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会计核算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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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会计核算几个问题探讨
笔者参与多次电力企业审计工作,发现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电网
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理解不到位,在这里做一简单归纳,以供电力企业同行借鉴。
不妥之处,敬请商榷!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及管理
电力企业收取电费涉及用户多,但金额较小,会计期末银行存款账户往往有多笔未达账项,
合计后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个别财务人员认为编制了调节相符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就完成
任务了,但会计报表并没有进行调整,未真实反映企业期末的银行存款。
建议期末如果尽量
分清是预收电费还是应收电费,金额较小的未达账项在分不清收取是哪家客户电费的情况下,增加货币资金和预收账款—预收电费户,待次月收到银行进账单时,再将预收电费户转入具
体明细账户,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审核。
企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人员往往是银行账户的
管理人员,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目的一是核对银行与企业账户
是否相符;二是其他财务人员对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人的再监督。
必须由其他财务人员进行编制,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材料的核算及管理
企业普遍存在年末集中采购入库和生产领用出库的现象,查验原始出库单据,有些是以前月
份甚至以前年度的出库单据,而在年末集中办理出库计入成本的现象,造成记账不及时,经
营成果核算不真实。
更有甚者未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外购维修材料直接列入生产成本-维
修材料,未办理出入库,会计核算不规范。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国家电网公司近几年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统一,各县电力公司使用珠海远光财务软件,该软件固定资产核算模块中的折旧方法(一)为:原值*(1-残值率)/使用年限,如果折旧
年限变更,正确的做法应该选择方法(二)(净值-净残值)/剩余折旧年限。
电力企业仍用
方法(一)核算,造成少计提折旧。
四、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电力公司成立时间长,持有多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多样,由于取得和用途的不同,在
会计核算上也存在着差异。
有些会计人员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模糊,出现了使用会计科
目不当,应该摊销而没有摊销,或者不应计提折旧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期限为长期;购置金额未填写;会计核算在“固定
资产”科目,无论账面上金额大小,无需摊销。
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在“固定
资产”科目反映。
租赁方式取得: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不同,会计核算不尽相同,如按年支付租金,只需按
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列入成本费用即可,会计核算无需反映资产。
如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会计核算上要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间摊入成本费用。
如果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
方式取得,都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
如果以前年度差错金额较小,对当期报表影响不大的差错,直接列入当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
计差错时才使用此科目。
所以,在年度决算时,应全面考虑,避免以后年度出现差错,如:
计提企业税时,一定要将所得税前不允许列支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部分项目、
业务招待费中税后列支金额进行调整。
六、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划分
预收用户电费后,会计核算列入“预收账款”,抄表后,按使用电量和对应单价将预收账款冲回。
有些财务人员习惯将所有抄表列入应收账款,在次月再将相同用户进行抵消,虚增了企
业的资产和负债。
七、自用电的核算
企业生产自用电核算方式做法不一,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未单独计量。
对生产自用电未单独计量,直接反映为电能损耗(简称线损)。
线损是
电网经营企业在电能传输和营销过程中自发电厂出线起至用户电度表止所产生的电能消耗和
损失。
线损率是衡量线损高低的指标,它综合反映和体现了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生产运行和
经营管理的水平,是电网经营企业的一项经济技术指标。
缺点是混淆了生产费用与正常线损
的概念,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水平,虚增了企业线损指标。
(二)单独计量,未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近几年电网企业的规范管理,要求对生产自用电进
行计量,在考核线损指标时将生产自用电剔除,但未对生产自用电进行会计核算。
缺点是混
淆了企业的供电成本和售电成本。
(三)单独计量,会计核算视同销售。
一方面形成电网企业营业收入,一方面进入电网企业
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水电费。
缺点是导致企业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多计了增值税
销项税额,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金。
电网企业生产自用电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电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
不可少的的成本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均未要求视同销售处理;电网企业福利部门自用电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处理。
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单独计量,会计实务不核算销售收入。
随着精细化管理的推进,电网企业应根据生产自用电计量单据,以电量乘以购电单价,将购电成本转出到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水电费。
这样处理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售电成本、企业的线损、供电成
本和福利部门用电成本,也没有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公用事业附加的核算
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不统一,分别在“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由于各企业
经济环境不同,如存在借方余额较大,短期内当地政府难以拨付城区电费。
国家电网公司会
计核算办法明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报表项目列入其他应付款,如果出现借方余额,
报表应做重分类调整,列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九、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公司在接受发票时,不同程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造成了企业税负
偏高。
如一项支出价税合计100元,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列入成本费用100元,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是85.47元,进项税额14.53元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所以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向用户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计缴营业税,少计了税款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电力企业销售电力适用增值税,应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一、将购电金额和售电金额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电力企业从上级公司购电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
与发电厂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