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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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 总则
2 基础资料搜集
3 爱护规划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1 总则
1.0.1 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编制要
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的内容与深
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治理,特
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爱护
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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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以下称爱护规划)就其内容深
度讲是总体规划时期的规划,要紧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爱护的宏观操纵原则和目标、爱护内容和重点、爱护范围和措施。

但关于重点爱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幸免建设对重点爱护地段产生不利阻碍1.0.4编制爱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爱护都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
和重要标志物,爱护和连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
发扬都市的传统文化,爱护规划要依照都市的具体情
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爱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都市历史演变及
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
定爱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
境特征。

(3)编制爱护规划要从都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爱
护都市历史文化遗存制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
足都市经济、社会进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
需要,使爱护与建设协调进展。

(4)编制爱护规划应当注意对都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
与继承,促进都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爱护规划应当突出爱护重点。

即:爱护文物古
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关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
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爱护整体环
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
都市进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
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爱护区”予以重点爱护。

(6)贯彻“爱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不
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爱护,不
使接着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爱护区,要坚持以爱护为主,采取爱护、
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幸免
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
法。

1.0.5 爱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
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 编制爱护规划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法》《文物爱护
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
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

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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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 基础资料搜集
2.0.1 编制爱护规划,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
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

要确保调查资
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依照实际情况,能够市区为重
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要紧历史文化遗存。

2.0.2 爱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
础资料;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
考资料。

2.0.3 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 都市历史:
●都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应有
建置年代、建制变化;要紧建城和兴废史实;
●都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阻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都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阻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都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不(文物分类)、级不(国家级、省、市县级
重点文物爱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要紧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差不多完好,
严峻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
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要紧内容、特点及与都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爱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差不多鉴定列为爱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爱护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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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传统文化:包括地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
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
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

现存需爱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
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如都市用地进展和布局,
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阻碍等。

2.0.4 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爱护的法规、规
定、决定、报告、打算等,
(2)规划:都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
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
料;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 爱护规划
3.1 爱护内容
3.1.1 确定爱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
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都市的要紧特色。

3.1. 2 爱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讲明:1、以上分类仅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
2、各个都市可依照情况选用和调整
3、重点文物爱护单位与古典园林重复时,可依照其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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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选列一类。

3.2 宏观爱护操纵
3.2.1 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应就都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宏
观爱护措施提出操纵性要求.并与都市总体规划及相
关规划协调,
3.2.2 都市现状用地布局调整和进展用地选择; 道路、工
程管网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的选线和选址应符合《文
物爱护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爱护。

要特不注意
避开大遗址和重要地下遗存。

对重点文物爱护单位,
历史文化爱护区外围的用地性质要做明确界定,安排
与之相关连或与之相容的内容。

确保无干扰或将干扰
减少到同意的最小程度,反之,应对用地性质和界线
做相应调整。

对现状和规划用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应视为需要进行调整之列:
(1)侵占和切割文物爱护单位及历史文化爱护区的重点
爱护区,有损爱护内容所在用地完整;
(2)因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污染和侵蚀文物古建
及其重点爱护的环境,而未达到相应的安全距离,差
不多造成破坏或确有潜在破坏威肋;
(3)严峻阻碍爱护区的环境景观和历史形成的格局、轴
线、脉向、通道、及视廊等历史文脉的连续;
(4)严峻阻碍改善都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适当降低
人口规模;增加绿化用地;确定合理的高度操纵和容
积率;幸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
道路。

3.2.4 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

一般可按爱护区、
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但其重点应放在爱护区
及旧城区。

3.2.5 编制爱护规划中发觉有关都市总体规划层次的爱护
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
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

经协调统一意见
后,纳入爱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都市主管部门上
报确定。

3.3 爱护区划
3.3.1 爱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
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点特色的街
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爱护区;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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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
爱护点。

爱护区和爱护点均需划定爱护范围。

3.3. 2 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其重点
爱护范围(一级爱护区,亦即都市中的文物古迹区)。

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
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

风景名胜区的爱护
范围按风景区规划。

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爱护规划;对市(县)域范围
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爱护规划中,
能够只反映其中与都市历史文化紧密相关的文物古迹
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 3 爱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爱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
求。

(1)重点爱护区(一级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的重点爱护
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
物爱护法》执行。

历史文化爱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
爱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
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地段内同意局部改造、
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严格操纵恢复和拆除重建
的比例;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
相协调。

(2)建设操纵地带(二级爱护区或一般爱护区)除规模较
小的一般爱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操纵地带。

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爱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阻碍,严格操纵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建筑密度;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依照需要划定。

要紧操纵严峻阻碍爱护
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古城格局;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 划定爱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爱护与建设协调
进展的原则,其要紧依据和要求是:
(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要紧附属建筑、
构筑物;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防
火、防爆、防洪要求:省市(县)级文物爱护单位及历
史文化爱护区内列为重点爱护的建(构)筑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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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爱护单位造成阻碍者,应要求托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不确定重点爱护建设操纵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

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爱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专门情况不小于3米;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点应依照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重点爱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
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治理要求:明确标出以……为界,或
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不的标志物。

产权归属及进行治理或调整的可能。

3.4 古城格局和视廊
3.4.1 爱护古城格局和都市要紧历史性标志物的视廊及一
定的视域,以展示古城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特色。

3.4.2 爱护构成古城格局的要紧要素:路网、轴线、城垣、
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与古城的空间关系等。

爱护要求:保持各要紧要素的历史连续不致中断和破
坏;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古城天际轮廓线的突
出地位。

3.4.3 都市要紧历史性标志物之间,或与要紧观景点之间,
应划出必要的通视走廊(视廊)范围,以保持历史形成
的相互通视和对景、借景不被现代高层建筑遮蔽。

视廊的宽度宜以两组古建筑群的视线连线为界,以保持可视景面完整;但视廊的最小宽度必须保持古
建筑群的主体建筑部分可视景面完整;独立的塔(亭)
建筑.视廊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塔(亭)体宽度的4倍。

在空间高度上,由要紧观景点看可视景面中主体建筑
基座以上部分(城门楼的门楼部分,寺院建筑檐部,塔
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为可通视。

对现状严峻
阻碍通视的建筑,应经调查和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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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爱护古典园林和古建筑借景空间。

必须爱护借景空
间的原意境,幸免出现不应有的隔断;对古典园林中
无空间界定意境的爱护,在划定爱护范围操纵地带时,
宜适当扩大范围。

对已造成的破坏,要提出处理意见。

3.5 维护与整治
3.5.1 爱护规划对维护、整治和恢复提出原则要求,对近
期实施的重点爱护、整治地段(含必要的恢复重建)提
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3.5.2 爱护规划中的维护系指对各类有损爱护项目的安全
问题进行鉴定(一般由文物部门进行)和提出防护措施
或建议;对濒临严峻损毁需要抢救的古建筑,经协商
后,列为规划整修项目。

3.5. 3 整治要紧指整治和展示重点爱护区环境及区外主入口环境。

包括:
(1)拆除违章建筑,清理重点爱护区内违章经营的项目和摊点;
(2)清除与原有历史环境气氛不符的树种和建筑小品,改造架空管线;
(3)对遗址中有碍安全和卫生部分进行必要的清理;
(4)整治入口区环境。

划定旅游入口、商业经营及停车场的范围。

3.5.4 重点爱护区内应严格操纵恢复和重建。

文物古建筑
的恢复和重建应符合确有依据,确有必要的原则,规
划提出意见,通过较高层次的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
批。

3.5.5 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要求,为原则性要求
并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实施规划。

(1)标明爱护区的范围及与其直接相邻的街区、道路、通
道和其它环境要素。

(2)表达清晰历史、现状和规划的原物保存、整治和恢复
以及新建的内容和意向。

(3)标明依照需要没置的巡游入口、停车场地、巡游和商业服务区等。

(4)恢复或改善与历史环境协调的绿化。

3.6 爱护与利用
3.6.1 爱护规划应提出处理爱护与利用的总的意向和原
则,并分类讲明文物古建筑、传统街区和民居和以及
历史性街巷水道等的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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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重点文物爱护单位的古建筑、风景名胜和古典园林
的利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
(1)不改变原貌和不造成潜在破坏;
(2)依照其价值、功能及设施状况,确定利用性质、方式和
强度,严禁不相容和超强度利用。

(3)旅游服务基地、市场、公用停车场不得在一级爱护区内
利用古建筑、占据历史性铺装及地面选址建设。

3.6.3 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利用要爱护尚存的历史真迹和
整体风貌。

对其建筑内部和工程管网设施同意做必要
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改善环境条件。

3.6.4 对传统街巷、小道、桥涵等的爱护和利用应分不提出要求:
(1)原样保留,不改变现有状况,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如
不许机动车通行)。

(2)局部调整或加固,确定操纵利用范围。

(3)同意改造,提出操纵宽度、走向和使用性质。

3.7 规划实施
3.7.1 爱护规划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有关规划实施的
地点立法、宣传、治理、以及其它尚需进一步解决的
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在有条件的名城能够协助地点依
照规划完善现有的条例或细则。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4.1 一般要求
4.1.1 爱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4.1.2 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
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
确信、含义清晰。

4.1.3 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图例要统
一,图文要相符。

图纸上要标明图名、图例、比例尺、
规划单位、规划日期。

4.1.4 附件:包括规划讲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讲明
书的内容是分析观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等。

基础资料可与讲明书编在一起或单独分编。

4.2 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1 总则
1.0.1 编引规划的目的
1.0.2 规划依据:要紧依照法律《都市规划法》、《文物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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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编制要求》、地
点相关法规和规定。

1.0.3 规划适用范围、重要改变的约束。

2 都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0.1 都市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名城定性定位如江陵
曾是楚国、的国都,长期以来是楚文化的中心和军
事重镇……。

)
2.0.2 现存要紧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古城格局等的历史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及文化内涵。

2.0.3 要紧文物古迹和历史古城的空间环境特色。

2.0.4 其它方面的民族和地点特色。

3 爱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3.1 爱护原则和指导思想
3.1.l 依法爱护和都市协调进展
3.1.2 依照名城的实际情况采取的爱护原则。

3.1.3 爱护、整治与利用的结合。

3.1.4 促进都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2 爱护内容
3.2.1 现存各级文物古迹共xx处;(名单详附件)
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处
省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处
市(县)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处
本次规划(或差不多文物主管部门)确定拟(正在)申报列×级的××处,
3.2.2 规划确定爱护的历史地段x处(分不列出名称及性
质如××街传统商业区、××里传统民居等);列为
爱护的民居×处(幢)。

3.2.3 古城格局(要明确具体内容和特征,如古城内以××
和××街为轴线的十字形格局)。

3.2.4 其它爱护内容可据名城特点概述或分不列出。

3.3 爱护重点
3.3.1 确定爱护的文物古迹××处(或片),分不列出名称;
重点爱护的历史地段××片,分不列出名称;
重点爱护的其它内容(如格局,风景名胜及空间特色等)。

3.3.2 规划提出建议将×××等共××个历史地段划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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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爱护区。

4 爱护和操纵范围
4.0.1 爱护区分级和要求(可分节)
●规划按分级爱护原则,划分重点爱护区,建设操纵地
带和环境协调区,确定各级爱护的操纵范固及要求。

●重点爱护区的要求
文物爱护单位
历史文化爱护区
●建设操纵地带操纵要求
●环境协调区操纵要求
4.0.2 历史古城爱护(可分节)
●各要紧文物古迹(国家、省级文物爱护单位)的分级爱护的具体范围。

●各历史文化爱护区的分级爱护的具体范围;
●城区其它要爱护项目的分级爱护范围,(如内容较多,
可在文本中概括后。

讲明详见规划讲明或附件)
4.0.3 市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可分节)2
●(城区以外)市域其它要紧文物古迹分级爱护的具体范
围;
●(城区以外)市域风景名胜等分级爱护的具体范围;
●必要讲明(如市域内爱护项目的具体范围详见讲明或
附件:本次规划未及划定者要求子以补充等)。

5 宏观爱护措施(以下各条可分节)
5.0.1 都市总体规划层次的爱护措施。

如都市有关爱护进
展用地的调整。

交通干线和其它大型基础设施与爱
护的协调,旧城更新与疏解。

都市建筑风貌分区父
风格要求等。

5.0.2 视廊和都市轮廓线爱护
通视走廊的选定及其起止点,视廊宽度和建(构)筑
物高度操纵,重要都市轮廓线选定及其起止点,操
纵要求。

5.0.3 风景名胜和自然环境爱护分不提出城内和城郊
重要地区的爱护和操纵要求。

6 爱护、整治与利用
6.1 爱护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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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提出确定近期需进行抢救性维修和整治,以及必要恢复项目的原则。

6.1.2 列出近期重点抢救性维修、环境整治以及必要恢复
的文物古迹项目及其要紧内容。

6.1.3 历史地段的爱护和整治的要紧内容(含建筑、道路和工程网环境等)。

6.1.4 风景名胜及其它内容的爱护和整治。

6.1.5 本次规划对×××(具体名称)等处重点爱护和整
治地段提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详见规划方案图。

6.2 爱护与利用
6.2.1 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等利用的原则要求和意向。

(如在爱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旅游开
发;以××文化内容为主题和特色,××为重点,
形成的总体构想)
6.2.2 要紧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经整治或修复后的利用
方式和设想,以及对现有利用方式的意见。

6.2.3 历史地段的利用方式和设想(如传统商业街区要提
出利用与保持特色的要求)。

6.2.4 其它相关的设想。

7 规划实施治理措施
7.0.1 有关地点立法、宣传和治理的建议(如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等)
7.0.2 本次规划未解决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落实的意见。

7.0.3 其它有关实施建议(扣资金、材料方面,以及进展
地点特色产品方面等)。

8 附则
8.0.1 文本的法律效力
8.0.2 规划解释权
文本讲明:做为都市总体规划中一章的专业规划,可包括文本规定的
差不多内容:但要明确爱护内容、分级爱护要求、宏观
爱护措施等。

而比较详细的其它内容,可放在专项讲明
书内。

4.3 规划图纸
4.3.1 爱护规划图纸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可简称为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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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及风景名胜分布图)。

比例尺为1/5000~1/25000。

能够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不绘制。

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爱护规划总图。

比例尺l/5000一l/25000。

图中标
绘各类爱护操纵区域,包括各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爱护区的位置、界线和爱护操纵范围、古城空间爱护视廊等,对重点爱护的要以图例区不表示;
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爱护措施示意;
(3)重点爱护区域爱护界线图。

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
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的爱护范围和建设操纵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爱护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爱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比例尺l/
500~1/2000。

(5)依照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历史资料、图纸、分析示意图
纸和图片。

附录:名词解释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不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都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爱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爱护的历史地段。

4、都市历史地段爱护
对都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
是爱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爱护与建设进展,以确定爱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爱护范围,提出爱护措施为要紧内容的都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都市文物古迹区
指都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爱护单位构成的
地区及其环境,经都市规划确定为重点爱护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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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操纵地带
为了爱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爱护单位和历史文化爱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操纵建设的一般爱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风光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依照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同意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爱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

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爱护(Conservation)
指对爱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修复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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