它不知道尊重个别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

“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

“哲学研究的首要基础是勇敢的自由的精神”。

“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

“对人说来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

“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体会到,个人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和基础条件。

没有确实的个人自由的社会主义苏联似乎比还有点或虚或实或伪或真的个人自由的资本主义美国还要差劲。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

我国公民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一、公民结社自由的内涵及其特点(一)结社自由的内涵结社自由是由结社和自由两个词组成的集合概念。

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

结社的结果是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

“社团是指多数自然人和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长时期结合在一起,不问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思的一切团体。

” (注1)社团和结社行为都是人类古老的现象。

它是人类在通过家庭和个人角色不能满足个人或社会需要后的产物。

“宪法权利研究范围内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结社中的结社自由。

” (注2)结社自由在近现代宪政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之于公民的社会生活,结社自由能够克服个人能力及其财力的有限而满足个人的各种利益需求;之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维持、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权利基础。

” (注3)结社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最早在宪法中涉及公民结社权规定的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均以明显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结社自由的基本内容结社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

而结社自由是为现代宪法所普遍确立的一种基本权利。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主、自愿、自由的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利。

” (注4)结社可以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

前者以商业性公司为代表,以营利为目的,多受民商法规范;后者主要包括职业团体(例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如佛教协会、科协、慈善基金会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和政治团体(即以共同民主法治理念为指导,旨在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的团体,主要是指政党)。

结社自由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可理解为三方面:一是指公民有发起结社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有组建社会团体并进行组织活动的自由权利。

这种自由又包括三个层次的自由:其一是由公民共同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不受政府、其他组织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阻扰;其二是社团组织的任务目标,组织机构、管理章程以及日常事务等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其三是公民可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任何社团,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形式,活动方式等,不受其他组织的非法干涉。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3、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来自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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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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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承诺:
1、公司应该充分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因工作参加工会组织而处罚或歧视他们,如威胁、开除、限制职务晋升、加薪等;
2、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控制程序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控制程序

文件名称页次0 / 3 编制审批生效日期1.目的: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公司的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权利的一切行为。

3.职责:行政部负责执行员工结社自由和记录相关事件。

4.程序4.1.工人可以依法组织或参与公司代表和公司进行集体谈判。

4.2.如集体谈判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的目的与管理代表或代理人进行沟通。

4.3.员工代表或员工所投送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代表或代理人按总经理意见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对所有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以书面的形式或当面作出回答并公布于众。

4.4.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的员工,绝不会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5.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工人并让他们对谈判的内容能相互沟通。

5.相关文件:暂无6.相关表格:6.1.《集体谈判内容与答复记录表》6.2.《通告》修订状态Replaced 修订日期修订人文件名称页次 1 / 3 编制审批生效日期东莞忠忠皮具有限公司集体谈判内容与答复记录表表单编号:VS-HR-03-021部门主题员工代表意见管理代表意见总经理意见修订状态修订日期修订人文件名称页次 2 / 3 编制审批生效日期通告表格编号:××部20××.××.××制定/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状态Replaced 修订日期修订人。

[生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生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其第三十一届会议;经决定以公约形式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某些提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是改善劳动者的条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曾经一致通过了应作为国际准则基础的各项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对于这些原则表示赞同,并敦请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制订一项或几项国际公约;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实行下列规定。

第2条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l.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订其行动计划。

2. 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任何旨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

第4条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中止其活动。

第5条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和同盟会,任何工人组织、雇主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参加工人的和雇主的国际组织。

第6条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适用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

第7条对于工人组织、雇主组织、它们的联合会和同盟会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不得以限制应用本公约第2、3、4条的规定为条件。

第8条1. 工人、雇主及其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与其它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

2. 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方式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

第9条1.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保障适用于军队和警察的程度,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

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自由结社管理制度

自由结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由结社的内部管理,营造和谐合作的发展环境,提高自由结社的组织效率和创新能力,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自由结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自由结社成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维护自由结社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与自由结社的内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自由结社成员。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自由结社理事会。

第二章自由结社成员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自由结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自由结社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自由结社成员有对自由结社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对自由结社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

第七条自由结社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自由结社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自由结社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自由结社成员应当团结互助,维护自由结社的团结和稳定。

第三章自由结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第九条自由结社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自由结社大会,负责自由结社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自由结社设立理事会,负责自由结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自由结社设立监事会,负责自由结社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自由结社的管理活动第十二条自由结社应当定期召开自由结社大会,研究和决定自由结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自由结社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和决定自由结社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自由结社应当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研究和决定自由结社的财务审计和监督事项。

第五章自由结社的财务管理第十五条自由结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自由结社的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自由结社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自由结社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六章自由结社的奖惩制度第十七条自由结社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章程和规定的成员给予惩戒和纠正。

第十八条自由结社应当公开透明地进行奖惩活动,确保成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自由结社的活动守则第十九条自由结社成员在参与自由结社的活动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公共秩序和风俗习惯,维护自由结社的形象和声誉。

关于自由结社的声明

关于自由结社的声明

关于自由结社的声明咱们今天来说说自由结社这个事儿。

你们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呀?在课间休息或者放学后,咱们几个玩得好的小伙伴就凑在一起,商量着玩一个特别的游戏,像跳皮筋的时候我们分成小组,或者一起玩角色扮演的游戏,这其实就有点像小小的自由结社呢。

我们因为共同的兴趣,就自己组合在一起,互相陪伴,一起度过快乐的时光。

可是呢,自由结社也有一些规则要遵守。

比如说,我们不能结社去做坏事。

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有个学校里,有几个高年级的同学,他们自己组成了一个小团体。

这个小团体呀,不是为了做好事的。

他们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拦住低年级的小同学,让小同学把自己的零花钱给他们,这就是不对的。

这样的结社是欺负别人,这可不行呢。

自由结社是为了让我们能和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做有趣的、积极向上的事情。

就像咱们学校的读书小组。

有几个特别喜欢看书的同学,他们成立了一个小社团。

在这个小社团里,大家会把自己家里好看的书带来,互相分享。

他们还会在课间的时候,一起讨论书里的故事。

谁要是看到了特别感人的情节,就会讲给大家听,有时候说着说着,眼里还闪着泪花呢。

大家听着也都很感动,然后就会更想去看那本书。

这个读书小组的结社,就充满了乐趣,还让大家都变得更爱看书了。

还有画画小组呢。

有一群喜欢画画的小伙伴,他们凑在一起。

有时候在美术课上,他们会互相交流画画的技巧。

比如说,怎么画好一朵花,怎么把天空画得更蓝。

下课了,他们也会找个角落,拿出自己的小画本,一起画校园里的风景。

有个同学画了操场上的那棵大树,把大树的枝叶画得特别茂盛,就像真的一样。

其他同学看了都忍不住夸他,然后大家又从他的画里学到了怎么画好树叶的方法。

所以呀,自由结社是很棒的事情,但是我们一定要记住,要结社去做积极的、善良的、能让大家都开心的事情。

不能因为结社就去欺负别人,或者做违反学校规定、不道德的事情。

我们在自由结社的时候,就像一群快乐的小鸟,在温暖的阳光下,一起做着美好的事情,让我们的校园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7章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第一节:理解要点第二节:实施要点第三节:法律要求第四节:典型案例SA8000标准条款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

4.3 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

第一节:理解要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结社自由最典型的就是组建和参与工会组织的自由,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广义上说也包括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

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谈判,订立集体协议,确立集体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工人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节、仲裁甚至诉讼活动,表达和实现工人的意见和主张。

《工会法》(2001年)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工会的典型特征。

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阶级范围内最为广泛的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一员,都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

自愿性是指在参加工会方面不受任何压迫,是否参加工会,取决于每个人的意志,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自由结社在某些方面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工人不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另外组织一个独立的工会,成立工会需要事先审批。

国内一些专家建议改革现行的工会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

他们建议废除事前审批的制度,代之以事后登记的制度。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

我国公民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一、公民结社自由的内涵及其特点(一)结社自由的内涵结社自由是由结社和自由两个词组成的集合概念。

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

结社的结果是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

“社团是指多数自然人和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长时期结合在一起,不问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思的一切团体。

” (注1)社团和结社行为都是人类古老的现象。

它是人类在通过家庭和个人角色不能满足个人或社会需要后的产物。

“宪法权利研究范围内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结社中的结社自由。

” (注2)结社自由在近现代宪政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之于公民的社会生活,结社自由能够克服个人能力及其财力的有限而满足个人的各种利益需求;之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维持、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权利基础。

” (注3)结社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最早在宪法中涉及公民结社权规定的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均以明显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结社自由的基本内容结社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

而结社自由是为现代宪法所普遍确立的一种基本权利。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主、自愿、自由的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利。

” (注4)结社可以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

前者以商业性公司为代表,以营利为目的,多受民商法规范;后者主要包括职业团体(例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如佛教协会、科协、慈善基金会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和政治团体(即以共同民主法治理念为指导,旨在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的团体,主要是指政党)。

结社自由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可理解为三方面:一是指公民有发起结社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有组建社会团体并进行组织活动的自由权利。

这种自由又包括三个层次的自由:其一是由公民共同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不受政府、其他组织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阻扰;其二是社团组织的任务目标,组织机构、管理章程以及日常事务等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其三是公民可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任何社团,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形式,活动方式等,不受其他组织的非法干涉。

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

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

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允起1 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1)结社的意义与机能(甲)日本宪法21条所说的结社是指特定的多数人(自然人或法人),因特定的共同目的形成持续的结合,服从有组织的意思形成的团体。

[1]在持续的。

有组织的而未必以场所为前提的精神结合体这一点上与集会相异。

在目的上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学术的、艺术的、社交的等等,都是作为本条保障对象的结社。

不过,关于宗教结社和工会分别在20条、28条有特别的规定。

但是,如上所述,本条规定的结社是作为自由权的结社,与28条在主旨。

性质上有差异。

(乙)结社的积极机能可以归结为①归属意识的满足,②个人自由的强化。

扩大,③社会控制。

②起到作为对公权力的缓冲器的作用,③避免公权力的过重负担与对个人生活的过剩介入,通过重层的忠诚有助于政治体系的安定化,但另一方面,结社的巨大化。

官僚化使结社同时化为个人不自由的源泉(修正多元主义结社观的必要),重视社会控制机能的倾向往往容易引起无视①和②的机能的公权力的监督。

干涉的强化。

现代国家结社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问题,基本上应该在此相互矛盾的脉络中把握。

(2)结社自由的保障(甲)所谓保障结社自由首先是说有关个人①是否结成团体,②是否加入团体,③团体成员的保持。

脱退不受公权力的干涉。

干涉当然包括因不合法的职务行为的情况,同时也包括自身即使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在其行为对象的选择乃至行为方式上却因特定的团体会员之故准许肆意差别的情况。

[2]消极的结社自由是在非立足于极权主义结社观的情况下当然的结果。

[3] 保障结社自由,第二,暗含着团体形成作为团体的意思,为实现其意思的诸种活动(成员之间或与外部人员的交流,成员的教化,自治的活动等)的自由,即团体自身的自由。

东京地判昭43.1.31(下级法院民事裁判例集19.1=2.41)认为,保障结社自由的内容为“公权力原则上不能介入或压制私人的结社行为或结社团体的意思形成行为”,公权力的压制及介入行为“包括结社实行以前压制结社行为本身以及招致结社团体的解散或弱化这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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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 会团体的自由。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 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法律既保护 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 织和破坏活动。 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 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结社, 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各国宪法或有关法律对结社自 由在作出各种保障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通常有备案制、 批准制2种。备案制,指公民结社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备案, 以便国家监督、管理。批准制,指在社团组织成立之前须报国家主 管机关批准,许可后方可正式成立。资本主义国家在初期对结社自 由多采用批准制,而现代大多数国家则废除批准制,采用备案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都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中国对 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 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 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 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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