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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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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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
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
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
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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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 证责任。(F/N)
•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F/N)
•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 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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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保证措施。
担保是一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属之债, 它的存在是以它所担保的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担保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担保一旦成立,便在参 与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某种权利 义务关系,借助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 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 条款。
•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 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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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动产质押 •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四章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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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的概念与特征 二、留置的发生 三、留置的效力与实现
第五章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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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金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 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F/N)
•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 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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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担保法案例分析)
• 案情二: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 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 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 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 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 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 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 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 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 偿还借款。
12
讨论(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一: 甲、乙于2001年10
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
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
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
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
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
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
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
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
,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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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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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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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thank you!
希望我们以后一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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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 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 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 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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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1、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 2、担保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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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附则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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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 •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 第三节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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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物 三、抵押合同 四、抵押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抵押
•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 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 之日起生效。
•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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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 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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