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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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贸易税务及外管局核销的流程
一、出口贸易报税务流程:
1、一般贸易
1.1、商品出口后需要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进行预录入,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报关单预录单在出口当月就要交到财务,报关单、核销单超过90天将自动转为内销补征增值税,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除了在退税系统里面进行录入,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外,还需要进行企业出口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a)外销合同或订单〔原件〕必须已贴印花税
b)出口货物PACKING LIST 原件
c)出口货物装货单复印件,空运无装货单,日期与报关单是同一天
d)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
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复印件〕
e)出口专用发票〔退税联复印件〕
f)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原件〕
g)涉外收入申报单〔原件〕
h)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原件〕
i)成交方式为CIF的,还需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连同以上资料做好备案存放,等待税务机关核查。

2、来料加工登记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免税证明》:
a)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杳验正
本并留存复印件〕
b)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c)来料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d)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杳验正本并
留存复印件〕
e)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f)《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来料加工税务核销
3.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以后,需在三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时财税三分局第七财税所〔陆家浜路1060号一号楼二楼〕办理税务核销手续,否则将自动转为内销:
a)《免税证明》〔第三联〕
b)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
c)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d)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银行保证金台帐或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f)外汇管理部门已核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外汇核销报外汇管理局流程:
1、进口核销
1.1、一般贸易:预付款,在到货1个月内提供进口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IC卡。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方法:
1.1.1.1、本方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

1.1.1.2、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

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差额。

1.1.1.3、本方法适用以下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一〕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二〕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三〕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四〕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a)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b)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

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除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的核销单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二〕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三〕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新闻媒体的报道材
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六〕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七〕因溢短装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八〕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

〔九〕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十〕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1.1.1.6、对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进口付汇金额的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中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余额情况加以注明,并在“备注”栏内标注“留用”或“核销结案”字样。

1.1.1.7、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还需向外汇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1.1.1.8、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方法。

2、出口核销
2.1、一般贸易:出货1个月内提供报关单、出口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2.1.1、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2.1.1.1、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的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

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a)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或者由于外汇折算率变动产生
收汇差额的,无须提供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即可办理差额核销。

b)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
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在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产生收汇差额原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产生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提供以下相应凭证:
〔一〕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三〕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四〕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七〕溢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2.1.1.2、对上述收汇差额,由外汇局核销人员审核有关凭证的真实性,并经授权签
字人审核签字后,可以办理差额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办理差额核销。

2.1.13、外汇局办理差额核销完毕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
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

2.1.1.4、外汇局对差额核销的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分级授权的具体操作规程
由各外汇局自行制订,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

2.2、来料加工:出货1个月内提供报关单、出口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金额要
与报关单加工费一致,不允许有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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