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大学生的契约式教育管理的教育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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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大学生的契约式教育管理的教育理论论文

95后大学生的契约式教育管理的教育理论论文

95后大学生的契约式教育管理的教育理论论文

随着“95后”成为大学生主体人群,现存的高校教育与管理方式和体系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基于契约视角,本文试图从契约的内涵、特点出发,以制度、个体和心理三个维度探讨大学生契约式教育和管理问题,尝试“95后”大学生个性化教育的新途径。

一、“ 95后”对高校教育管理带来的挑战

2014年以来,出生于1995年的青年学生逐渐进入校园,成为大学生主体。和“80后”、“90后”这类具有标签性质的青年群体相比,“95后”既有青年学生的共性,又有自身鲜明的特色。他们的价值取向、心理活动、行为方式、思维习惯等都呈现出迥然不同的特点,对现存的高校教育管理带来挑战。

(一)“95后”大学生的特点

1.思维活跃但缺乏主见

中国互联网的真正起步和飞速发展,实际是在二十世纪末期。这群“95后”大学生,见证了互联网在中国的腾飞。他们的成长伴随着网络时代,是网络时代的主要参与者。“95后”对新鲜事物来之不拒,接受能力强。但因为知识面窄、个人体验少等原因,导致他们缺乏主见,存在盲目跟风、逐大流的现象。

2.个性张扬但缺乏积淀

“95后”追求个性。从服饰、装扮就可以看出他们有着张扬的个性,有时桀骜不驯,有时多愁善感;敢于表达不同见解,挑战传统权威。在他们眼中,没有一成不变。但同时,因为底蕴不足,缺乏必要的沉淀。

3.渴望独立但习惯依赖

从小环境优越的“95后”,内心渴望独立。因为从小在父母、长辈的关注、呵护下成长,他们渴望理想,过喜欢的生活,选择大学一般都会远离家乡。但因为从小在行为习惯上已经形成的很强的依赖性,

使得他们不够独立自主。

4.希望成功却不够努力

当今社会中太多一夜成名的人,因而这些“95后”的大学生也渴望成功,但很多人并不够努力。他们看中的是成功的荣耀,而忽略了背后所付出的汗水。他们渴望一夜成名,却很少付出艰辛的努力。

5.现实主义和自我中心

无论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充满了功利性,成王败寇的逻辑让每个“95后”内心有巨大的压力。从小就学会了在丛林规则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练就强大的能力,以自我为中心,做事有太强的功利性。

随着“95后”成为大学生主流,他们的个性特点、独特要求、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以往的大学群体。因此,针对这些人群,有必要改变现存的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和他们建立一种新型关系。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特点

中国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还是以命令、服从为显著特点,学生相对没有表达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自由。整个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都是呈现出一种“命令-服从”单向流动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与被动关系,不仅使学生管理工作成为“恶”的理念根深蒂固,而且极大地抑制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对中国部分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与高校之间签署的行政合同来看,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博士提出:“行政命令仍然是当前学校管理中的主要、甚至是全部内容,学校校规、行政合同的制定缺乏学生的参与和意志体现,缺乏对学生权利的有效保障,缺乏学校自身权力的限制性规定”[1]。

1.命令-服从

从主体上来说,中国高校的教育管理都是自上而下的,态度是高高在上的,惯用的语气是命令式为主。从各大高校的《学生手册》及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可以看出,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接受学校的安排和命令,绝大部分学生的义务就是服从。

2.主动-被动

学生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处于接受命令者,因而相对庞大的高校组

织来说,学生个体肯定是弱势群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并不对等,学生缺乏可选项性权利。诸多条例和制定的合同“仅规定学生的义务,缺乏学校的义务性规定,高校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严重不对等;仅规定学生的违纪责任,缺乏学校未提供合同承诺的服务的违约责任;合同的指定缺乏学生的参与,仅仅是学校职能部门意志的体现。”[2]

3.积极-消极

在被动局面下,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或对高校对其的教育管理工作必然有一种消极应付甚至抵触情绪。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出现学生“知法犯法”的情况,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态度问题。

高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本应成为让学生获取知识、习得技能、实现理想的舞台,只是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和方式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来自“95后”大學生的挑战。

二、“95后”大学生的契约式教育管理

(一)契约的内涵

契约,本是法律术语。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生活中所占范围的大小”[3]。《现代汉语词典》中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美国律师学会在1932年出版的《合同法重述》中给契约下了一个定义:“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

契约体现的是一种双方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的博弈、合作、协商和对话,构成契约的双方首先在主体地位上是彼此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对等;其次,契约的达成一定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彼此自由地施加约束的过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社会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幸福外就不能再有别的任何目的;它是稳定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4]。

(二)契约式教育管理的特点

契约化的教育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它以承诺、契约的形式,以指导、协商、沟通和劝阻为方式,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完成统一的目标。契约化教育管理的特点具体如下:

1.方式的民主性

契约式的教育管理是一种非权力的教育方式。在达成契约之间彼此互信,关于目标达成共识,即双方的目标都有一致性:高校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大学生需要习得技能,毕业后才能找到工作。以此为基础,契约就有了可行性。

契约式教育管理以协议为方式,加以利益激励机制,向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在这一管理过程中,教育者不再是单方面地发号施令,而是双方基于同一目的的合作关系。因此,这个方式就有民主性。

2.学生的能动性

契约的形成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学校不再向学生单方面发号施令,学生为自身行为作出选择。由此,学生的选择并非迫于外力而是在权衡利弊后自愿作出的结果。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可以发挥,学生主动参与意识和参与管理的能动性得以加强。

尤其在大部分大学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实施综合素质测评、自主学习等个性化教育的大背景下,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增强诚信意识,培养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双方的互利性

契约式教育管理建立在双方互信互利基础之上,对学生而言,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学校而言,减少了管理成本。民主沟通有利于改善师生关系的现状,建立彼此互信,相互依赖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法管理有利于培养学生平等、诚实、守信、义务、责任等观念,双向选择给学校和学生都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本身就孕育着契约管理的旺盛生命力。

学校把更多的管理职能交给学生,使学校不但成为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也是学生进入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促使学校“以学生为中心”,与现代管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思想上的变革,都将促进实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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