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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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状

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诈骗罪就是属于刑事犯罪,那么,诈骗罪起诉状该怎么写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诈骗罪起诉状的范⽂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诈骗罪起诉状

上诉⼈(原审被告⼈)丁某

上诉⼈因诈骗罪⼀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丁某故意让被害⼈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4万元欧元及4万元⼈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见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末尾)

该事实认定包含两重内容:⼀是认定被告⼈欺骗沈某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是认定被告⼈欺骗沈某家属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者皆不符事实,具体表现在:

⾸先,被告⼈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的⼯作是做旅游⼯作,⽽不是做假证件⼯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作,⾃然也就没有这个能⼒了,况且做假护照本⾝就是⼀件违法⾏为,被告⼈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于为什么沈某⼀再让被告⼈为其办理假护照,肯定是其认为被告⼈是做旅游⼯作,⼯作内容也会涉及到办护照,可以办成假证,虽然这远超过正常⼈的能⼒范围,因为正常⼈谁会承认有造假护照的能⼒呢?谁⼜能造假证呢?

⾄于每本假护照要40万元的⾼价,这也是他们双⽅博弈的结果,⼀⽅急需假护照逃避法律追究,⼀⽅要做假护照,其⾏为本⾝违法,更何况是为⽹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丁某的陈述,被被告⼈所欺骗才实施付款⾏为。但事实是付款⼈为沈某⽽⾮该三⼈,并且根据沈某的证⾔,沈某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动,沈某还没机会被被告⼈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某的交代,再有沈某对被告⼈的付款,才有被告⼈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四⾏)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证⼈徐某证⾔显⽰被告⼈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以说明被告⼈已经采取实际⾏动,⾄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明根本未办。

其⼆,被告⼈关于“陈总”的供述也并⾮只有其个⼈的供述,还有⼀张“陈总”收到被告⼈2万元的收条,正好印证被告⼈所称的定⾦事实,也说明被告⼈正在采取措施落实。

其三,客观上说,从被告⼈在沈某处拿到钱到被抓获,⼤概只有⼀周时间,⽽做假护照⼜不可能像做真护照那样容易,况且受害⼈沈某本⾝是⽹上逃犯,⾝份敏感,就更不可能那么容易做成,否则不可能普通护照办理只要200元左右,现在沈某愿意出价40万办⼀张,这也说明办假护照本⾝存在很⼤难度,不可能轻易就做成的。

⼀审判决⽆视做假护照本⾝的难度,⽆视被告⼈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采取的⾏动,⽽径直认定被告⼈只拿钱不做事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审判决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丁某利⽤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本假护照需要的数⽬,且其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动。在沈某及其家属表⽰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钱已经全部⽀付给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且使沈某家属陷⼊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愿交付钱财”,既⾃相⽭盾,⼜与事实不符。(见判决书第7页第⼀段)

⾸先,该认定⼀⽅⾯说“在沈某及其家属表⽰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钱已经全部⽀付给对⽅,可见其主

观上具有⾮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说明钱早已被被告⼈占有;但另⼀⽅⾯⼜认定“且使沈某家属陷⼊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愿交付钱财”,说明款项是被告⼈实施⼀系列欺骗⼿段后得到的,这个认定前半部分说被告⼈已经占有了财物,后半部分⼜说被告⼈通过欺骗⼿段获得财物,本⾝前后⽭盾。

第⼆,该认定也与事实不符,其⼀,前已述及,4万元欧元和4万元⼈民币是沈某家属应沈某的要求给被告⼈去办假护照的,也就是说是给钱在先,后⾯的⾏动(或者如⼀审判决说的“欺骗”在后);其⼆,该认定被告⼈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动也与证据相⽭盾,证据显⽰被告⼈曾经找过徐某和“陈总”,如果这不算付诸⾏动,那什么才算是付诸⾏动?其三,该判决认定“在沈某及其家属表⽰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钱已经全部⽀付给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也显得太急促,事实是6⽉6⽇沈某家属告知被告⼈不做假护照,被告⼈谎称钱已经交给⼈做了,拿不回来了,6⽉7⽇被告⼈就被抓,即使想还钱都来不及,再说,如果真想⾮法占有,就不会把⼤笔现⾦放在家⾥。

其四,“被告⼈丁某利⽤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本假护照需要的数⽬”,不能构成诈骗。

⼆、⼀审判决适⽤法律错误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先,⾏为⼈实施了欺诈⾏为,欺诈⾏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是虚构事实,⼆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陷⼊错误认识的⾏为。欺诈⾏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产⽣错误认识,并作出⾏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为使对⽅产⽣错误认识,对⽅产⽣错误认识是⾏为⼈的欺诈⾏为所致;即使对⽅在判断上有⼀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为的成⽴。

再次,在欺诈⾏为与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不是因欺诈⾏为产⽣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就不成⽴诈骗罪。

但本案⼀审判决由于⾸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付⼀半费⽤⽤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欺骗产⽣错误认识,从⽽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为。因此,被告⼈的⾏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审法院认定上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适⽤法律错误。恳请⼆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民法院

上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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