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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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银转〔〕5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各县(市、区)联社(含
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银行)、分社和储蓄所,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统称为信用社。
第三条存贷款业务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第四条人民币存贷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五条计息公式为: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
×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信用社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及每年为365天
(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六条计息本金和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
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其各段利息计至厘,汇总后计至分。
第七条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起息,取款或还款的当日不算息。
按定期结息的规定结息时,应包括结息日。
第八条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他存、贷款利息一般用转账方式处理;所有的利息收付一律要对外签发利息通知单。
第二章存款
第九条活期存款业务按季结息。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挂牌公告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证实书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活期储蓄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
期储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同档次利率。
第十五条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逾期支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到期日以存入日的对日计算,如到期的月份没有这一天,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第十九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同档次利率。
第二十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分为固定基数法和月积数法;存款的存期按从开户日至支取日的实存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
第二十一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月数和支取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过期支取时,过期部分按过期月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存
本取息的取息日、到期日均为开户日的对日,开户时按约定存期和分次支取利息的期次,计算出每期应支取的平均利息。
第二十三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未满,不得提前支取,提前或过期支
取,比照第十六条执行,提前支取时,已分期付给的利息,应如数扣回。
第二十四条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存期长短确定不同的利率。
存期不足3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存期满3个月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储蓄存款3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半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
以此类推,且上述各档次均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五条协定存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通知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同业存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联行往来的利息计算按联行往来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保值贴补息即除按原规定利率计息外,再按保值贴补率予以补息。
具体规定为:存款提前支取的不享受保值贴补;存款过期的时间不补;且只能以到期月补贴率为准计给贴补息。
第三十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三章贷款
第三十一条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息方式,由借贷款双方协商确定,可采用按月、按季、按年结息、利随本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
内,按借贷款双方协议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三条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结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或浮动幅度,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
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存贷款利率,及其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