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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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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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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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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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
---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到期日(远)或出 票日(即)起算。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3个月,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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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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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3.使用一种特殊资金去支付的命令,仍是带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不能接
受。 4.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无条件的、可以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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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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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风险与防范
1、票据风险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 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国际上利用票据 行骗的实例不胜枚举,其中票据伪造和变造是 诈骗犯最常用的手法。
(1)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没有接受授权而蓄意假冒他人 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分为票据本身 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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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更应该有风险意识: (1)在做票据业务时,要注意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
资信; (2)认真核查,不轻易出货,积累经验 (3)银企双方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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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以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的诈骗 案
背景: 业务类型:银行外汇本票质押贷款 出票行:选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作为
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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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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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明“汇票”字样
汇票上注明“汇票”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 区别,以免混淆,如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 英国《票据法》认为可以不写票据名称,但从实际业务上看,写出 票据名称可给有关当事人不少方便。实际业务都已加上“汇票”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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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行 在票据风险防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的 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所 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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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范围由各国票据法规定: (1)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德国票据法和意大利商法等规定票据只包括汇 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 (3)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特 殊汇票。 本课程所指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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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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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87年《国际 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 票公约草案》至今仍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 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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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36
接受的。 5.支付命令连接着发生汇票交易的陈述也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6.汇票大写金额后面是否写上“对价已收”(for value received)都不
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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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woituhncdosnPtothranoaylucyttsop…arAno—dBv—iCpdo无icnuog效nmdt汇hpsea票fnrgoyomoodrosoursrduaepcrpctolhieuednstiunNmoco.o1mf fwpivliietahnce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鉴章的效力合作公司和某工商银行就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7条第70条和71条的规定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列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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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贴现 七、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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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 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 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 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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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 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 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 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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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定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包括一切有价证券和 各种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仓单、债券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发, 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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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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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从形式 上应具备必要项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 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 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见汇票式样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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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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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 目必需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也须 符合法律规定。
1、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 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要式不要因)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 的票据。
冒充的出票行 质押贷款行:我国某银行 持票人:美国的× ×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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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于1993年底到银行咨询,能否以持有 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 理人民币贷款。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 ×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 行本票出借给该市的某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1000万 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 ×贸易公司支付值40万 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 印件。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 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咨询,很快出 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 案。
时效期间届满后,票据债权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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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 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给付金钱 (1)单项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 (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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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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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 即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均以该行 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
受影响
货物
债权
B
A
C
票据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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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英美法系
以英国的《1882年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1882) 为代表
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1952)第三编“商业票据”
大陆法系
以《1930年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和《1931年日 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为代表。
.
英美法
大陆法
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伪造 背书的 处理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当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权利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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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 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 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 要求付款。
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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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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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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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1、票据权利的定义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票人以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 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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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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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票据权利的取得: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 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 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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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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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票据变造的结果: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 变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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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无因性: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 “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票据的基本关系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 关系。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 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 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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