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预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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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预警管理
10.3.1 工期预警标准
表10.3.1-工期预警标准
10.3.2 项目部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日巡查、周、月检查,根据现场综合情况进行分
析、调整、控制。
10.3.3 区域公司应每两周对在施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重点工程项目进度完
成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利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监控、评估项目履约过程中非
关键工作,及时快速分析非关键工作延误对工期影响,进而针对情况制定解
决措施。
10.3.4 区域公司应每月向公司建造管理部报送月度工期分析报告。
10.3.5 公司建造管理部每月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10.4 延误纠偏
10.4.1 一般的纠偏措施类型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等。
10.4.2 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按照工期延误的分级类别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期目标
的实现。
一般延误的,由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较大延误的,由区
域公司指导项目部采取措施处理;
10.4.3 严重延误的,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由公司督导区域公司采取措施处理,其他项目
由区域公司指导项目部采取措施处理。
10.5 工期计划的调整
10.5.1 原则上保障节点目标不延误,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等方面拟定抢工
措施,全力推动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履约工作顺利进行。
10.5.2 总、年进度计划原则上不予以调整,若发生非我方原因的重大事件对项目工期目
标产生影响时,如政府政策性停工、业主资金链断裂、业主指令调整工期进度
等,项目部应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后,向区域公司相关部门申请调整,经区域
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