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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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伴随入世及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会有更多企业自营国际贸易,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专业性、技术性及法律内涵十分复杂,充满风险和欺诈,使企业无法收回货款,导致钱货两空。

吸取以往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面留下的惨痛教训和经验,是当前企业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缺乏,自营国际贸易中防范信用证风险与欺诈的当务之急。

1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1.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1.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1.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
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2 信用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2.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

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

”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银行只凭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实的真伪,因为在程序上银行对交易的审查不过限于文件的核对,信用证交易不允许银行在询问开证人货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确知事实后再行结汇。

银行的责任只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到位,不在监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骗免责”的操作让某些身为皮包公司的卖方只需要伪造一套字面无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单、保单、发票、出口证等)就可将钱提走,即使手头没货照样拿钱。

而面对这种损失,银行免责,买单的是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的勾结行为,比较常见的如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特别在CIF条件下,船是卖方找的,运费是卖方给的,对航运的控制权在卖方。

承运人如果接受卖方的请托在明显会导致延误航期的情况下为卖方出具倒签、预借提单以避免和信用证有出入结不到钱,那银行方面在核对提单信用证等单据无误情况下就会放款,由于延误航期导致船沉了、被抢了、货物变质使开证人蒙受损失的事实,银行不管。

2.2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失效。

由于在信用证交易制度下,银行对文件的审核是严格依据交易的表现形式而非交易事实。

因此,对提单所载交货数量、货物规格等任何一项与信用证出现的不符,哪怕是买方根本不会追究的货物自然属性导致的正常损耗也
会使银行暂缓结汇,这在事实上使信用证失去了保证作用,给卖方的资金融通带来困难。

此外,即使卖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软条款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

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

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卖方的安全结汇构成威胁。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

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

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

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

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了商业信用。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3 银行面临的风险
买方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破产。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当买方商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信用证用于担保向银行融资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双方串通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

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

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3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3.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

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

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

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

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3.4在信用证中,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

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

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3.5买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等一些中介机构来对单据及货物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实质性审查。

3.6买方事后防范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对船的方位和动向进行卫星追踪)以及早发现不法行为,便于搜集有利证据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进行救济。

3.7买方可以通过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
1、选择 FOB 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或者是班轮运输的 CFR 或 CIF ,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第三方检验。

买方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正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装船通知。

对大额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卖方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买方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

收到装船通知
后,买方将有关船情资料提供给国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4、传真单据。

要求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传真给买方以便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5、装船前检验并监装。

“装船前检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检验”,之所以还要加上第三方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将货物掉包。

这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

例如,我国进口木材,国外第三方检验后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合同要求。

等我们收到货物后,却发现全是一些朽木和杂木。

国外检验机构说,这不能怪他们,木材确实没有问题,至于卖方装上传的是不是这批货就与他们无关了!因此,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监装,并出具监装证书。

6、买方监装。

对于大宗货物的进口,买方自己派人监装。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装。

结论
综所上述,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复杂,其操作程序步骤中遍布圈套和陷阱,稍不注意,便深陷其中。

为防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
一、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商人,此乃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

因为信用证表面相符便议付,单证不符无法结汇是有其局限性的,信用证重形式,轻内容的天生弱点,使信用证易生风险和诈骗,防微杜渐,选择诚信的交易伙伴乃治本之策。

二、如信用证不符合同,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提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

如信用证已开出,又提出改证,不接受信用证修改,即不同意修改合同,按老证装运;接受修改,等于同意修改合同,应按新证装运,但一定要等新证修改通知书到达后才可装运发货,如外商修改书迟迟不到,应有所警觉,不可轻信外商口头改证,要核实修改通知书真伪。

确实收到改证才能发货,如收不到修改通知宁可解约、转售,事后索赔差价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一厢情愿想造成即成事实,强迫外方收货,结果外商拒绝提货,时间一长,海关将货物拍卖,中方更加被动,损失更大。

新证未到,按新证发货,如新证到后又被修改,仍会出现单证不符遭拒付,无法结汇。

参考文献
[1]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游戏规则与中国对策[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2]徐水安:贸易自由化与中国收入分配的演变[J].世界经济文汇,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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