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最低限价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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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最低限价的利弊分析
摘要:工程招标活动是否设置最低限价,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论述,提出防范的措施,对哪些项目适用设置最低限价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招标;最低限价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activity whether to set the minimum price, this paper from two aspects respectively to made an analysis, put forward prevention measures, which projects toward the application of setting minimum price provides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lowest price bidding;
按照标的物性质不同,招标话动可分为工珵、货物、服务三类,服务类招标,例如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主要是服务质量上的竞争,投标报价严格限制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评标主要针对投标人从业资格、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
本文关于最低限价的讨论,主要针对的是工程、货物类招投标活动。
我国以往的招标活动,招标活动常常包含编制标底,在实践中这样做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标底作用过于突出,投标人往往将主要精力用在了对标底的探询上,一旦标底泄露,招标评标就丧失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失去了意义,直接导致招标活动的失败,招标人风险很大。
目前招标活动多釆用编制最高限价的作法,并且在开标前三天要向所有投标人公开,结合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招标活动中较少有直接设定最低限价的作法。
国际招投标市场相较国内来说更加规范、有序,通行的是低价中标的原则,限高不限低。
例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就特别规定:投标价高于有效投标均价40%以上时,不得成为中标侯选人。
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所进行的招标活动中,贷款方也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与最高限价公开的作法不同,最低限价通常以默示的方法表明。
例如: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高限价20%的,为无效标”,或载明“投标价格低于所有投标均价30%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且报价得分为最低分”,从这些条款我们可以认为招标文件实际上设置了最低限价。
下面结合笔者以往招标实践中的一些体会,针对在采用低价中标原则的评标办法时,是否应当设定最低限价分别论述分析。
首先分析不设置最低限价的情况。
由于工程成本、施工企业个别成本是无法认定的,不设置投标报价下限,鼓励投标人充分发挥企业优势,以自身实力拿出最具有竞争力的报价。
这样做的优点是引入了充分竞争,缺点是如果恶意竞争者入围,就会出现先低价中标,施工时再谋求高价索赔,或偷工减料埋下质量隐患,不服管理拖延工期等现象,增加了招标风险。
相对应的,可取以下防范措施来防范。
1、引入供应商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投标企业信用备案制度。
具体做法是,根据每次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考察记录、评标记录、以及中标工程的履约状况记录等资科,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分级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提供黄牌警示。
这样做,不仅净化了招投标环境,降低招标人风险,也促使投标人严格自律,参与良性竞争。
2、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达到合同预期,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外,还应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目前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银行履约保函,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
二是履约担保书,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通常为合同额的30%~50%。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担保额度及调整办法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不能在确定中标人后,因对其报价过低产生质疑而就追加履约金事项进行谈判,这种做法是我国招投标法明文禁止的。
我国建筑业通常倾向于釆用银行保函形式,在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时,招标人可得到保函中的款项。
3、评标时有针对性的启动澄清程序。
根据《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当发现某个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或其他投标价,有可能低于其实际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按废标处理。
实际操作中,可认为报价低于其他投标均价超过一定幅度(例如30%)时,要求投标人澄请。
4、充分发挥资格预审的过滤作用。
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资格预审条款,从投标人资质、业绩、能力、信誉等多方面考核筛选,从源头上防范恶意竞争者入围。
接下来分析设置了最低限价的情况。
设置最低限价的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从而杜绝工程质量、管理隐患。
这样做,优点是使恶意压价者在初步评审时就被排除,
降低了招标风险。
缺点是,如果设置了下限,也就束缚了真正有实力的投标人,使其不能以企业个别成本自主报价,招标人有可能得不到合理的、最优的工程价格。
另一方面,如果投标下限提前泄露,各投标人很可能据此下限进行围标,不仅不能排除有恶意压价企图的投标人,反而增加了评定标难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设置最低限价与否各有优劣。
不设下限,可能出现低于成本竞标,设了不合理下限,又有可能造成中标价偏高,削弱了投标竞争。
因为企业个别成本是很难得到的,不能简单地以社会平均价去推测所谓的下限,而应交由市场去认定。
实践中,是否设置最低限价不能一概而论,应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建设规模小、具有通用技术或招标人对技术设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普遍掌握其施工工艺的项目,招标活动主要是价格上的竞争,这时就可考虑不设置最低限价,引入充分竞争,寻求最优价格。
如果招标项目设计深度足够、建设标准明确、主要价格透明,编制最低限价合理可行时,就可采用设置最低限价的评标办法,寻求完成项目的最优投标人。
参考文献
[1] 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 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试行)
[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
[4] 郑强.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