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学考试国际商法模拟试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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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疏忽
是指产品的⽣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违反了对货物的明⽰或默⽰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般⽤途或特定⽤途的默⽰担保等。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称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
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疏忽
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的疏忽⽽使原告受到伤害。
5、相对疏忽
是指尽管原告⽅⾯也有⼀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额,⽽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6、⾃担风险
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愿将⾃⼰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愿冒风险⽽使⾃⼰受到损害
简答题
1、在严格责任背景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市场时就有的。
2、产品责任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担风险;(4)⾮正常使⽤产品或误⽤、滥⽤产品;(5)擅⾃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论述题
为什么说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严格责任是⼀种侵权⾏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当事⼈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承担⽆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市场时就有的。
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如果使⽤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造成了⼈⾝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2000年,甲公司制造了⼀批电热毯投放市场。
⼀⽉之后,有消费者反映电热毯质量有问题并退货。
⼚家将消费者退货的⼆床电热毯放进仓库。
某⽇⼩偷⼄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中该产品漏电,造成重伤,⼄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
请问:
(1)甲公司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是从商场购得电热毯,甲公司要不要赔偿?说明理由。
1、答: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是从商场⾥偷得电热毯,甲并没有将商品投⼊流通,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产者赔偿的,产品的⽣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民梁⼀购得⼀⾼压锅,使⽤数⽉后发现⾼压锅的易镕⽚特别坏,就⽤⼯⼚中的铁⽚替代易镕⽚使⽤。
某⽇当梁⼀⽤⾼压锅煮绿⾖粥时,因阀门堵塞,锅内⽓体⼜不能通过镕化易镕⽚排出,造成⾼压锅爆炸,厨房内许多物品损坏,⼀⼈受重伤。
梁⼀向⾼压锅销售者索赔。
问:
(1)⽣产者或销售者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产者对⾼压锅的使⽤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的作⽤没作说明,即⼚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答
(1)⽣产者或销售者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压锅的缺陷在⽣产者将产品投⼊流通时并不存在,是消费者在使⽤过程中进⾏改造所⾄。
因此⽣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产者对⾼压锅的使⽤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的作⽤没作说明,即⼚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损坏或者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标志或者中⽂警⽰说明。
否则构成指⽰缺陷。
本案中如果⽣产者对⾼压锅的使⽤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即构成指⽰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984年美国威尔逊夫妇在夜间使⽤炭煤公司⽣产的⼩包装炭煤取暖,致使全家五⼝⼈全部⾝亡。
威尔逊的双亲起诉炭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产的炭煤在包装上已印有“注意:如果在室内使⽤时,⼀定要使空⽓流通”的警语,并申辩,这种煤炭只能⽤于烧饭。
试问:
炭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3答:
(1)应当承担责任;
(2)理由:产品有指⽰缺陷; (指出缺陷种类并分析)
(3)结合本案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