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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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
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
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章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评标方法应当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签法等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上述内容仅为暂行规定的大致框架和内容,具体条款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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