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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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商号权具有⼀定的专属性,商号权⼈对⾃⼰商号权有⼀定的使⽤权利,并且禁⽌他⼈使⽤,商号权是与特定的商业主体有密切联系的。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权利类型上,商号权⽆疑属于私权利。但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知识产权说。

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权,其内容具有⼈⾝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不应作为⼈⾝权规定于民法⼈⾝权部分。

(⼆)财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且该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号权应属于⽆形财产权的⼀种,⽽不能被认为是⼈格权。因为属于⼈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三)⼈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认为商主体应该具有⾃⼰的独⽴法律⼈格,其⼈格权内容的具体表现是商号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以及个体⼯商户等的⼈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本质属性。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格权。

(四)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种⼈⾝权,也是⼀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主体本⾝有紧密联系,⼜是商主体财产的⼀部分。⼀⽅⾯,对于法⼈等具有独⽴⼈格的主体来说,拥有⾃⼰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体财产。根据该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可以转让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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