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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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3)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2.3 评标办法制定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评标办法按照物资编码类型分类。
3.2 评标办法的内容
3.2.1 评标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标准、分值分配等。
3.2.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标准
3.2.2.1 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2.2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作为评标价。
3.2.2.3 投标价应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如有),以评标
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3.2.3 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
3.2.3.1 评标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3.2.3.2 技术部分评标标准需设定实际评审内容,并对相应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商务部分得分要明确计算方法。
3.2.3.3 需明确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比例,原则上技术部分权重不高于60%。
3.2.3.4 评标标准原则上由投标文件情况、投标人资信、技术响应、业绩质量服务等方面评价标准及商务分计算标准等部分构成。
3.2.3.5 投标文件情况应包括投标文件是否整洁、规范、标识页码、分册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3.6 投标人资信情况应包括相关资格证书及适用于本次招标物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如对证书的发证机构、证书等级、有效期等内容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2.2.7 技术响应情况应包括外购件清单、装备能力、偏离表、技
术方案等内容的评价标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3.2.2.8 业绩质量服务情况应包括中国石化内部及外部业绩、质量、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2.9 商务分计算方法原则上指最低价得分法和基准价得分法两种。
对于确因招标物资技术、成本构成复杂的,可由各单位或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将认为合适的商务分计算方法提交审核通过后启用。
3.3 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批
3.3.1 建立评标办法基本模板
3.3.1.1 总部物资装备部组织编制评标办法基本模板,作为评标办法编制的统一格式。
3.3.1.2 模板中规定特定物资评标办法的选用以及选用条件;规定评标标准的的主要指标及内容、各分项指标及分值设置等基本要求。
3.3.1.3 模板由固化部分和非固化部分组成,固化内容不得更改。
3.3.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1 总部物资装备部或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按照基本模板的格式组织编制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2 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对各单位提报的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进行审核;招标处对所有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
3.3.3 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1 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组织编制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2 各单位相关部门按要求对评标办法进行审核。
3.3.3.3 对委托国际事业公司招标的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需经总部物资装备部招标处进行合规性审核。
3.4 评标办法的使用和管理
3.4.1 凡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评标办法原则上从评标办法库中
选取。
3.4.2 特殊情况如需对评标办法的评标标准非固化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在提报招标委托前办理审批手续。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须报总部物资装备部各专业管理处、招标处审批。
3.4.3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3.4.4 编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对在用评标办法的调整和完善建议。
3.5 总部物资装备部定期统一组织对评标办法库进行修订、完善。
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7-01-16 15:36 | #2楼
1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招标管理范围
1.1.1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招标采购。
1.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
2.1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点项目所需重要设备材料。
1.1.
2.2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1.
2.3 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1.
2.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1.3.1 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
1.1.3.2 提供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少于3家。
1.1.3.3 中国石化战略采购物资。
1.1.3.4 紧急和零星采购物资。
1.1.3.5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1.1.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 招标管理原则
1.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的原则。
1.2.2 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的原则。
1.3 招标管控方式
1.3.1 国内招标采购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网)实施。
1.3.2 国际招标采购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实施。
1.3.3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主要承担集团化采购及为各单位提供物资招标代理服务。
1.3.4 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经物资装备部批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2.1.2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 负责统一招标流程和主要物资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1.4 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国石化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2.1.5 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6 负责重点监管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招标活动。
2.2 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2.2.1 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2.2.2 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人员。
2.2.3 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
2.2.4 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招标的组织实施。
3 招标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招标流程包括招标准备工作、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与执行
的后续跟踪管理。
3.2 招标准备工作
3.2.1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2.2 开标前应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
3.2.3 企业提报招标委托或招标委托单。
3.2.4 开标前,委托方、设计方、投标人必须签署书面承诺书,对按照国家招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的招标,承诺无条件接受招标结果。
3.3 招标文件的发布
3.3.1 属于总部组织实施的招标,在招标网和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3.2 属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在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4 投标
3.4.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4.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3.5 评标委员会
3.5.1 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国际招标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从商务部专家库中抽取,国内招标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充分发挥采购专家组的作用。
3.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3.5.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5.4 属于总部组织实施的招标,物资使用单位选派的评委不得高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3.5.5 属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物资使用部门选派的评委不得高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3.6 开标
3.6.1 原则上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
3.6.2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3.6.3 投标人有权出席开标会。
3.6.4 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7.1 评标原则
3.7.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3.7.1.2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2)技术复杂、性能标准要求高、制造难度大的物资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3.7.1.3 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3.7.1.4 建立供应商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在评标办法中对在中国石化有优良业绩的供应商予以加分奖励,所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5%;对有不良业绩的供应商给予扣分处罚,所扣分数不超过总分的3%。
3.7.1.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技术和商务文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3.7.2.1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3.7.2.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7.2.3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7.2.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7.2.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7.2.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7.2.7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作为废标处理。
3.7.2.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7.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8.1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结果在招标网或电子商务网公示7天,无质疑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8.2 在公示期内若收到投标人提出的书面投诉,招标人将进行调查,在投诉未处理完毕前,评标结果不能生效。
3.8.3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
3.8.4 开标评标过程必须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3.9 合同签订与执行
3.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9.2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交纳。
3.9.3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拖期交货,现场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不能保证,以及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正常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对中标人采取以下措施:通报、扣罚履约保证金、在以后投标评审中给予处罚性扣分、限制投标直至清出供应商队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监督检查与考核内容
4.1.1 各单位落实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情况。
4.1.2 招标管理人员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4.1.3 开标评标过程的书面存档记录。
4.1.4 招标质疑胜诉率。
4.1.5 招标上网率。
4.1.6 框架协议招标比率。
4.2 监督检查方法
4.2.1 不定期对各单位招标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4.2.2 结合物资供应管理大检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各单位招标工作
开展情况。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