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发〔2009〕72号
1.1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融入资金。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 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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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早期阶段。 1989年在甘肃陇西和青海、宁夏等地开展的人口基金项目就采取 了小额信贷的方式。这种项目式的小额信贷最终都因项目的终结而不 了了之。 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扩展阶段。 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GB模式)开始于1994年,中国社会科 学院的农村发展所在河北易县进行了扶贫合作社实验,后来在河南也 进行了相应的实验和推广。此后,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扶贫 基金会也相继进行了GB模式的小额信贷。 第三个阶段(2000年-2005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 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自2000年开始,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力发展 小组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过推广,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 迅速,已经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行政区。在城市的小额信贷也进入了 快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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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 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 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 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 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 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的具体计划是,2009-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 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 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
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
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
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案件防控治理
案件防控治理第一部分案件防控文件一、填空题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来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对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和“(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加重处罚)”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道德建设)、(制度安排)、(监控机制)三个方面,构筑立体式的案件查访体系。
使干部员工在思想上“(不想作案)”,在操作上“(不能作案)”,在处理上“(不敢作案)”。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六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案件防控要做到的“四到位”是指(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和(整改到位)。
(来源:刘明康主席在《大型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的三个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强化内部控制)。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的“三个坚持”就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7、刘明康主席提出的防控案件要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整改到位)。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7年7月3日在大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8、刘明康主席提出的防控案件要建立“三项制度”是指建立(赔罚)制度,(完善走人)制度,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来源: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7年7月3日在大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9、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五大活动”是指(大教育)、(大讨论)、(大评估)、(大检测)和(大整改)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
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
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
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
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银监发[2010]72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年8月5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分析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三)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仅限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除符合(一)(二)款条件外,还需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前款规定外,开办其他业务资金品种的,由银监局参考以上三类业务品种的风险程度及对应的开办条件,并结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开办要求。
(五)银监局可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法人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据以对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2•【文号】银监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2•【文号】银监办发[2009]364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西安市雁塔区基本情况1
一、西安市雁塔区地理位置雁塔区地处西安南城,东隔浐河与灞桥区相望,南部和西部邻接长安区,北以二环路为界,分别连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和未央区,是西安市最大的城市核心区,因辖区内拥有闻名世界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雁塔而得名。
二、西安市雁塔区人口、面积辖区总面积152平方公里,总人口118万人,下辖8个街道办事处,是西安重要的主城区之一。
2012年,全区户籍总人口808184人,比上年末增加6099人,增长0.76%。
其中:非农业人口703976人,比上年末增加14507人,增长2.1%;农业人口104208人,比上年末减少8408人,降低7.47%。
在总人口中,男性404666人,女性403518人,性别比例为1.003:1。
三、西安市雁塔区2012年生产总值、增速近年来,雁塔区经济社会始终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2012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完成810亿元,总量占全市的18.5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425亿元,总量占全市的19.0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56亿元,总量占全市的22.53%;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3.2万元和1.5万元。
9项主要经济指标中两项领先西部城区,6项居全省各区之首,已连续九年荣获全市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第一名,连续五年居全省“五强区”首位,2010年成功步入中国十大商业名区行列。
四、西安市雁塔区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增速2012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完成810.83亿元,占全市比重达到18.56%,首次跃上800亿元的大关,总量仍居全省24城区之首。
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34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83.38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525.11亿元。
2012年,全区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1.4%,增速在全市排第九。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9.6%;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速9.7%;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12.4%。
全年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速均呈现出逐季回暖的态势,增长速度逐季攀升,运行质量不断向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银监办发[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上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在项目投资和房地产贷款带动下,大额贷款增长较快,且向中长期、个别行业集中的趋势明显,授信集中度突破监管底线的机构大量出现。
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一)大额贷款户数和金额有所增加,个别小规模机构频发亿元以上单笔贷款。
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前十大贷款户贷款总额4582亿元,较年初增长16.4%,平均单笔大额贷款金额在1800万元以上。
如广西1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1074笔,贷款余额395.6亿元,分别比年初提高471笔和231亿元,平均每笔大额贷款余额3684万元,比年初增长35%;山西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客户322户,余额211亿元,分别较3月末增加98户和63亿元。
6月末,全国共有543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最大单户贷款在5000万元以上,余额共计667亿元,比年初增加24.4%。
其中,161家农村信用社、39家农村银行最大单笔贷款在亿元以上,如河北邯郸市城郊联社向三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余额7.8亿元,山西大同市南郊区联社向大同市城市发展投资公司贷款余额6.2亿元,江苏太仓农商行向申久化纤有限公司贷款余额6亿元,甘肃天水秦州农合行向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余额3.1亿元。
(二)大额贷款严重偏离支农方向,向非农行业集中趋势明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银监办发[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260号2009年7月17日)各银监局:为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5月初印发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发生案件责任人严肃问责。
但实施中发现个别地区在案件处理中,存在简单、片面地理解《指导意见》有关责任追究条款问题。
为确保《指导意见》正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尺度和程序进行的规范和统一,是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进行内部处理的原则意见。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相关处罚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管理不力发生风险和重大责任性案件,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的内部问责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各自独立,不能替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2009年7月22日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员工(以下简称高管(员工))实施有效激励约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有利于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者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达到激励机制与道德观念、经营目标、发展目标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持续、稳健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责任人实施有效激励,同时有力约束其履职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保障,有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向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过渡。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需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经营绩效、履职规范与薪酬有机挂钩,实施正向激励和有效约束,有利于激发高管(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提升经营效益与服务“三农”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
建立完善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控制目标进步度挂钩,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为,防止风险释放与扩散,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29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银监发〔2009〕29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2008年,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排查,深挖陈案,严控新案,强化制度规范,严格案件问责,着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案件高发势头有效遏制,案防能力有效提升,基本实现了案件专项治理大见成效的目标。
但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点多面广,主要集中在县域农村地区,管理层级多,员工素质相对较低,法人治理、产权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体制机制等深层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解决;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一直高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案件专项治理在地区、机构间开展的不平衡,一些机构风险排查、制度执行、责任追究不到位,陈案未能充分暴露,新案大案时有发生,风险隐患未得到彻底根治。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实体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县域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信贷违约风险将不断显现,案件防控面临的外部压力进一步加大,案件风险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大案件防控力度,银监会党委决定,再用三年时间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治理,并组织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来三年案件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水利改革发展和促进粮食生产作出明确部署。
为做好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新要求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
会议要求今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坚决贯彻2004年以来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的各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扎实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是会后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专门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水利建设5-10年工作目标。
会议提出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调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针对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持续旱情和粮食生产形势,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提出全面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清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答记者问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情况如何?答:银监会自2006年来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在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多方努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机构发展较好,风险可控,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得到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
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试点时间短,数量少,范围小,加之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艰巨性,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然非常必要:一是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
目前,为农村提供主要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限,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
2006-2008年,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零金融服务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但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仍有待提高。
三是有利于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
目前,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却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市场结构失衡,竞争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2009年7月22日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员工(以下简称高管(员工))实施有效激励约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有利于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者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达到激励机制与道德观念、经营目标、发展目标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持续、稳健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责任人实施有效激励,同时有力约束其履职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保障,有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向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过渡。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需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经营绩效、履职规范与薪酬有机挂钩,实施正向激励和有效约束,有利于激发高管(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提升经营效益与服务“三农”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
建立完善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控制目标进步度挂钩,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为,防止风险释放与扩散,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银监办发[2009]304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04号)各银监局:最近,在现场检查和案件督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比较严重的违规开立结算账户、大额提现审查不严、与客户对账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大要案时有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和程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会“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开立结算账户。
开立结算账户时,要认真做好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的调查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客户开立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非经授权,他人一律不得代办。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在柜台办理,严禁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现场审验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严格审核开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特别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有客户签字手续,必须由经办人在柜台当场面签,预留客户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核对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手续完成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客户资料、预留印鉴。
经审核留存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不得再由客户或他人经手,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应交回开户单位的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给现场经办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出情况的监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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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1000多个乡镇无金融服务
这位负责人说,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然非常必要。
他说,目前,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
这位负责人说,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29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工作安排,详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数实现盈利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6年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得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得到积极改善。
三大措施引导新型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如何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位负责人说,一要强化资本约束,建立资本的动态补充机制,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工作安排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09年07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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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农村金融机构将基本覆盖全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详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工作安排
他说,将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在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6%)的县(市、区)设立新型机构973家,占计划数的75.2%;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中西部19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设立新型机构853家,占计划数的65.9%;提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在每万人拥有网点数少于1.54个的县及县以下区域设立新型机构911家,包括在175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设立175家新型机构,占计划数的70.4%。
他说,进一步扩大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发挥各方参与机构培育发展的积极性。
新型机构主要设在农业占比高的县域和中西部等地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哪些地方?这位负责人说,2009年至2011年,全国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机构将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发〔2009〕72号.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三要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建设,结合自身机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据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建立适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评价制度。
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制度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虑:一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由于村镇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需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本通知发布前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一并实施挂钩措施。
各级监管机构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银监局要定期及时上报挂钩情况和机构组建进展,银监会将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指导和调整计划。各银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挂钩措施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华社北京7月29日电(刘诗平 白洁纯 李芳芳)中国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未来3年将再设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开业的100多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情况如何?3年工作安排重点将解决哪些地区的金融服务问题?银监会又将怎样推动这项工作?
银监会将及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工作,年终对全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计划表
2. 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
பைடு நூலகம்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
三、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
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过程中,鼓励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支持在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运营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各地在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框架下经银监会同意后适当调整机构类型、区域分布、时间安排。
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在423个贫困县(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46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7个)设立新型机构461家,占计划数的35.7%,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1.8%;积极支持微小企业发展,在部分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域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机构近300家。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主监管机构是指负责主发起人法人机构日常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主监管机构是银监会的,挂钩计划经银监会合作部同意。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把关,对到辖内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书及有关挂钩计划批复。主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在6个月内落实挂钩计划。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主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对积极到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银行业监管机构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并在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新业务准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落实挂钩措施不力的地区,银监会将对该地区村镇银行设立计划予以适当调整。
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解决金融服务空白
银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工作?这位负责人说,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银监会大胆创新市场准入政策。
在机构布局上,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
在管理架构上,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
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他说,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年至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关,确保机构准入质量。要加强相互联动,及时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主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表监管,并督促主发起人实施并表管理。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监管,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