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
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
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我国现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履行职责。
A. 《中国人民银行法》B. 《金融行业管理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
A. 意大利B. 英国C. 美国D. 德国正确答案:B,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包括( )。
A. 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B. 实施行政许可C. 非现场监管D. 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E.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正确答案:A,B,C,D,E,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隔日回购是指最初售出者在卖出债券的()即将该债券购回。
A. 当日B. 次日C. 第三天D. 至少两天以后正确答案:B,5.(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虚增资本,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资本进行对应扣除。
核心一级资本应当全额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以下不属于操作风险的类别的是()。
A. 人员因素B. 时间因素C. 内部流程D. 外部事件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即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A. 风险承受能力B. 安全权C. 公平交易权D. 知情权正确答案:C,8.(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治理通货膨胀的措施中,属于紧缩性财政政策的是()。
A. 减少赋税B. 减少基础货币投放C. 提高利率D. 减少政府支出正确答案:D,9.(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的是()。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米宝宝科技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商业银行往往根据客户类型进行理财业务分类,按照客户资产规模等级由低向髙,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A. 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B. 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C. 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理财业务D. 财富管理业务、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A. 25小时B. 20小时C. 15小时D. 30小时正确答案:B,3.(判断题)(每题 1.00 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正确答案:A,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面关于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米宝宝科技A. 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工具,其所在市场属于间接融资市场B. 商业票据属于直接融资工具,票据市场属于货币市场C.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属于资本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长期金融工具D. 长期国债属于资本市场,其所在市场属于直接融资市场正确答案:C,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客户在填写开户资料时,理财师可以获得客户的()等最基础的信息。
A. 姓名B. 性别C. 证件信息D. 兴趣爱好E. 联系地址正确答案:A,B,C,E,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在理财规划实施过程中,为解决客户当期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可采取的理财措施是( )。
A. 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B. 退出人寿保险合同C. 申购投资基金D. 以信用卡预支现金正确答案:D,7.(判断题)(每题 1.00 分)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是出票人。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4
13
5
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需要申请批准
答(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
4
13
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客户
5
13
1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6
13
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ABCD
1
13
4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对
2
13
4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错
3
13
4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A、客户B、银行C、客户和银行共同
A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个人理财模拟试题45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个人理财模拟试题45(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45.00)1. 以季度为复利期间,则复利期间数量为______;以月份为复利期间,则复利期间数量为______。
(分数:1.50)A.4,12 √B.12,4C.1,1D.1,12解析:复利期间数量是指一年内计算复利的次数。
2. 关于信托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1.50)A.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B.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C.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解析:信托具有以下特点:①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②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④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⑥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故选D。
3. 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__。
(分数:1.50)A.10小时B.20小时√C.30小时D.40小时解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 下列关于家庭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不同的理财重点中,不合适的是______。
(分数:1.50)A.家庭形成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68%,债券占11%B.家庭衰老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 √C.家庭成熟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D.家庭成长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59%,债券占31%解析:家庭进入衰老期主要的人生目标就是安享晚年,社会交际会明显减少,这一时期的主要理财任务就是稳健投资保住财产,因此投资组合应以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为主,B项股票在组合中的比例过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业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63号【失效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24【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皖银监办[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办〔2011〕132号)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今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从紧地进行了宏观调控,存款准备金率6次上调,银行流动性不断收紧,商业银行借助理财业务争夺存款,获得信贷空间,理财业务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理财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如,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预期收益率持续攀升引发银行间恶性竞争甚至变相高息揽储、通过委托贷款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有意规避银信合作新规、通过购买他行或本行理财产品和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方式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追求理财规模过快增长而忽视业务发展的审慎稳健等等。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省理财业务,防范风险,防止监管套利,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理财业务的现行监管规定,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
所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均应严格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明确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银行“财富管理之我见
银行“财富管理之我见从“刚性兑付”到“买者自负”:掌握知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之我见作为一名理财经理,我感觉到: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该从“刚性兑付”到“买者自负”方向演变,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和客户一起:掌握知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
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开展,似乎撼动了商业银行的利益根基。
客户,作为任何行业的衣食父母,需求不被重视和满足,必然影响商业企业开展。
作为金融企业的商业银行,暴露在风口处,如果不注意与时俱进,不做好转型工作,那么,无论对于商业银行的现有客户还是潜在客户,都会造成客户满意度下降,出现客户流失,而这个现象,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你不理睬客户需求,客户就会不理睬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方法》〔银监会令[2005]2号〕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参谋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
理财参谋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效劳。
可见,理财参谋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效劳法律关系。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杨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回忆及建议》《债券》杂志〕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方法》〔银监会令[2005]2号〕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效劳,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参谋效劳的根底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方案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效劳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当”。
在过去的一年里,陆续曝出一些理财产品出现兑付违约现象,引发刚性兑付危机。
作为理财经理,尤其是一线从业者,要爱岗敬业,不断加强业务知识技能学习,积极引导客户树立风险意识,科学理财。
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理财风险、充分披露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 2010年11月09日 16:30 新浪财经在国民经济日益增长的今天,人民财富水平不断增加,理财需求也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蓬勃发展不仅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产管理的选择,同时也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和分散风险的渠道。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公众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参与程度不断加强。
但与之相对应的,不少投资者也不禁感叹,在资本市场火热时期,人们在对理财产品了解不深入的情况下不断跟风式地买进产品,结果忽视了风险,减少了收益,甚至被套牢。
在市场大幅震动时纷纷斩仓离场,却又错过了反弹时的良机,为什么陷入迷宫的总是我?如何才能走出理财的困境呢?由此看来,掌握正确的理财观念,科学的技能方法,成熟的投资心态,是投资者成功理财、实现梦想的前提。
首先,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理财。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其次,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投资者要清楚地知道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等同于储蓄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与储蓄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更加侧重于“投资”的功能。
而理财产品的持有往往意味着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各类风险与之相伴随。
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款产品好不好,他人的推荐仅仅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适合自己,要与客户自身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正确看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各信托公司应加大创新研究的力度,通过创新研究,使自身在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及其他业务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自己在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一席之地。
其次,我们应该有紧迫感。2号令的颁布,毕竟使本来应该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的个人理财业务多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因此,我们必须有紧迫感和危机感。我们羡慕商业银行获得了这样的政策许可。但羡慕只能徒增嫉妒。与其临渊羡鱼,不如归而结网。我们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从练好内功开始,使我们的行业和公司迅速具备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开发条件、业务开展条件、风险控制条件和人才条件,从而使我们信托投资公司早日获得银监会给予商业银行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等待遇。为此,我们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应牢固树立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意识,并将这一意识贯管要求,都符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让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放心,让银监会解除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风险的担忧。
第二,每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2号令的要求,寻找自己在各方面的差距,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2号令的要求。我认为,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要求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从性质来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典型的信托业务。2号令的颁布,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是每一家信托公司应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银监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和《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指引》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指引》第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指引》第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024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需要向()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A.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B. 中国人民银行C. 国家外汇管理局D. 中国银监会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一般来说,下列关于国债风险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国债到期时间长短与利率风险大小同方向变化B. 附有赎回权的国债的现金流更具有不确定性C.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国债投资人的利息收入和本金都会发生价值折损D. 国债的违约风险最低,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相对较高E. 国债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已知一个投资项目的净现值NPV为2194.71,该项目的回报率要求是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净现值NPV=2194.71>0,表明该项目在5%的回报率要求下是不可行的B. 净现值=2194.71,说明投资是亏损的C. 净现值NPV=2194.71>0,表明该项目在5%的回报率要求下是可行的D. 净现值=2194.71,说明投资能够盈利E. 该项目盈亏平衡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下列金融交易中涉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是()。
A. 在银行购买了10000元的短期国债B. 买入20000元股票投资基金C. 从银行获得了三年期货款购买小轿车D. 买入100股某公司股票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 )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A. 保险人B. 被保险人C. 投保人D. 被代理人6.(判断题)(每题 1.00 分)FOF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基金的基金,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
()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在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的信托产品风险中,()是信托产品的最大风险之一。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4.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注:第二条规定已被银监办发[2009]172号取消)5.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0.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2011年7月11.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二)代客境外理财的监管规定1.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3.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三)银信合作的监管规定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四)理财销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一)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1.信托法,2001年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颁布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1号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注:银监办发[2010]54号对第10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停止执行)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5号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二)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定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3.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5.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三)房地产信托的监管规定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4.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2010]343号。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四,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专门性立法层次低、科 学性不够 对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不足
信息披露机制欠缺
商业银行破产时个人 理财产品的清偿顺序 不明确
价机制不完善
(二)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受总体法治环境与立法水平的限制
立法出发点的偏差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约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目录
一,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 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 代理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代理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 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暂行办法》的定义,个 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 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制
(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 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 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 罚。 例如: 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 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 如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 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 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 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一、引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者超10万亿元。
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22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22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2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1、金融属性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与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银监办通[2007]285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28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6年第5号)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下一年度2月底和3月底前向银监会上报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评估报告。
为做好2007年自评估和评估报告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自评估工作要求(一)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投资策略,对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的经营效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开展自评估。
(二)凡开办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应开展自评估工作。
(三)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自评估工作。
二、2007年评估报告要求(一)个人理财业务评估报告要求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自评估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计划与实际发展情况的对比分析。
2.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制度制定、执行及完善情况分析评价。
3.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的分析评估。
4.2007年个人理财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
5.个人理财业务总体评估结果与年初计划吻合情况。
(二)电子银行业务评估报告要求商业银行在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2007年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计划与实际发展情况的对比分析(本项分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其他电子银行类型,其中网上银行分为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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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变相高息揽储,或者恶意逃避国家财务、税收等行政管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授权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六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第七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代理投资等服务。
在顾问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八条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向特定客户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和向特定目标客户群提供的理财计划服务。
第十条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理财计划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二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一定的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浮动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理财计划可以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投资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也可以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原有产品、新业务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组成的产品组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使用,理财计划的收益率应与理财资金投资组合收益率直接相关,客户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风险。
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
其中,储蓄存款产品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销售本行产品形成的银行资产,属于银行的清算资产。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顾问服务与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制定顾问服务与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一般性的业务咨询活动与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建议、以销售投资产品为目的的顾问服务,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客户的投资目的,服务合同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交易工具的买卖符合客户合同约定和授权。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向特定客户提供私人银行服务时,应当针对客户的投资目的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银行面临的风险收益情况,制定私人银行服务的最低资金限额。
商业银行不得向特定客户承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手续完备性检查制度和检查规程,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
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应征询法律工作部门的意见,明确产品的性质以及在销售和交易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至少每半年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并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作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八条理财计划产品组合中的银行产品,应按照相关产品的性质确定业务属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应是客户的有条件保证收益。
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保证收益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并且理财投资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时,高出部分可以由商业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当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外,还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的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交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度编制有关理财计划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情况,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相关报表。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确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制定内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条件、行为准则等必要的工作规范,对理财活动进行独立的审核监督,有效控制不当销售或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理财规划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利用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所开发设计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核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与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核算或者风险加权资本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以及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并应就收益率预测模型中有关外生变量可能出现的相反变化,提醒客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