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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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1]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
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
将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各地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后,合理确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党委、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及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确定。
单
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六、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1、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2、事业单位发放的与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同口径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各单位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3、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规范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规范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保留按国家规定可以计入离休、退休、退职费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同口径项目),停止发放原规定的其他各项补贴。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工人,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机关同职级退休、退职人员规范后的补贴标准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按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发放,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
(二)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八、组织实施
(一)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第二篇: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会议意见
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会议意见
同志们: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其它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分别部署实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刚才,艳春、春青同志分别就其它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按照会议安排,就如何稳妥做好其它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xx年,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决定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2011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3月,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分步在全省开展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今年11月底,省政府又出台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并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就我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
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组织人社、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数量及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统计,对绩效工资情况进行了反复测算分析。
通过深入细致地专题研究,市政府分别于2011年1月和2011年7月下发了《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办法》,规范开展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目前,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在职和退休(退职)人员共34464人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全部兑现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正在组织实施。
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践证明,实施绩效工资从制度上解决了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的差距问题,有效保障了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水平,对于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加快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为其他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第三篇: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
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可占绩效工资比重50%一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
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王(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在规范办法
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
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立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
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
在单位自行努力平衡的基础上,单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由省财政分两年补足到位。
2010年在昌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2万元、驻县(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1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
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
(二)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统一标准为:在昌单位年人均1.6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35万元、驻(市)单位年人均1.2万元(各职级标准见附件1、2)。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其单位在职人员上的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采取由财政承担或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
两种方式解决。
其中: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其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分两
年到位。
2010年在昌单位达到年人均1.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达到年人均1万元、驻县(市)单位达到年人均0.9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
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和单位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见附件3),一步到位。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统一标准线的部分可予以保留,资金由单位继续安排。
(三)省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省规定发放的1 993年工改保留津
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月人均350 津贴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办法,这次省财政对单位计算补资金时应进行冲抵。
(五)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必须在统一设立的绩效工资专户列支,未经专户核算、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作违纪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
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