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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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瓦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瓦斯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瓦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并经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或者中职以上学历,取得瓦斯安全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瓦斯设备和瓦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经过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检查员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瓦斯使用单位的瓦斯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
(二)定期对瓦斯使用单位的瓦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记录瓦斯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负荷等信息,定期向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指导瓦斯使用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参与瓦斯设备的年度大检修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员的选拔和培训
第七条瓦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检查员的岗位需求,并经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安全检查员的选拔应当进行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面试和考试等环节,综合考察应聘者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安全检查员的培训由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瓦斯设备的基本知识、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检查操作技能等。
第十条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实习等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为不少于40个小时。
第十一条参加培训的安全检查员应当经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新任安全检查员上岗前,瓦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熟悉本单位的瓦斯设备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安全检查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员应当接受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员应当定期参加瓦斯安全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保持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更新。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勤奋工作、服务瓦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员的档案,并定期对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安全检查员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员应当保守瓦斯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不得泄露、借用或者违规使用。
第四章安全检查员的权益
第十九条瓦斯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安全检查员从事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工作场所、工作保障等。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一条瓦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安全检查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员有权拒绝非法指令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任务,有权向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瓦斯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检查员工作的,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关闭整改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瓦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