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对国企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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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国企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
[摘要]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凭借其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政府行政干预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承担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责任,使其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实现了基本的公平。
国有企业在破解收入分配问题时,应正确处理其与国家、其他企业以及内部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明确国家与企业各自的权益,解决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分配关系,引入外部机制对国企内部员工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予以监督和解决。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在经济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
到2011年底国民经济总量跃升到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改进。
但是当前经济领域仍然存在诸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发展、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突出的矛盾与问题急需解决。
但是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可能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注不够,但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却非常敏感,其中感受最清晰、最直接的就是日益突出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度最高,最容易引起社会波动的迫切性和关键性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都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而这一观点正是破解当前中国一系列涉及民生领域问题的核心和关键,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最好的切入点就是中国的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能够承担破解收入分配问题的责任
在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中,收入分配都是关系到全体成员切身利益的关键性问题,因此选择承载研究分配问题的具体对象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前提。
通过研究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能够很好的承担这种角色和发挥相应作用。
这个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国有企业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
国有企业要在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是否具有关键性影响力的问题。
对此我们用下面一组数据来说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的相关数据,从企业产值上看,按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总产值比重口径计算,201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为26.6%。
从企业利润上看,2010年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8%。
从税收及公共财政资源的贡献上看,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中有71.7%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贡献;全部应交增值税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贡献为37.2%。
从就业人数上看,201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886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比重的19.2%。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经历了多次调整,不论这种调整是由政府主导型还是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其在中国经济总量的构成与贡献中始终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能够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这就为以其为平台进行收入分配调整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国有企业为政府的行政干预提供了舞台
影响经济发展的手段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依靠市场的力量对经济进行自发调整,这也就是所谓“看不见的手”的功效。
这种调整往往以经济利益为唯一标准,会忽视公平与正义。
另外一种是直接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对经济进行干预,也就是所谓“看得见的手”的影响。
这种调整虽然见效快,能够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但也会牺牲经济自由,会造成各种经济领域的扭曲,从而最终损害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益。
当前我国正在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又不能放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有效干预。
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在采取干预经济的具体手段和方式时就必须同时兼顾这两者的要求。
而国有企业就为这种兼顾提供了条件。
首先,国有企业的运行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这是国企任何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其次,国企的控制权或主要控制权掌握在政府或其各级代理人——国资委手中,国资委通过行使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力就能够实现政府调整收入分配模式的宏观目标和意图。
从这一点来说,政府借助国有企业来干预收入分配,即兼顾了市场的要求,又不会对非国有经济产生直接干预,但又通过国有企业的行为会对私营经济产生影响。
所以国有企业为政府对分配问题的干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国有企业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
在诸如石油、电力等一些资源垄断型国企普遍高收入与诸如环卫、公交等一些社会公益性质的国企普遍低工资并存的局面下,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一方面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但另一方面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收入问题往往会由于种种视角的差异而存在一种不准确、不全面的认识。
因此关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整,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其调整思路、方式、结果势必会对全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果政府能够在干预收入分配问题时,以科学、准确分类国有企业为前提,公开、透明的进行分配改革,设置公平、准确、高效的分配模式,必将会借助国有企业这个舞台,通过政府和国企的双重作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影响,进而对全社会、包括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效力。
这正是国有企业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具体体现。
二、破解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要同时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三方都能够接受、并且得到长期切实执行的分配模式和方法。
如果只顾及其中部分利益方的要求,而忽视另一部分参与者的诉求,那么最终的结果既没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主义的目标,也会对经济效益产生负面的影
响。
(一)正确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关于分配过程中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不合理的状况:一种是国家出于收入最大化的考虑,做出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另一种是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这两种情况都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单纯是一个国家与企业各自应该分得多少利益的问题,而是要对这种分配确定基本准则,这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1.对于国家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行为的约束
对于国家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情况是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是其他国家国企所不具备的:即“大企业、小社会”。
越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越是国有资产比重较大的地区,这种现象就越发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提供的许多社会服务和公益职能是缺失的,而具体承担者则是各种国有企业;而这种现象在其他所有制企业中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国有企业往往替国家和政府履行了这种国家职能,国家对于与此相对应的种种支出则得以避免,而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
在这种情形实质上就是政府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社会成本转嫁给国有企业,造成国企利益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政府凭借其对自然资源和专营权的垄断,推动权利转让金的不断提高,是国有企业付出了高额的受让成本。
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或各级政府获取了巨额财政收益,而国企为了转嫁成本,不惜以减员、减薪为手段,进一步影响国企分配的合理性。
2.明确国家与企业各自的权益
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与准则。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有权力获得与其付出相对应的收益;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有相应的权力获得资产使用权出让所应该获得的收益。
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主要对策应该是两方面:第一,明确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各自职责。
应该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义务就不应该由国企代劳,应该由企业面对的问题就不应该让政府来负责。
只有先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使市场经济的各参与方准确的定位与合理的参与相关经济活动。
第二,要明确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并能够准确代表国家行使相关收益权。
当前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虽然名义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却缺乏准确、清晰的行动指导。
要么完全放任国企高管的行为而对其失去制约;要么过度介入,以行政命令或具体经济指标来直接干预国企的日常经营活动,使企业丧失应有的自主权和经营活力。
这都不是一个成熟国家代理人应有的表现。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委托代理的思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代为管理,以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监督活动。
这种委托不仅是一种保护经济利益的行为,关键是要给全社会树立一种尊重经济利益、遵守秩序和法律的政府形象,并借助国有企业表达出来。
这对树立国
家和政府的正面形象,强化公众的秩序和法律意识都有积极作用。
(二)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如果说关于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垂直层面的分析,那么不同企业之间分配问题就是水平层面的研究,这两者共同构成宏观层面关于分配问题分析的基本框架。
对于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分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垄断型国有企业与非垄断型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对于这两个问题要依靠对各类生产要素的具体收入分配方式的分析来解决。
1.垄断型国有企业与非垄断型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最关键的利益纠结是关于垄断权益的归属。
当国家对具有垄断性的资源进行分配时,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先天优势,无论非国有经济处于何种地位,它都无法与国有企业在获得垄断地位上相竞争。
而非国有经济即使已经在某些领域获得垄断优势,那也是自身通过市场行为,不断竞争和努力发展的结果。
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垄断型国企比非垄断型企业在先天上就有关于垄断收益分配的优势,这也是社会大众对国有大型垄断企业收入普遍高于其他企业不满的主要原因。
因此,要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体现公平,在涉及垄断收益的分配上国家要做出明确的界定与具体举措。
首先要明确这种由国家赋予的垄断优势,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的归属者必然是国家,而不是垄断型国企;其次,国家应该应当明确其指定的委托机构收取该收益的具体方式与方法,并且用明确的法律与合同条文予以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种原本归属与全体社会大众的垄断资源,国家通过委托相关机构代为管理和收取其具体经济利益,最终才会以财政支出和其他收入转移的方式返还给社会大众。
2.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在这里要关注的主要是各自源于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差异。
在具体分析两者的收入分配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在实际经济领域,国企员工收入与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相比,前者比后者高与前者比后者低的情况同时存在。
对此的分析是主要源于双方基于产权的优势差异。
一方面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凭借其国家所赋予的地位,在融资成本、自然资源获取、水电能源供应、环境保护费用等方面都享有优惠,先天在企业运营成本上就比非国有企业具有优势,当然在分配时就有可能拿出更多收入分配给普通员工。
另一方面对于国企员工来说,即使工资水平低于非国有企业,但在户籍问题解决、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方面又享有一定的隐形优惠,等于变相提高其收入,而这些又是非国有企业所无法提供的福利。
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也不是没有优势,他们往往在企业员工的年龄构成上具有优势,没有众多的退休员工,相应所负担的社会义务也有所减少。
当然这也为在私企工作时谋求高工资以确保远期生活状况提供了依据。
通过对国企与非国企在企业层面的分配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可以借助于以下方面:第一,来自于国家赋予的垄断优势的得益必须归属于国家,由国家在全社会的层面予以再次分配。
第二,任何来自企业层面的
成本优势和成本劣势都应该予以准确界定:首先,对于应该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必须由国家承担,国企和非国企都没有承担这种责任的义务;其次,在资源的分配和获取上,除了国家必须控制的战略性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资源由国家控制和指定外,其他的一切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的分配和获取都要遵循市场的规律,由价格规定其归属。
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综合配套,一方面使国企掌握的非平等收益减少,另一方面又使国企所承担的不必要开支得益节省,最终同非国有企业在一个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经济活动和进行收入分配。
(三)正确处理国有企业与内部员工的收入分配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前面两个方面论述的问题都过于宏观,他们真正关心的只是自己企业内部、自己身边收入分配是否合理。
抛开国企与其它企业的收入差距不谈,就在国企内部而言,其收入分配也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基本思路应该是在承认劳动者绝对差异存在的前提下,引入各种合理的外部机制予以监督和解决。
1.对于国企高管薪酬收入过高的问题
科学、高效的管理能力也是优质人力资本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复杂劳动相比于简单劳动高级的直观体现。
我们要承认高级管理者在国企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承担了比普通劳动者更大的压力和付出了更多的精力,这是他们获取相对较高收入的基本前提,当然也是与普通员工存在收入差异的客观基础。
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根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2011年发布《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我国部分国企高管的年薪已经超过一千万元,是普通员工的数百倍;另一方面,有的国企(以南方航空公司为例)出现亏损而高管的工资反而继续增长。
这两情况说明对于当前国企高管薪酬收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既不存在也不奏效。
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从以下入手:首先,政府的代理机构作为出资方有权去明确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合理收入水平,其代理机构要介入到国企高管薪酬收入的确立过程,要明确高管薪酬收入的边界和水平。
其次,要建立一种合理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既要保证国企高管在提高和改善企业经营时付出的合理回报,又要对其错误决策给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予以惩戒。
否则任何水平与形式的国企高管收入都不会令人信服,只会让普通员工与社会大众觉得分配不公。
2.对于普通员工收入过低的问题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与高管相比其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是不争的事实。
要解决两者之间收入分配的问题,从员工角度来说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借助集体谈判来提高收入水平。
不论在何种企业,单个员工在面对劳资问题时的议价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想凭借个人谈判谋求收入几乎提高是不可能的。
但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要求对我国当前的工会制度予以深刻变革。
而这就必须由国有企业来率先做出表率。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由于其建立之初的合理制度设计,普遍在其内部机构中存在各级工会组织,在保护普通职工权益方面也发挥了一定效力。
但是近年来工会出现了行政化和边缘化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已经越来越脱离普通职工对其的期望。
因此,要解决收入分配
问题,要首先从改革国企的工会问题入手,要“去行政化”。
国家对工会的选举和行使权力要明确作出法律和制度安排,确保工会能够真正为普通职工谋求权益真正发挥效力,并对侵害工会和职工权益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作出明确处罚,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工会机制完善确立样板。
第二,普通职工也要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人力资源供应将持续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普通个体的应对之策就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增加个体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使自己在同企业商定收入水平时处在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
三、结论
收入分配问题之所以受到大众的关注是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追求收入分配的公平就成为处理一切分配问题时的基本出发点与行为准则。
但是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说,一方面绝对的分配公平不可能出现,因为这种绝对的公平有导致平均主义出现的可能,而这种状况比分配不公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更大;另一方面,人本身的劳动能力是有差异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本质上和数量上就是不平等的,在这种前提下片面强调分配的公平也是不科学的。
因此,我们最终的结论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一种基于经济发展和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客观存在,我们能够做的只是将这种收入分配的差异控制在一个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的范围之内。
只要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者个体技能与素质的提高,那么这种收入分配的差异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收入分配的差异完全消失,而代价是经济效率的丧失和劳动者缺乏提高自身的动力,那么这种收入分配的公平宁可不要。
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国有企业凭借其经济基础、为政府干预收入分配提供的舞台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完全可以承担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历史重任,使收入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基本的公平。
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够为国家和政府在再分配领域进行收入调节,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乐明,王杰.国有企业比重演变特征及趋势分析—兼论“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J].中国流通经济,2012(1)
[2]李惠斌.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是否可能[J].学术研究,2010(8)
[3]桂林.分配承诺、产权与经济效率[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
[4]何哲.分配扭曲、阶层分化和集体行为—对中国社会危机窗口的估计[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4)
[5]陈少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变迁与完善[J].中国财政,2009(8)
[6]辜胜阻,李洪斌,马军伟.分配制度改革是“十二五”经济转型的关键[J].统
计与决策,2011(9)
[7]韩金华,李忠华,白子芳.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演变轨迹、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2)
[8]张原,陈建奇.工会与行业劳动报酬的剪刀差悖论:基于中国数据的经验研究[J].经济评论,2010(5)
[9]征汉文.公平分配应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J].当代经济研究,2010(8)
[10]尹碧波,刘长庚.国企分配模式表征及其现实检验[J].改革,2010(3)
[11]李祥茂,王轶昕.国有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1(6)
[12]康静萍,曾维涛.集体谈判制度与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基于经济危机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0(6)
[13]孙殿明,韩金华.建国60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轨迹及原因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5)
[14]陈少强.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回顾与思考[J].经济纵横,2009(4)
[15]陆万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国际经验与实现路径[J].经济经纬,2012(3)
[16]宋善文.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差距和不公平收入差距的理论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2(3)
[17]董全瑞.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国家因素分析[J].江汉论坛,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