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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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的意见》(宁政发〔2010〕6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市级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负责编制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市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各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重点统筹规划实施,其中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
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遵循“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依托市政务数据中心统一平台和资源,制订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数据中心统一维护管理。
第七条新建和改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市信息办进行评估审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市信息办应会同市信息中心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性行、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审核。
预算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信息办还应组织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向市发改委提出评估审核意见。
市发改委根据市信息办的评估审核意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批复。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批复文件后,应按照实施计划,抓紧项目建设实施,并定期向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创新产品和服务。
重大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预算。
第十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的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备案;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委应会同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信息资源利用
第十二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由市信息办负责。
市信息中心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及信息办相关要求承担信息资源的存储管理和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
市各部门应按照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规范的要求,明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规划,设定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范围、等级和方法,提供数据共享和交换接口,并主动与市信息中心衔接做好全市政务资源目录的补充工作。
政务信息化项目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做好共享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版权、专利、著作、发明等项目成果,市信息办有权在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中推广使用。
未经市信息办批准,不得擅自将项目成果进行转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资金是指用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维护资金。
第十六条市信息化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建管分开、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做到不重复安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信息化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维护资金;
(三)市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
(四)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十八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发改委立项的、市信息中心统一新建的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各部门经市信息办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补贴。
第十九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的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化项目和各部门已移交市信息中心的项目的后期维护。
第二十条部门原有信息数据系统移交至市政务数据中心的,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信息化资金安排经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尚未移交的信息化项目,改扩建资金应多方筹集,统筹安排。
未经市发改委审批、部门自行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维护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应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工程决算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着节约政府资源和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于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维护鼓励采用服务外包的模式。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委、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和市信息办的相关要求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