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视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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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的标准
低视力是指一种视力状况,其他名称也可以叫作视觉障碍、视觉缺失、视觉残疾,是由视觉机能弱、视觉损害或不稳定性引起,给正常行为
和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视力状况。
低视力有不同的定义,但通常被定
义为正常视力低于某些确定的指标,并且有相应的临床表现。
一般认为,亚采格氏视力测定法的视力指标是低视力的主要依据,按
照人群视力折算标准,低视力是指未经眼科弥补的视力在0.02
(20/1000)-0.05(20/400)之间;另一方面,按照学校的实际视力
折算标准,学校低视力指标可以从视力折算0.03(20/600)开始考虑。
此外,经过眼科医生诊断,低视力还可以按照色盲和色弱症状进行定义,也可以根据视野残疾定义。
一般来说,色弱是指色觉与正常人相
比受到损害,色觉缺少、色差混乱、色彩重叠等,其视力也比正常人低。
另一方面,色盲指色觉完全缺失,视力也会随之减弱。
总的来说,低视力的标准主要包括亚采格氏视力,色弱和色盲,以及
使用眼镜后仍低于0.1(20/200)的视觉残疾。
此外,还有一些疾病,如斜视、弱视、黄斑变性,可能会影响视力,也属于低视力。
低视力
的标准和症状因人而异,但大多数情况下,低视力是指视力低于正常
人群水平,并对正常行为和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视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