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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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的不同,学术界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有的认为是奴隶 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有的认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有的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有的认为是 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 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在认识上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 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 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 土地个人私有制。
起源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 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 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 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分类
最早的土地制度--井田制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 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 使奴隶集体耕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 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 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 或“士”。他们受到的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礼仪学习。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 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当时战争十分频繁,他们经常被征调去打仗,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归统治 者所有,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如此之下,土地荒废,破产者多也。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评价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 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 述; 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 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 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 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 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 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
牛耕画像石拓片局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推动社会转型的决定性 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 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中国用铁始于商代。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大约在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 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 是指铁。《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
井田制
土地制度
01 起源
03 特点
目录
02 沿革 04 分类
05 瓦解
07 评价
目录
06 争议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 的出现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 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 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 的缺乏,所以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 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 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 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 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井田沟洫布置图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 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 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 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 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 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使用奴隶集体耕作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 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耕地阡陌纵横,形同井字,称为井田。
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 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 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了。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 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特点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 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 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 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 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 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 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以鲁国为代表的各诸侯国为增加收入,进行税制改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 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 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彻底瓦解。
争议
井田制的史料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 记载。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 分”。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在《井田辩》一文中就认为孟 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 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 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 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 亩。” 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 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井田制度“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 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 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 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 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皆为服劳役 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 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杂 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作,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 西周时期“国”“野”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