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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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
权限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皖价检[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
工的通知
(皖价检〔2013〕9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规定,现将我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明确如下:
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依照本通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中央、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省级、军队设在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的案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重点事业单位除外;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
(四)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五)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案件;
(六)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重点事业单位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的主业公司及中央企业在皖的省一级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控股的主业公司的案件,省以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五)省属金融机构的案件;
(六)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专项检查案件的管辖,依据专项检查有关文件执行。
五、省直管体制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享受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皖价检〔2000〕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物价局管辖的省级重点事业单位和军队重点事业单位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省物价局管辖的省级重点事业单位和军队重点事业单位名单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合肥工业大学;
3.安徽大学;
4.安徽医科大学;
5.安徽中医药大学;
6.安徽农业大学;
7.安徽建筑大学;
8.安徽省立医院;
9.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10.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11.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
12.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职工总医院;13.中国人民解放军105医院;14.武警安徽总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