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津政令第29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8-01-09【生效时间】2018-01-09【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9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29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 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津城管废〔2019〕24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废〔2019〕245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断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严防“地沟油”、“泔水猪”流向餐桌,助力“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引发的食品、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2019年11月21日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立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运行规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其他具有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的企业(门店)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过程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生肉、肉制品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细化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本市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正式版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正式版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指在餐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剩余食材、过期食品、食品包装物等。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方案,并不断完善与本制度的配套制度。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储存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废弃物分类储存设施,确保餐厨废弃物能够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储存。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容器储存餐厨废弃物,并确保容器密封、防止异味外溢。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储存餐厨废弃物的设施,保持其清洁卫生,防止污染和异味扩散。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储存设施进行定期消毒,确保储存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标识牌或标识符,明确餐厨废弃物储存区域,方便员工投放和管理。

第三章餐厨废弃物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环保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合同,并定期检查其配套设施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存放在封闭容器中,并及时与环保公司协调安排运输。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倾倒入非指定的垃圾桶或污水排放口,严禁乱倒乱丢。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环保公司进行环保处置,并保留相应的处置凭证。

第十六条涉及餐厨废弃物的环保处置费用由餐饮服务单位承担,不得随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一)未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储存的;(二)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未密封导致异味外溢的;(三)储存餐厨废弃物设施长时间不进行清洗和消毒的;(四)将餐厨废弃物倾倒入非指定的垃圾桶或污水排放口的。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一切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场所。

第三条定义1. 餐厨废弃物: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品及其包装物、餐具等在内的固体废弃物。

2.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第四条分类标准1.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肉、蔬菜瓜果等易腐烂的餐厨废弃物。

2. 废弃食品及其包装物:包括过期食品、损坏食品、食品包装袋等。

3. 餐具:包括玻璃、陶瓷、塑料等餐具。

第五条分类方法1. 厨余垃圾需专门设置储存容器,定期清理,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放。

2. 废弃食品及其包装物需与餐具分开存放,确保包装物清洁无污染。

3. 餐具应分类收集,在清洗时要求严格分区,不得混洗。

第三章餐厨废弃物处置方式第六条分类处置1. 厨余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利用,可通过沼气发电、有机肥制作等方式处理。

2. 废弃食品及其包装物应尽量减少产生,如有产生,应进行分类回收或者正确处理,不得丢弃在一般垃圾桶中。

3. 餐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随意丢弃或破坏。

第四章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第七条管理要求1.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餐饮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

2. 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分类垃圾桶、清洗设备等。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普及餐厨废弃物分类的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八条责任分工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废弃物的分类和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餐饮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落实。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九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餐饮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餐饮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餐饮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餐饮废弃物指在餐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厨余废弃物、餐具包装废弃物等。

第四条: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餐饮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第六条: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应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章餐饮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七条:餐饮废弃物应按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分类,分为厨余废弃物、餐具包装废弃物等。

第八条:厨余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果皮、蔬菜残渣等,应在餐饮过程中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合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餐具包装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袋、餐盒等,应在餐饮结束后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分类垃圾桶,标注清晰的分类标识,方便员工和顾客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餐饮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应定期进行清运,确保废弃物不积压不滞留。

第三章餐饮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应采取合理和环保的方式,不得随意倾倒或焚烧。

第十三条:厨余废弃物应进行有害物质的分离处理,比如果皮、蔬菜残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利用。

第十四条:餐具包装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比如纸张可以回收再利用,塑料制品可以进行再加工。

第十五条: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饮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台账,定期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处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拒不执行处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废弃物处理和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供技术指导与帮助。

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

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

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
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分类收集:餐厅应设立分类垃圾桶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废弃物,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放入相应的桶内。

2. 厨余垃圾处理:餐厅应设立专门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生物发酵、堆肥等方式进行处理。

餐厅应保持厨房卫生,定期清理餐厨垃圾存放区。

3. 可回收物处理:餐厅应设立专门的可回收物收集点,收集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

餐厅可以与回收站或社会化垃圾处理机构合作,定期将可回收物送出。

4. 有害垃圾处理:餐厅应设立专门的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并定期送往专业的有害垃圾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5. 其他垃圾处理:餐厅应设立专门的其他垃圾收集点,收集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应定期送往垃圾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6. 教育宣传:餐厅应加强员工对废弃物分类和处置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认识。

餐厅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向顾客普及废弃物分类知识,鼓励顾客积极参与废弃物分类的工作。

7. 监督检查:餐厅应设立废弃物管理岗位,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确保废弃物分类和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餐厅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餐厅应根据当地环保法规和规定以及自身情况定制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餐饮服务机构餐厨废品处理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机构餐厨废品处理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机构餐厨废品处理管理规定
一、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餐饮服务机构餐厨废品的处理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机构。

三、定义
1. 餐饮服务机构:指提供食品供应和用餐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2. 餐厨废品:指由餐饮服务机构产生的废弃食材、食品残渣、烹饪油脂等。

四、餐厨废品处理管理要求
1. 分类存储:餐饮服务机构应按照不同性质的餐厨废品进行分类存储,设置相应的或垃圾桶,并进行明确的标识。

2. 定期清理:餐饮服务机构应定期清理餐厨废品,避免积累产生异味和细菌滋生。

3. 安全运输:餐饮服务机构在将餐厨废品运输至指定处理场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废品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4. 合法处理:餐饮服务机构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废品处理单位进行餐厨废品的处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记录报备:餐饮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品的产生量和处理情况,并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五、处罚措施
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餐厨废品处理管理的餐饮服务机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并公示其违规情况。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餐饮服务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理管理要求。

以上为餐饮服务机构餐厨废品处理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津商服务〔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商服务〔2020〕7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餐饮行业迅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现将《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1日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在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餐饮行业迅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时间安排2020年8月中旬至2020年12月底(第一阶段)。

二、组织领导全市成立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商务局局长张爱国副组长:市商务局副局长李宏成员: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天津市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协会、饭店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处。

三、行动任务通过实施制止餐饮浪费五个专项行动,在全市餐饮行业掀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高潮。

(一)行业动员行动1.召开全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动员大会。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餐饮企业负责人参会,邀请市文明办负责同志出席。

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餐饮经营领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

(时间:8月中旬前完成,规模约100人)。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动员,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具体任务安排,发动本辖区街道、社区及餐饮行业企业全力配合。

(8月底完成)(二)行业规范行动1.配合市人大法工委,深入开展餐饮行业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餐饮经营领域制止浪费的立法需求,特别对浪费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针对性处罚措施,以刚性制度有力约束餐饮浪费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料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料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料处置管理制度1. 简介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服务场所对餐厨废料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定义- 餐厨废料:指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食品残渣、剩余的原料以及厨房油脂等。

- 餐饮服务场所: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餐厅、食堂、咖啡馆等经营场所。

3. 废料分类与收集- 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明确的废料分类垃圾桶,并进行标识。

- 废料应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废料进行分类。

- 废料应定期清理和收集,并妥善封存,以避免异味和腐败。

4. 处置方式- 可回收废料应当进行分类储存、清洗和压缩,以便于回收利用。

- 不可回收废料应置于密闭内,并交由专业垃圾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 有害废料应妥善封存,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废料处理合规要求- 餐饮服务场所应依法办理相关废料处理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废料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安全,防止泄漏和污染。

- 废料处理记录应当完整保存,并根据需要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

6. 培训与宣传- 餐饮服务场所应对员工进行餐厨废料分类和处置的培训,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 可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给予奖惩措施等方式,提高顾客对餐饮废料分类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

7. 监督与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餐厨废料处置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如发现餐饮服务场所存在废料处理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8. 处罚与奖励- 餐饮服务场所对于违反废料处置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餐饮服务场所对于遵守废料处置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奖励,如减免税收、优先审批等。

9. 附则本制度由餐饮服务场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料处置管理制度》的内容。

注:此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按照生活废弃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餐饮废弃物管理,是指对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实施的规范化管理。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二)对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三)对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

第五条本市餐饮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下列运行方式和措施:(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饮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二)全程监管,即餐饮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三)集中收运,即餐饮废弃物由专业服务企业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四)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要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统一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五)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饮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饮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六)市场化运作,即对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天津餐饮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天津餐饮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相关要求,加强本市餐饮废弃物处置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并获得餐饮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的餐饮废弃物处置单位及获得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行处置餐饮废弃物的产生单位。

三、主管部门天津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负责对全市餐饮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

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依法取得物特许经营权从事餐饮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及考核评价,对自行处置餐饮废弃物单位的资格认定及考核评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行处置餐饮废弃物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管理办法(一)中心负责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招投标的途径确定餐饮废弃物处置企业,并与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置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三)中心负责协助财政、物价等部门核算和监控无害化处置企业处理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四)中心负责监督无害化处置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的实施、安全生产以及无害化处理达标情况。

(五)中心负责核定无害化处置企业无害化处理量,测算餐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综合统计全市餐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中心负责组织对无害化处置企业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向上级部门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七)中心负责受理公众对无害化处置单位投诉,监督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中心负责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或者无害化处置企业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时,依据特许经营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实施临时接管。

(九)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对违法利用餐饮废弃物饲养禽畜和非法收运单位及处置餐饮废弃物场所的取缔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信息网络上公示。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废弃物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废弃物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废弃物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津容废(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废弃物管理的通告为全面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津政令1号)和《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生态市,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要求,决定对非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废弃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饮废弃物,不得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不得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务于2009年7月1日之前,到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取得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饮废弃物委托收运协议。

新建餐饮单位应于开业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对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产生单位尽快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及时发现和纠正餐饮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对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随意倾倒、抛撒餐饮废弃物,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其他违反《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加强督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

六、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欢迎市民群众积极参与。

监督检举非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废弃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举报电话:28457845七、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废弃物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

餐饮废弃物主要包括厨余垃圾、餐厨油脂、餐具和包装等。

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引起垃圾围城现象、恶臭和传染病的传播等。

因此,制定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可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餐饮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其次,可以节约资源,如对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物进行鼓励和支持,可以降低餐饮业的成本和提高利润。

最后,可以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 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厨余垃圾的处理:商业饭店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沼气能够配套加工设施”,全面利用餐饮废弃物。

(2)餐厨油脂的处置:对餐饮单位的餐厨油脂进行分类、回收或者减量利用作为工业原料。

(3)餐具的环保:推广使用环保餐具,对餐具回收再利用进行鼓励。

(4)餐饮包装的环保:引导餐饮业使用可降解的或可回收的物品,对不合格的餐饮包装材料要进行规范处置。

(5)废旧家具的处置:餐饮行业应当将废旧家具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理。

4. 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了有效地执行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餐饮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同时,必须强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采取多方位的宣传手段,如广告、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微信公众号等,让更多的人了解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促进餐饮供应链中的共同进步。

5. 结论制定餐饮废弃物的管理制度,不光是环保的需要,也是符合餐饮行业持续、健康、高效、绿色发展的需要。

只有全面、深入、严格地执行管理制度,才能够将餐饮行业落实到底层,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经营。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三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三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排放,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

一、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

易腐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果肉、食材废料等,其他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纸巾、包装袋等。

二、收集和存放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容器要密闭、防臭、易清洗,并标明垃圾分类的标识。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保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以确保环境卫生。

三、运输和处置1. 餐饮服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理,不能随意倾倒或拿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 餐饮服务单位应保存好与废弃物处置企业的合作文件和相关台账,以备查验。

四、记录和报告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记录台账,记录每天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运输处理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培训和宣传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员工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宣传海报等方式宣传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做法。

六、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单位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建设绿色环保的餐饮服务行业。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二)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二、定义1. 餐饮服务单位: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餐馆、快餐店、食堂等商户。

2. 餐厨废弃物:指餐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厨余垃圾、残渣等。

三、管理要求1. 分类收集: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餐饮过程中将废弃食物、厨余垃圾、残渣等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08年11月实施)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市内六区环卫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津政令1号),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餐饮废弃物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天津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按照生活废弃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餐饮废弃物管理,是指对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实施的规范化管理。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二)对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三)对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餐饮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招投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

第五条本市餐饮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下列运行方式和措施:(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饮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二)全程监管,即餐饮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三)集中收运,即餐饮废弃物由专业服务企业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四)统一处置,即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要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统一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五)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饮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饮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六)市场化运作,即对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即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负责全市餐饮废弃物的行业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市餐饮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统一协调本市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三)对本市餐饮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实施全程监控,进行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四)对本市餐饮废弃物处置场所建设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五)核算和监控餐饮废弃物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六)对产生餐饮废弃物的单位自行处置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实施监督管理;(七)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确认工作;(八)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饮废弃物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九)受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十)受理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单位停业或歇业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起草关于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正常运行;(十二)对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单位的运行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十三)指导、推动餐饮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并做好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十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违反餐饮废弃物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申报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进行登记、复核、确认,并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二)对产生餐饮废弃物的单位自行收运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确认;(三)对随意收集、运输、倾倒和处置餐饮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四)指导、督察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餐饮废弃物收运、处置加强日常监管。

第八条在餐饮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宣传法规知识和科学治理餐饮废弃物的常识,倡导资源化利用和文明节约饮食,减少餐饮废弃物产生量。

第二章招标投标与行政许可第九条确定从事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全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从事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投标竞争。

申请从事餐饮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条件,并参加统一组织的投标竞争。

第十一条招标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二条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根据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饮废弃物专业收运、处置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三十日内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进行公开开标,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颁发《餐饮废弃物专业收运经营许可证》或《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经营许可证》,并将招投标结果和行政许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与从事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项目的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

第十九条餐饮废弃物处置设施和场所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二)将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三)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四)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五)不得刁难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第二十一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下列法定程序:(一)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二)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或最迟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送达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四)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听证权利;(五)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六)颁发许可证,或送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许可岗位应当遵守下列内部工作流程:(一)受理申请,并确定承办人员;(二)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记录后签字;(四)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五)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提出行政许可建议;(六)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如涉及重大许可项目的决定,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七)经领导批准后,制作填写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八)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索要送达回执;(九)按要求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统计与分析;(十一)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各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管,指定专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社会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五条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要求,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所属区域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餐饮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做好餐饮废弃物台帐记录;(二)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餐饮废弃物处理费;(三)存放、收集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方式,设置存放餐饮废弃物的容器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规格型号应与餐饮废弃物专用车辆相匹配,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五)凡自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向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六)凡自行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六)、(八)项的条件,并报经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七)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支付收运、处置费用;(八)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须与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向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九)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十)餐饮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混同存放。

第二十六条从事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餐饮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二)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运输,必须使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撒落、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车辆,并在车身前后或两侧标注“天津生活废弃物清运专用车”字样;(三)餐饮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无明显污点、污痕、油渍、油迹;(四)餐饮废弃物收运作业,应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五)收运餐饮废弃物时,应当维护餐饮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的环境整洁;(六)将餐饮废弃物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饮废弃物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饮废弃物;(七)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制度,对突发泄漏的餐饮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干净,避免污染环境;(八)遇有餐饮废弃物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餐饮废弃物时,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餐饮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处理厂(场)进行处理;(九)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