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和赞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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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和赞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处置权的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活动的行为;赞助是指各单位以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为目的,向某单位或某项活动提供财产支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范围
第四条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赞助范围包括社会慈善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等。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是捐赠和赞助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捐赠和赞助行为,统计分析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捐赠和赞助规模,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或赞助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净资产的l%0 O 第八条各单位应以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进行捐赠和赞助,严禁将单位财产以个人名义进行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各单位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开展捐赠活动,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对于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条捐赠和赞助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捐赠和赞助。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分为:单笔50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H)O万元(含)以内的一般捐赠和赞助;单笔5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一般捐赠和赞助行为,应先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各单位发生大额捐赠和赞助行为,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批。
涉及单笔10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3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行为,还应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捐赠和赞助行为,应向集团公司提报以下材料:
1、捐赠和赞助请示报告,内容应包括事由、对象、途径和财产类型及金额等;
2、各单位集体决策的书面决议;
3、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定期组织捐赠和赞助情况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集团公司《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