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贴专项核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贴专项核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车辆补贴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见附件1)及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补贴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期间车辆无迁出本市记录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公务、租赁领域,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地方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一下条件:
(一)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至除此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二)车辆已完成销售,并已开具车辆销售发票。
车辆已完成上牌,安装了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统计至6月30日。
(四)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高于同款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的车辆,不列入核查,不安排地方财政补贴。
(五)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补贴金额(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超过车辆销售价格60%的车辆,不列入核查,不安排地方财政补贴。
三、核查材料
(一)《广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广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核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
(二)车辆购销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六)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采自于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七)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况、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八)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九)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及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公司可接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行、账号。
(十)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核查要求
(一)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号五羊新城广场9楼,联系人:孙建森,联系电话:87376630-522)受委托受理、审核相关核查资料,开展车辆补贴核查。
(二)各广州公司负责按要求组织、提交相关核查资料,配合开展车辆补贴核查。
请提供配合核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手机等。
(三)所提交核查的资料统一装订成册,加盖车辆生产企业及子公司公章。
有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四)各广州公司需向我委提交正式的补贴核查申请报告,抄送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五)上述材料请于8月20日前提交。
附件:
1.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2.广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核查情况汇总表
3.广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核查情况明细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