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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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年统计年报和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制定
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表式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表)
(二)定报表式
.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
.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表)
.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四、附录
(一)填报规定............................................................
(二)主要指标解释、填报说明及审核关系...................................................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代码[摘自《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
一、总说明
为了反映上海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加强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范围及对象
根据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建筑业企业。

包括本市建筑业企业和中央各部、外省市在沪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包括家庭装修)和其它专业化施工等经济活动的施工企业。

法人企业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调查内容和报告期别
本报表制度分年、定报两部分,基层年报表式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表);基层定报表式为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报送时间:本报表制度上报时间为综合单位上报时间(详见报表目录),基层单位上报时间由区、县统计部门自定。

为确保统计公报的需要,月份的月报于1月日前上报。

四季度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免报。

.报送方式:建筑业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本市及外省市在沪的法人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法人单位按经营地以网上直报的方式(各区县网上直报平台的网址详见下表)报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各区、县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以电子格式报送基层资料数据库至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并附报各报表审核差错分类汇总单和《关于试行投资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监测的通知》(沪统办字[]号)规定的上报说明。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统计局投资建设统计处(威海路号室)
邮政编码:
联系人:沈韶华陈骁冬
联系电话:
(五)本报表制度执行《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年),各单位及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注:欢迎到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网上直报,网址为
具体内容位于:上海统计网首页→“统计制度标准”→“统计标准”
二、报表目录
(一)年报表
(二)定期报表
三、调查表式(一)年报表式

组织机构代码 — 统计登记号
主管单位名称 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表 号: 制表机关

文 号: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表 国家
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 沪统核[]号 国家统计局 国统
制[]


单位类别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组织机构代码 — 统计登记号
表 号: 制表机关

文 号: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表 国家
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 沪统核[]号 国家统计局 国统
制[]
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组织机构代码: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表 号: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法人单位名称:
2009年文号:沪统制〔〕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年月
生产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法人单位名称:
是否执行年《企业会计准则》():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2009年
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
文号:沪统制〔〕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千百十亿千百十万千千百十亿千百十万千
补充资料:由执行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资产减值损失()千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千元(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千元(损失以“”号记)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法人单位名称:
建筑业企业
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2009年
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
文号:沪统制〔〕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年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法人单位名称:
劳务分包建筑业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009年
表号:C105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号
有效期至:2010年6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年月日
法人单位名称: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009年
表 号:C 1 0 6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二)定报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年月
统计登记号: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文号:沪统制〔〕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年季
组织机构代码:-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名称(盖章):文号:国统字()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
年月
统计登记号: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文号:沪统制〔〕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季
组织机构代码:-表号: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名称(盖章):文号:国统字()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四、附录
(一)填报规定
.建筑业年、定报表中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在填写建筑业年、定报表中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方框中填写代码,每个方框中只填一位数字。

.建筑业年、定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法人单位在填写建筑业年、定报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时,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在填表时,其中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建筑业年、定报表中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年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除有特殊说明的,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填报说明及审核要求
第一部分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已经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由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个字符;
()不能含有或(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统计登记号():根据《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统计登记后,按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号码填写,要求右对齐,左起空位补“0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统计登记号长度必须为个字符;
()第八位不能含有或(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主管单位():指法人单位行政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分两部分填报。

第一部分:主管单位名称,第二部分:主管单位代码,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目录填写。

合资、合作性质的“三资企业”原则上随中方管理部门填写。

外商(或港澳台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视为无主管单位),名称填“无主管”,代码填“”。

市(区县)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企业集团本部,只能填自身名称和相应的代码,不能填写上级单位。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代码长度为个字符。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单位详细地址():根据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详细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填写,应包括区(县)、乡(镇)、村街(路)名称和门牌号(室),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对于在固定活动房或破墙开店的单位,没有具体门牌号,可按邮政通讯到达地址填写。

生产经营活动地点在外省市的企业(单位),可免填区(县),将详细地址填在区(县)后。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单位所在地区划:指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划名称以及区划地址代码。

第一部分:区划名称,具体填写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名称。

当单位所在地在外省市时,街道(乡、镇)和居(村)委免填。

第二部分:区划地址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区划名称与代码”填写。

单位所在地在外省市的按“外省市地址名称与代码”填到县(区、市、旗)级。

本市有些大型企业(单位)所在地无居(村)委地址,则单位所在地区名称填到街道(乡、镇)级,代码左起位填到街道(乡、镇)级,末三位填“”。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单位注册地址():指本单位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

企业的注册地址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注册地址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地址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注册地址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地址填写。

注册地址在外省市的企业(单位),可免填区(县),将具体地址填在区(县)后。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要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相对应;
单位注册地区划:指本单位注册地的区划名称以及区划地址代码。

填写方法参见“单位详细地址”。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注册地址相对应;
()必须与行政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固定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分机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所有号码时,应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不能含有—之外的字符;
()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

.行业类别():根据各类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

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各单位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行业代码:由各单位根据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统计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为位行业小类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下划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主要审核要求: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必须为或或;
()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的要求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①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②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③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④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①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①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②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③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④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条至第()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其他”;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
()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些年月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位更换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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