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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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人的公证活动不 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涉。注册数据 的审查不涉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这可以 克服政府的职能,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尴尬立场。
3 公证制度立足于“服务民众”的出 发点
即使双方在两个机构办理了物权登记 的相关程序,由于预登记审查程序的速度 有所提高,人员工作总体效率比以前有所 提高,这是便 t 利的体现。
关键词:公正;物权登记制度;衔接
物权登记制度是基于公式公信原则而 产生的,为避免过度拖长物权变更的周期, 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原先的实质审 查渐渐转变为形式审查。
一、公证制度在物权登记中的功能 公证机构不盲目干预财产登记手续, 也不削弱财产登记机关的权力,而是将公 证机关的职能与财产登记机关的职能相配 合,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权登记的效率。 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应在产权登记程序之 前进行。这是保证公证制度发挥其信誉的 先决条件。财产登记的可信度和公告的有 效性对产权交易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产权登记机关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产 权变更登记文件,将发生登记错误,损害 产权和公告等原则,影响登记的真实性的 产权。公证机制的引入可以平衡交易自由 与交易公平之间的权力不平等,保障人们 遵守社会契约中的制度约束,从而在民事 关系中自由,如实地进行。这使公证机制 和财产登记制度成为可能。它们之间有一 个融合。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对不动产登记 的审判触动了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使公 证问题变得更加重要。人们通过契约,遗 嘱等规定不动产的财产权。财产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需要由公证机构规定。因此,公 证制度在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中的作用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证环节在物权登记前设置了保障 机制 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证,可以缩短 登记资料的审核时间,确保及时,及时 的登记。公证机制和保证的参与从根本 上保证了注册的准确性。注册审查职能 由公证机构和注册机构共享,既保证了 产权注册的高效率,又保证了产权注册 的准确性。 2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职能对市 场交易自由原则的限制 公证制度强调公正性和公信力,以保 证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种上诉 使公证处最适合于实施财产登记审查。在
三、结束语 虽然我们在技术上不能引领世界的潮 流,但是我们的程序建设和反应力可以有 很好的反响,使得经济发展和政府作为之 间形成良好默契,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 参考文献: [1] 陈巍 .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J]. 法学家 ,2016.2. [2] 陈永强 , 刘萃 , 张延宏 , 袁逐 . 公 证 与 不 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登 记 法 律 制 度 [J]. 中 国 公 证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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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以实现物权登记机关责任和风险 的相对转移
因为在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过程中, 公证处负责审查登记资料,使公证机关在 发生民事纠纷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这也使得它客观 地注册。机关的职责和风险部分转移,社 会公民也在这两方面得到法律保护。
二、如何让公证和物权登记制度相 衔接
1 建立健全物权登记体制 财产登记制度是关系到公民权利,社 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要求整合社会各 方面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各单位开展合 作配合,实施有效的物业管理。由于对产 权登记机关的改革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个 人认为公证的有关内容将纳入财产法草案 的法律范围,充实和完善现有的财产登记 制度是有效和可操作的。性方法。同时, 由于财产登记制度相对复杂,这是一个系 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包括预先通 知的登记,登记异议等。公证处仅在物权 登记中占一部分。公证处所发挥的作用是 有限和补充的,但也是不可或缺的。 财产登记制度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削弱 和替代产权登记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公证机 构的权威性得到提高。相反,它将公证处 与财产登记机关相结合,各机构的职能和 职能相互补充。财产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了 制度的社会效应。
3 在物权立法中规定物权变动的公证 制度
根据公证和登记原则,立法应当规定, 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公证机构 出具的公证文件。在物权登记中强制公证 是中国现行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 一直在其他领域开展实践。这样的系统是 可行的。
4 提升和发展公证人员业务水平的质 量和人员的数量
由于中国的公证法对实质审查有详细 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将审查范围,方法和 程序中的规范性实践统一起来,以便各地 方部门能够按照制度实施,保证审查质量 系统,并提升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了统一 有关人员的资格,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提升整体从 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将大大有助于处理实 际工作中遇到的实质性审查案件,审查结 果将更容易被双方认可和接受。
社会治理与服务
区域治理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卢乘风
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本文结合公正制度在物权登记中的公证环节在物权登记前设置了保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职能对市场交易自由 原则的限制、公证制度立足于“服务民众”的出发点、可以实现物权登记机关责任和风险的相对转移的功能进行分析,提出了如何让 公证和物权登记制度相衔接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有帮助。
2 将公证效力和物权登记效力紧密结 合
将两者结合起来以避免不必要的争 议。由于物权立法的物权登记效力目前尚 无定论,各方的意见无休止地争论不休。 如果对公证的支持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则会加剧复杂的财产当局与公证人之间的 纠 纷。 如 果 公 证 作 为 产 权 登 记 的 前 置 程 序,两者可以紧密结合并保持一致,从而 避免引入公证程序对原产权登记的影响和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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