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甬建发[2013]201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3〕20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以下简称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6〕2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
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单位要对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用房、围墙(围挡)进行合理布置,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临时用房、围墙(围挡)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使用规章制度,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

(五)利用施工现场内既有房屋作为临时用房的,需对房屋进行鉴定、论证,确定结构安全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规范标准,确保施工和拆除合规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房
临时用房禁止使用钢管、胶合板、竹片、毛竹、石棉瓦等材料搭设,提倡使用砖砌房或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装配式活动房,确保主体结构安全。

临时用房的设计、施工、使用、拆卸、验收、维护管理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如采用活动板房,须达到以下要求:
1、活动板房的采购
活动板房必须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应有完整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相关验收标准等。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活动板房的安装
(1)活动板房安装应由生产厂家或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
据合同文件、安装图纸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2)活动板房层数最多不应超过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并且大于200M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门至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疏散走道小于的净宽度。

(3)活动板房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活动板房的使用
(1)活动板房设计、生产、施工、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2)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良好,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4)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

(5)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6)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当遇台风、雷暴等灾害性气候,活动板房超出设计抗风等级或可能遭受其它损害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须停止使用、撤离人员。

4、活动板房的拆除
活动板房的拆除应由生产厂家或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拆除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拆除施工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活动板房拆除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拆除单位要加强对拆除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现场围墙(围挡)
围墙(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布条、竹笆等。

1、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其它地方一般不低于1.8M。

2、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M,围挡应进行抗风计算。

3、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砌体不得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厚度不得小于240mm。

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壁柱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5.0M。

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2φ6@500的拉结筋。

4、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发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5、不应在围墙(围挡)或紧靠围墙(围挡)另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如确需架设的,受力体系应当独立,并确保使用安全。

三、强化现场管理,确保临时用房、围墙(围挡)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因场地所限无法达到安全距离的,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办公区、生活区等设施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的水文、地质情况及现场施工情况,禁止搭设在易受山洪、台风、山体滑坡、崩塌等危害的坡边及围墙边、深基坑临
边。

为保证使用安全和消防要求,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不能立即拆除或仍需保留的,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确保存续期间的使用安全。

(一)加强临时用房用电管理
一是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用电,必须由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

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三是临时用房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四是宿舍照明用电应优先选择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五是临时用房、围墙(围挡)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

(二)加强施工人员宿舍安全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宿舍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宿舍内严禁烧煮做饭,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

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时用房使用空调、电暖器时,必须采购合格产品,采用专用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同时应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通过演练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接受各级消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排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的施工工棚、办公用房、工人食堂、厕
所、浴室以及围墙(围挡)等其它临时用房。

排查内容包括临时用房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是否与施工区分开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要求;现场自建的临时用房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工棚材料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装配式活动板房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用房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以及与施工围墙(围挡)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等。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要重点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降雨集中区以及可能受山洪、台风影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于搭建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域的临时用房要及时将人员转移。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消防不达标、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存在消防或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