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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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清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清算管理,提高企业清算效率,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清算管理,包括清算程序、清算责任、清算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清算管理应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清算程序
第四条企业清算程序应依法合规,包括如下程序: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
(三)确定清算计划。
(四)编制清算财务报告。
(五)清算财产分配。
(六)申请清算登记。
第五条清算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
清算程序应由清算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清算程序应当及时公告,包括清算决定公告、清算进展情况公告等。
第七条清算程序应当建立清算档案,确保清算程序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三章清算责任
第八条清算委员会是企业清算的主要决策机构,负责清算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清算计划。
(二)组织实施清算工作。
(三)审查报告清算工作进展。
(四)对清算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公正、廉洁、透明,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清算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听取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意见。
第四章清算计划
第十二条清算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目的和依据。
(二)清算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三)清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四)清算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五)清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清算计划应当经清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清算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经过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清算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清算财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清算财产的价值和处置情况。
(三)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情况。
(四)清算财产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清算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反映清算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清算财务报告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完成,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清算财产分配
第十八条清算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财产分配的优先次序应当按照清算法规定的次序进行。
第十九条清算财产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清算财产分配应当编制清算财产分配报告,并经清算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章清算登记
第二十一条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申请清算登记,并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清算登记应提交企业清算报告,并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规定进行清算注销。
第二十三条清算登记费用由企业清算委员会负责支付。
第八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清算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清算委员会所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企业清算委员会。
企业清算管理制度共28条,对企业清算程序、清算责任、清算计划、清算财务报告、清
算财产分配和清算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合规、有效有序进行。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清算管理制度,保障企业清算工作的顺
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