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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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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调整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1999﹞206号
【发文日期】1999-08-20
【实施时间】1999-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待市政府批准我局所报调整方案后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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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1999﹞184号 【发文日期】1999-08-11 【实施时间】1999-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有关“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将由省局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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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3﹞242号
【发文日期】2003-08-11
【实施时间】2003-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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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

【标 签】免征营业税,肉糖财政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00﹞10号
【发文日期】2000-03-13
【实施时间】2000-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 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国家储备肉 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对国家储备肉 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财税字[1999]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
不再征收。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陕财税〔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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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标 签】有关印花税问题,两费返还资金,中国电信集团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2﹞64号
【发文日期】2002-04-18
【实施时间】2002-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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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
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第五条解释,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函﹝2004﹞125号
【发文日期】2004-04-30
【实施时间】2004-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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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铁路运输企业范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财发﹝2004﹞230号
【发文日期】2004-06-03
【实施时间】2004-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税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铁路系统企业进行认真彻底的检查,准确界定享受减免税收企业,逐户建立房产、土地占用和两税缴纳信息资料,并依照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划分征免范围,同时对应税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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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先征后返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西安市国税发﹝1998﹞215号
【发文日期】1998-05-21
【实施时间】1998-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1998]0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标 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3-30【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应税行为及税率 新增应税行包括销售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其余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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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局 【文 号】市财发﹝2003﹞190号 【发文日期】2003-04-21 【实施时间】2003-04-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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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应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主要职责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方税(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的征收和管理。

主要负责征收下列各税:1、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6、遗产和赠予税;17、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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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农业生产资料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西安市国税发﹝1998﹞213号
【发文日期】1998-05-21
【实施时间】1998-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陕财税[1998]0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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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1﹞44号
【发文日期】2001-03-21
【实施时间】2001-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接文后,要对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个人所得代扣代缴办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陕价认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认发[2010]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
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2.2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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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铁路运输企业范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财发﹝2004﹞230号
【发文日期】2004-06-03
【实施时间】2004-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税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铁路系统企业进行认真彻底的检查,准确界定享受减免税收企业,逐户建立房产、土地占用和两税缴纳信息资料,并依照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划分征免范围,同时对应税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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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1998﹞134号
【发文日期】1998-07-09
【实施时间】1998-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地税发[1998]077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各单位将首次确定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单位在9月底前上报市局流转资源税处,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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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改制过程,印花税政策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局
【文 号】市财发﹝2004﹞90号
【发文日期】2004-02-03
【实施时间】2004-0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03]6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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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财税﹝2006﹞64号
【发文日期】2006-10-31
【实施时间】2006-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40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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