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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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号】市政[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外出较长时间时,由市长委托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
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协作意识,搞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

结合桂林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

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出
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及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说明。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英文译审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协助。

市人民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和市人
民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备案工作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
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和解决日常事务工作。

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八、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请示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地方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或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委托秘书长签发。

五十四、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政务信息反馈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五十六、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

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

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
验,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事前应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各县、区长出差市外三天以上的,须向市长请假。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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