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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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规定的安全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提供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服务。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安全特性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运输安全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范;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其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方式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面对面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认证的培训师进行;
(二)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三)自学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可自行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周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的机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成绩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接受学习并通过考核。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通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外地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来我市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违反培训教育要求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取消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机构提供虚假培训证书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